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組織規程
( 91.12.16第三屆第八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捐助章程第十七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以董事會為最高管理機構,下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執行董事會之決議並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置副執行長一人至二人,由執行長提名,經董事長核定後聘任,襄助執行長處理本會事務。
第 三 條 本會依據捐助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以研究國家政策、促進國家進步與發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 國家政策及應興革事項之研究。
二、 委託、接受委託或補助與國家政策有關之研究。
三、 提供國家政策研究諮詢及資料服務。
四、 推廣與國內外相關機構及人士之交流,增進國際合作,促進國家政策之研究與發展。
五、 發行、出版研究成果。
六、 其他與本會創立宗旨有關之公益性教育事務。
本會為配合前項業務,得辦理下列活動:
一、舉辦農、工、商、勞工等基層座談。
二、參加立法院及其他民意機關舉辦之公聽會。
三、參加各社團、媒體舉辦之座談會。
四、辦理講習或人才培訓工作。
五、辦理社會動向等民意調查。
六、發行刊物及販售本會研究成果。
七、其他公益性教育活動。
本會之國家政策研究成果,除提供問政及審查法案、預算之參考外,得提出法律及相關法規草案,供立法及政府部門推動立法。
第 四 條 下列有關事項應經董事會核定:
一、基金之募集、管理及應用之核定事項。
二、執行長之選聘及解聘事項。
三、業務發展計畫之核定事項。
四、年度預算及決算之核定事項。
五、組織及重要章則之核定事項。
六、本會捐助章程修改事項。
七、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事項。
八、在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事項。
九、其他有關研究及管理重要方針之釐定、抉擇事項。
第 五 條 本會設內政、國家安全、教育文化、憲政法制、科技經濟、財政金融、永續發展、社會安全各研究組,其職掌如下:
一、 內政組:負責研究地方制度、政黨發展、選舉制度、治安對策、客家及原住民政策,及不屬其他各組政策議題之研究。
二、 國家安全組:負責研究國防政策、外交政策、大陸政策、僑務政策及其他有關國家安全政策議題之研究。
三、 教育文化組:負責研究教育政策、文化政策、傳播政策、青年政策、體育政策及其他有關教育文化政策議題之研究。
四、 憲政法制組:負責研究憲政改革、司法改革、政府再造、國會改革、文官法制及其他有關憲政法制政策議題之研究。
五、 科技經濟組:負責研究農業政策、科技政策、產業政策、貿易政策及其他有關科技經濟政策議題之研究。
六、 財政金融組:負責研究財政政策、金融政策、預算制度、稅制改革及其他有關財政金融政策議題之研究。
七、 永續發展組:負責研究國土規劃及土地政策、住宅及都市發展政策、交通及公共建設政策、環境保護政策、能源水資源政策及其他有關永續發展政策議題之研究。
八、 社會安全組:負責研究醫療政策、社會福利政策、勞工政策、婦幼政策、消費者保護政策及其他有關社會安全政策議題之研究。
第 六 條 本會設企劃調查、圖書、資訊處理、秘書各行政組及主辦會計,其職掌如下:
一、 企劃調查組(民調中心):掌理本會各項會議、活動之企劃、執行及對外聯繫、新聞發佈、宣傳、公關;民意調查之企劃、委託、聯繫、執行、分析及其他相關事宜。
二、 圖書組:掌理本會圖書資料之蒐集、保管、利用等相關事宜。
三、 資訊處理組(資訊中心):掌理研究資料之電算程式設計、資料處理及統計分析相關事宜。
四、 秘書組:掌理本會秘書、文書、人事、出納及總務相關事宜。
五、 主辦會計:掌理本會財務調度及會計相關事宜。
第 七 條 本會附設出版部門,掌理本會出版品之文稿編印、刊物審查、刊物發行及販售相關事宜。
第 八 條 本會得經董事長核定後聘請社會賢達若干人為資深顧問。
第 九 條 本會各研究組得置政策委員、資深研究員、研究員、副研究員、高級助理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顧問各若干名,由執行長視需要予以聘任之。
各研究組置召集人一人,必要時得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執行長就政策委員聘兼之。
第 十 條 本會各行政組得置專門委員或高級資訊管理師、專員或資訊管理師、組員、辦事員及雇員各若干名,由執行長視需要聘任之。
各組得置組長一人,由執行長就專門委員或高級資訊管理師聘兼之。主辦會計由執行長就專門委員或專員聘兼之。
第 十一條 本會得視需要,經董事會核定後,在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其辦法及組織另訂之。
第 十二條 本會得設政策委員會,由本會資深顧問、執行長、副執行長、各研究組召集人組成之,並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一人召集,負責研擬政策主題並審議研究成果。
第 十三條 本會針對政策研究議題之需要,得由各組召集人報經執行長核定後聘請學者專家為特約研究人員,其名額視需要專案核定。
第十四條 本會人事管理規則、聘任準則及員額編制表應報請董事會核定。
第十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由執行長擬訂,報請董事會核定。
第十六條 本規程經董事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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