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山先生曾說:「余之謀中國革命,其所持主義,有因襲吾國固有之思想者,有規撫歐洲之學說事蹟者,有吾所獨見而創獲者」,見孫中山,〈中國革命史〉,輯於秦孝儀主編,《國父全集》,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89年,第二冊,頁355。
[2] Giovanni Sartori, “How Far Can Free Government Travel?”, in Larry Diamond and Marc F. Plattner, eds., The Global Divergence of Democracies(Baltimore and London: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and the National Endoement for Democracy, 2001), p.53.
[3] 梁啟超,〈愛國論〉,輯於梁啟超著,吳 松、盧雲昆等點校,《飲冰室文集點校》,第二集,昆明:雲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頁668。
[4] 溝口雄三,〈中國民權思想的特色〉,輯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中國現代化論文集》,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1年,頁343-362。
[5] 孫廣德,《清末民初的民主思想論集》,台北:桂冠圖書公司,1999年,頁1-2。此處所引係此書的第一章「清末憲政運動時期民主政治的提倡」,而該章原載於《國立政治大學學報(下冊)》,第71期(1995年10月),頁1-34。
[6] 梁啟超,〈立憲法議〉,《飲冰室文集點校》,第二集,頁921-922。
[7] 康有為,〈答南北美洲諸華商論中國只可行立憲不可行革命書〉,湯志鈞編,《康有為政論集》,上冊,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頁475-476。
[8] 相關的考證研究,可參熊月之,《中國近代民主思想史》,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2年,頁8。謝 放,〈戊戌前後國人對「民權」、「民主」的認知〉,《二十一世紀月刊》,2001年6月號(總第65期),頁43-44。謝 放,〈“張之洞反對民權”說剖析—兼析19世紀後期中文辭彙“民權”與“民主”的涵義〉,《社會科學研究》(北京),1998年第2期,頁100-101。陳鵬仁,《孫中山先生思想初探》,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2000年,頁17。
[9] 熊月之,同上註書,頁12。另外,廖仲愷在1920年翻譯的著作中,則將democracy翻譯為「民政」,見廖仲愷,〈全民政治〉,輯於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編,《廖仲愷先生文集》,台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1983年,頁121。
[10]孫中山,〈中國革命史〉,《國父全集》,第二冊,頁355-356。
[11]梁啟超,〈開明專制論〉,《飲冰室文集點校》第三集,頁1389。
[12] 孫中山,〈民權主義‧第一講〉,《國父全集》,第一冊,頁61。
[13] 盧瑞鍾,〈試論國父的兩大失策〉,輯於曾一士總編輯,《第五屆孫中山與現代中國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台北:國父紀念館,2002年,頁250。
[15] 廖仲愷在其〈全民政治‧譯序〉中,亦有:「蓋以我國國體則民主,政體則代議,兩者之制,皆步武歐美,非所固有」等語,可見當時「民主」一詞係經常用來指「國體」。見廖仲愷,〈全民政治〉,輯於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編,《廖仲愷先生文集》,台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1983年,頁111。此外,1915年梁啟超為反對袁世凱稱帝,在所作〈異哉所謂國體問題者〉一文中有謂:「夫立憲與非立憲,則政體之名詞也;共和與非共和,則國體之名詞也」,而把「共和」一詞用在指稱「國體」的問題上。見梁啟超,〈異哉所謂國體問題者〉,輯於《飲冰室合集》,第4冊,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頁88。
[16] Andrew J. Nathan, Chinese Democracy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5), pp.49-51, p.127.
[17] 張東蓀,《理性與民主》,北京:商務印書館,1946年,頁48-49。關於把right翻譯成「權利」是否為中文轉譯自日文?劉廣京和李貴連等均持否定看法,並認為應係起源於1864年在華傳教士丁韙良主譯的《萬國公法》和稍後譯成的《公法便覽》,見劉廣京,〈晚清人權論初探—論基督教思想之影響〉,《新史學》,第5卷第3期(1994年9月),頁6。李貴連,〈話說“權利”〉,《北大法律評論》,第1卷第1輯(1998年),http://www.chinalawinfo.com/fxyj/fxqk/lawreview/doc/ vol1_1/ note1.asp,上網檢視日期:2005年11月18日。另可參李貴連、俞 江,〈簡論中國近代法學的翻譯與移植—以我國第一部國際私法譯著為例〉,輯於北京大學法學院編,《價值共識與法律合意》,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頁334-366。
[18] 參閱金觀濤、劉青峰,〈近代中國「權利」觀念的意義演變--從晚清到「新青年」〉,《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32期(1999年12月),頁209-260。
[19] 夏 勇,《中國民權哲學》,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4年,頁177-178。
[20] Wm. Theodore de Bary, Asian Values and Human Rights: A Confucian Communitarian Perspectiv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95.
