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內政部已經完成「性騷擾防治法」的初步研擬,並將儘速送交立法院審議,希望在下個會期可以通過立法。對於婦女「性自主」的保障,向來是世界各國所重視的。因此針對侵犯婦女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的性騷擾行為,應予處罰,是符合世界潮流及一般民眾的期待。不過性騷擾的處罰是否應如內政部草案般,以制訂「專法」的方式為之,本文即有不同看法。
我國刑法典就婦女性自主的保障與世界各國一般,設有許多的保護規定,例如第十六章第二百二十一條以下的強制性交罪、猥褻罪等。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更修正將強性交等罪兼及保護男性,所以單就性自主的基本保障而言,我國刑法典堪稱是先進的立法。至於「性騷擾」,其行為程度上雖較性交及猥褻來得輕,但是同樣會造成婦女身心的侵害,我國刑法就此並未規定。就此疏漏,本文以為,應於刑法第十六章以下制定專章或於相關條文中加以規定。惟內政部所提處罰性騷擾行為的草案,卻是以制定「性騷擾防治法」專法的方式為之。
在法律規定的結構上,我國向來是以「特別法林立」為特色,只要是有加重或是另外規定的必要時,立法者向來是「制定新法優先於修改舊法」。學者或謂我國的如此法制患有「特別刑法肥大症」。這樣長期疊床架屋的法律結構,使得在適用法律時,大家幾乎不約而同的都先搜尋特別法。反正大多會有特別法,而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原則,普通法終究是會被取代掉。立法上應以制定「普通法」為原則,特別法為例外的基本思考已漸為大家所忽略。這樣的思考,違反了法治國原則中,人民對法治的預測可能性與期待可能性:因為許多特別法連適用法律的人都未必盡知,又如何能要求民眾全部知曉!而民眾也實在不太能理解,為何最基本的刑法很多情形下不能適用,而要去找連基本六法都不一定收羅有的「特別法」。故「特別刑法肥大症」的後果將會斲傷人民對法治的信賴,並不符合法治國原則。是故,即使「性騷擾」行為難以具體定義,而且必須制定「反報復條款」等相關的配套措施,但是仔細省視性騷擾行為的本質,尚非不得歸入刑法體系加以規定。以特別法的專法制定方式,即便突顯了對婦女人權保障的重視,對於法治國原則卻產生了更大的傷害。綜上所述,本文認為「性騷擾」行為的處罰不應以制定專法的方式為之,而應回歸刑法典的修改一途。
內政部通過「性騷擾防治法」,對於婦女人權的保障而言,具有相當實質且正面的意義。可惜的是,內政部選擇以制定特別法的方式為之。如此不僅加深了「特別刑法肥大症」對我國法制帶來的傷害,並損及人民對法的信賴,這樣的結果不是我們所樂見的。期望相關單位在正式草案提出時,改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以避免在保障婦女的基本人權同時,同時反而對我國仍在茁壯的法治精神造成更大的傷害。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