展望2015年台灣教育的改變,除了12年國民基本教育進入第二年和高等教育面臨高教懸崖的裁併校危機外。另一項最大的教育翻轉,可能就是在九合一選舉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實驗教育三法,以及九合一選舉時候選人有關教育政策的另類思考,其展開、落實與執行的成效,而主要的關鍵字都是「實驗教育」。
實驗教育三法的制定,是為了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並落實教育基本法第13條規定: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實驗教育三法包括《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等三條例。
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立法精神,係為賦予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辦學的彈性,明定以個人、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等方式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促使實驗教育多元化發展,符應家長、實驗教育團體及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和各主管機關的期待,明確賦予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法定地位,保障參與者權益,提供了「在家自學」的教育型態,「自己的孩子自己教」。
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立法精神,係賦予辦理實驗教育型態的學校,得排除現行法令及體制限制,依據特定理念辦理完整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此類學校享有充分自主性,得以創新求變思維,促進實驗教育多元發展,回應社會多元需求並落實教育改革的精神,亦及「公辦公營」,讓公立學校有了更大教育創新的制度空間。
三、《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之立法精神,係為讓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可排除國民教育法中有關學區劃分、課程、教職人員進用、員額編制、編班原則與教學評量等規定,讓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具高度獨立性,形成多元化及有創造性學校體制,讓小校「公辦民營」取得法源依據。
在2014年11月實驗教育三法通過時,正逢台灣九合一大選。所有縣市長候選人教育政策白皮書中,大部分都提出另類教育的主張。其中台北市柯文哲市長公布的柯P新政中,具體承諾:「各選一所台北市公立國中小辦理實驗學校」。其進一步說明,為了教育的進步和多元,必須推動實驗教育,要順利推動實驗教育,則必須建立研究教師制度。期盼未來能逐年提高實驗教育比例,達成公立、私立、實驗三軌並行。台中市林佳龍市長自己的一雙子女,就讀華德福實驗學校,在擔任立委期間,領銜推動實驗教育三法。選前也宣示將「支持和協助體制內外的優秀團隊,辦理各種型態的實驗教育」。基隆市林右昌市長在政策中主張,選後將「創辦公辦民營的體制外學校」。目前全台有五所公辦民營的學校,分別為宜蘭縣的人文國中小與慈心華德福、新北市的信賢種籽親子實小、桃園縣的諾瓦國小、雲林縣的蔦松國中。
然而,相對於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在家自學」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公辦公營」,委託私人辦理的「公辦民營」卻遭受較大的疑慮,恐怕偏鄉、農漁村、部落等50人以下的中小學教育淪為商品化,反而影響了師生的受教權益。因此,到底實驗教育三法是拯救台灣教育的另類思考和教育創新,亦或可能又成為另一場一廂情願的教改災難?確實值得我們深思和關注。所以,展望2015年的教育改變能帶來另類思考的創新,也能維護教育具有促動社會流動的功能性。政府必須審慎釐清過去「捐資興學」和現在「投資辦學」的價值差異導向,有效的監督民營的實驗教育理念、學校定位、財務管理,避免未來可能出現違法、營利、資金不足和教育商品化的問題。如此,實驗教育三法所帶來台灣教育的另類思考,才能真正落實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並確實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
<本文已刊登於104.1.16台灣時報專論>
實驗教育三法的制定,是為了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並落實教育基本法第13條規定: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實驗教育三法包括《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等三條例。
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立法精神,係為賦予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辦學的彈性,明定以個人、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等方式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促使實驗教育多元化發展,符應家長、實驗教育團體及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和各主管機關的期待,明確賦予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法定地位,保障參與者權益,提供了「在家自學」的教育型態,「自己的孩子自己教」。
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立法精神,係賦予辦理實驗教育型態的學校,得排除現行法令及體制限制,依據特定理念辦理完整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此類學校享有充分自主性,得以創新求變思維,促進實驗教育多元發展,回應社會多元需求並落實教育改革的精神,亦及「公辦公營」,讓公立學校有了更大教育創新的制度空間。
三、《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之立法精神,係為讓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可排除國民教育法中有關學區劃分、課程、教職人員進用、員額編制、編班原則與教學評量等規定,讓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具高度獨立性,形成多元化及有創造性學校體制,讓小校「公辦民營」取得法源依據。
在2014年11月實驗教育三法通過時,正逢台灣九合一大選。所有縣市長候選人教育政策白皮書中,大部分都提出另類教育的主張。其中台北市柯文哲市長公布的柯P新政中,具體承諾:「各選一所台北市公立國中小辦理實驗學校」。其進一步說明,為了教育的進步和多元,必須推動實驗教育,要順利推動實驗教育,則必須建立研究教師制度。期盼未來能逐年提高實驗教育比例,達成公立、私立、實驗三軌並行。台中市林佳龍市長自己的一雙子女,就讀華德福實驗學校,在擔任立委期間,領銜推動實驗教育三法。選前也宣示將「支持和協助體制內外的優秀團隊,辦理各種型態的實驗教育」。基隆市林右昌市長在政策中主張,選後將「創辦公辦民營的體制外學校」。目前全台有五所公辦民營的學校,分別為宜蘭縣的人文國中小與慈心華德福、新北市的信賢種籽親子實小、桃園縣的諾瓦國小、雲林縣的蔦松國中。
然而,相對於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在家自學」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公辦公營」,委託私人辦理的「公辦民營」卻遭受較大的疑慮,恐怕偏鄉、農漁村、部落等50人以下的中小學教育淪為商品化,反而影響了師生的受教權益。因此,到底實驗教育三法是拯救台灣教育的另類思考和教育創新,亦或可能又成為另一場一廂情願的教改災難?確實值得我們深思和關注。所以,展望2015年的教育改變能帶來另類思考的創新,也能維護教育具有促動社會流動的功能性。政府必須審慎釐清過去「捐資興學」和現在「投資辦學」的價值差異導向,有效的監督民營的實驗教育理念、學校定位、財務管理,避免未來可能出現違法、營利、資金不足和教育商品化的問題。如此,實驗教育三法所帶來台灣教育的另類思考,才能真正落實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並確實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
<本文已刊登於104.1.16台灣時報專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