[21] 根據歷史學者黃俊傑與蔡明田的看法認為,在中國傳統思想史的進程中,「公私之分」、「王霸之別」及「義利之辨」這三個命題是密切結合在一起。「公私之分」這條思想線索涉及的是思想與社會重疊的領域,「王霸之別」觸及了思想與政治交互作用的領域,「義利之辨」則牽涉了思想與政治及經濟交叉的範圍。並且,中國思想家一貫注意以「理想」提升「現實」,而「義利之辨」又與中國思想史上的「人」「我」、「公」「私」或「天理」「人欲」等觀念,都構成了緊密的連結關係,故儒家更尤其對「義」與「利」的分際投以高度的關注。見黃俊傑、蔡明田,〈中國政治思想史研究方法論〉,輯於謝復生、盛杏湲主編,《政治學的範圍與方法》,台北:五南圖書,2000年,頁19。本文將該文中使用「王道之別」改為「王霸之別」。相關研究,另參黃克武、張哲嘉主編,《公與私:近代中國個體與群體之重建》,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0年。
[22] 「私」在中國傳統思想裡是一種不道德,故認為「滅私」或「去私」後始能「立公」或「存公」,並也才能夠成就道德。此一思想到了明末顧炎武的《郡縣論》時已有所轉變,認為明末的地方官吏若把所轄之地視為私產,他們在「私欲」的驅使下,就不會在滿清一入關時便諉棄守地與百姓。所以,「私欲」若在特定情勢下操控得宜,卻也可能產生某種程度「為公」的效果,此即本文所謂的「轉私成公」。另外一個例子則是,1901年梁啟超在《清議報》上發表的文章中,則從楊朱:「人人不拔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之說中,體認出人人於養成「自利」的德性後,國民反而可將國家權利當成自己的權利。見,梁啟超,〈十種德行相反相成義〉,《飲冰室文集點校》,第二集,頁695。
[23] 見前引金觀濤、劉青峰,〈近代中國「權利」觀念的意義演變--從晚清到「新青年」〉一文。另可參金觀濤、劉青峰,《中國現代思想的起源—超穩定結構與中國政治文化的演變(第一卷)》,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00年,頁355-392。
[24] 中山先生在1912年1月5日的〈臨時大總統布告友邦書〉中有謂:「吾人鑒於天賦人權萬難放棄,神聖義務之不容不盡,是用訴之武力,冀脫吾人及世世子孫於萬重羈軛」,見《國父全集》,第二冊,頁26。另根據邱榮舉的考證結果,「革命民權」一詞並非出自於孫中山,蔣介石或許才是最先提出該名詞者。見盧瑞鍾,〈試論國父的兩大失策〉之評論部分,輯於曾一士總編輯,《第五屆孫中山與現代中國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台北:國父紀念館,2002年,頁271。然而,若就「革命民權」的實質內容來說,可從孫中山在1914年手訂的〈中華革命黨總章〉中,看出他的民權思想已從「天賦人權」轉變為「革命民權」。
[25] 梁啟超,〈開明專制論〉,《飲冰室文集點校》,第三集,頁1387。
[26] 詳參梁啟超,〈新民說〉,《飲冰室文集點校》,第一集,頁547-608。
[27] 本傑明‧史華茲著,葉鳳美譯,《尋求富強:嚴復與西方》,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5年,頁90-100,161-168。
[28] 見石之瑜,《中國大陸基層的民主改革(文化篇:集體主義的民主)》,台北:桂冠圖書,1998年。
[29] 「高調的民主觀」與「低調的民主觀」之涵義,見張 灝,〈中國近代轉型時期的民主觀念〉,收錄於氏著,《時代的探索》,台北:中央研究院、聯經出版公司,2004年,頁62-65。
[30] 曾為第一屆國會眾議院議員及中山先生秘書的葉夏聲,1922年時曾奉孫中山之命草擬了一部《五全(權)憲法》,其中「考試院」即列於第一章「總綱」後的第二章,故知考試院在該憲法草案中乃為五院之首。並且,根據葉夏聲所稱,該草案窮一日之力完成後即進呈中山先生閱覽,而「先生覆書聊致慰勉。……竊幸前作,猶未至叛離先生之本意」,故由此也可推測考試權在中山先生憲法理念中的地位。參考葉夏聲,〈五全憲法〉,引自繆全吉編著,《中國制憲史資料彙編—憲法篇》,台北:國史館,1991年2月,再版,頁225。原文或誤印為五「全」憲法,對此稍有修正者,可另參沈雲龍主編,《中華民國憲法史料》,台北:文海出版社,1981年。
[31] Giovanni Sartori, op.cit., p.53.
[32] Larry Diamond, “Is the Third Wave Over?”, Journal of Democracy, Vol.7, No.3(July/1996), pp. 20-37.
[33] 西方的「選舉」一開始強調的是「權利保護」與「代表」的觀念,而中山先生所認知的「選舉」,則是「選賢舉(與)能」以為國用,兩者間的目的仍有所不同。
[34] 清末民初使用「憲政」一詞時,原本是「立憲政體」的簡稱,而「立憲政體」的涵義,實又是指開議院或國會的政體。此方面的考據可以梁啟超的論著為代表,參閱桂宏誠,〈孫中山的「民權」、「民主」及「共和」之涵義〉,《近代中國》,第162期,2005年9月,頁49-53。
[35] 毛澤東,〈新民主主義的憲政〉,輯於《毛澤東選集》,第二卷,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頁732。
[36] 見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白皮書之〈結語〉部分,2005年10月19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5-10/19/content_3645697.htm
[37] 此為2003年7月1日,胡錦濤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理論研討會」上的講話。
[38] Samuel P. Huntington, The Third Wave: Democratization in the Late Twentieth Century (Norman: 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 1991).
[39] Samuel P. Huntington, “Democracy for the Long Haul,” Journal of Democracy, Vol.7, No.2 (April/ 1996), pp.3-13.
[40] 周陽山主講,〈“第三波民主化與民主改革的經驗教訓”專題討論會紀要〉,《當代中國研究》,總第72期,2001年,http://www.chinayj.net/stubarticle.asp?issue=010102&total=72
[41] 林濁水,〈深藍深綠內鬥先於外爭〉,《蘋果日報》,2007年11月1日。本文以林濁水的見解為例,係因筆者曾在立法院內親身聽聞其對中山先生思想嗤之為「胡思亂想」,且當其贊成考試院之政策或立場時,則又辯稱為中山先生所犯下之「美麗的錯誤」。
[42] 詳細可參胡 佛等著,《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台北:三民書局,2001年,頁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