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7月),第6條規定如下:
依第二條發給本津貼之標準如下:
一、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之一點五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二、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
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逕撥匯至申請人帳戶。
據上,「中低收入」的標準是採地區「最低生活費」的1.5與2.5倍兩個門檻,然後再以「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1.5倍作為上限門檻。這樣的「中低收入」不僅缺少學理基礎,實務上也是很難落實。
根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最低生活費」的計算乃根據「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的百分之六十」訂定,且按台灣省、台北市與高雄市三個地區分別計算。目前台灣省與高雄市,因「最低生活費」較低,乘上2.5倍之後,接近「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1.5倍。可是,台北市「最低生活費」最高,約為台灣省的1.5倍,接近「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因此台北市「最低生活費」的2.5倍,遠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1.5倍。這裡凸顯出的問題,包括應採地區或是全國「最低生活費」作為計算標準?以及何以是1.5倍與2.5倍?
即將上路的「國民年金」,也採用此概念,以未達最低生活費用的1.5倍者補助70%保費,達到1.5倍而未達2倍者補助55%保費。然必須注意,「最低生活費」若按社會救助法所規範,則將是一國三制,不可不慎!
由於「最低生活費」的計算方式,會產生不穩定現象,不僅在近年形成三個地區「門檻」差距的不合理,在歷年來的變動也呈現一些混亂的現象,需要盡速修法,改變「最低生活費」的計算方式(見薛承泰 2005,2006)。否則,不僅是「低收入戶」門檻會產生實務上的困擾,連同「中低收入」都無法合理規範。
綜合以上的討論,政府宜有一套簡易而且貼近當前狀況的做法,以因應近來物價上漲與全球通膨,為收入微薄的工作家庭提供一暫時性的支持方案,協助其度過難關。
參、建議政策原則
當政策以防止「近貧」人口滑落至「貧窮」作為重點,並以「工作家庭」作為協助對象;其意義不僅強調「工作」的重要,也有諾貝爾獎得主傅立曼所提之「負所得稅制」的意義。尤其是以減少近來物價上揚與全球通膨的衝擊,以及考量政府財政能力,目前以短期措施為宜;如此一來,既可觀察此方案的成效,也可避免為取得補助而降低工作努力程度的副作用。
基於此,政策宜以下列四點為原則:
一、提供所得補貼,針對相當中低收入水準的工作人口提供所得補貼,這也 是近年來歐美國家強調welfare to work 或workfare,一個類似的概念。主要在於避免福利依賴(welfare dependency)產生,強調「自助人助」,具有給釣竿並且鼓勵自己釣魚的意義。
二、由於家戶所得當中,工作薪資只是項目之一,應考量全戶總所得以及申請人之財產作為排富條件。
三、若有現行福利人口(如低收入戶)同時符合申請要件,不能重複領取補助,只能擇一。同時且應考量現行失業給付、未來的育嬰津貼、社會救助等,避免有限的資源重複浪費。
四、配合既有福利輸送管道,建立完善福利網,協助各種弱勢取得適當的福利資源與工作機會。
肆、「工作家庭所得保障方案」的雛型
由於落入「貧窮帶」的人口主要是由於薪資所得偏低所致,因此行政院所研擬的「工作家庭所得保障方案」,主要係針對該群人口提供為期6個月(97年9月至98年2月)的所得補貼政策,目的在於維持通膨期間近貧工作人口的購買力,及家庭消費能力。此外,「工作家庭所得保障方案」設定排富條款,只要家庭所得超過一定水準者,即使沒有工作所得,或有其他資產所得者,也不予補助。預期年底前經濟景氣將逐漸轉好,屆時行政院將再行評估、檢討。
行政院初步估計,家戶所得最低10%的家庭約有75萬戶,若扣除政府已提供照顧的9萬低收入戶,再扣掉「馬上關懷」專案所照顧的對象(預估9.6萬戶),考量其他排富條件,再以七成來估算,約有45萬個家庭可以受惠。
表四 民國95年家庭收支調查可支配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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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家庭收支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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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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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戶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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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支配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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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消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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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7,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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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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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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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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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家庭可支配所得五等分之最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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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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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戶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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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支配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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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消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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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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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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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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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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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http://win.dgbas.gov.tw/fies/doc/result/95/a12/177-186.xls )
至於補貼水準的估算,以國人近年平均實質所得下滑3%,再加上近兩年物價上漲率約為6-7%;因此,擬以補貼10%的所得(3%實質所得 + 7%物價上漲)以協助近貧工作人口維持基本的消費能力。參考民國95年家庭收支調查,若按家庭可支配所得五等分分,最低組家戶可支配所得平均每年30.4萬(表四);又按筆者推估最近一年落入最低10%家戶全戶總所得(平均數25.5萬元,中位數26萬元)。參考這兩個數字作為全戶所得之下限,依每戶補貼10%來計算,即應為三萬元(取整數),方案以六個月作為實施期,每個月每戶平均可領取五仟元補助。
行政院「工作家庭所得保障方案」可視為未來政府實施「勞動所得租稅補貼制度」(EITC)的先期計畫,而為避免誘發道德風險、形成福利依賴,該方案主要是針對家庭工作人口給予所得補貼,有鼓勵就業、提倡工作價值及所得再分配的功能。而且「工作家庭所得保障方案」不是齊頭式的補貼,亦可避免影響民眾的工作意願。未來「工作家庭所得保障方案」將進一步結合現行社會救助制度,以及內政部的「馬上關懷」專案,從點、到線、到面,建構成完整的「貧窮帶」關懷網絡。
伍、「工作家庭所得保障方案」的實際推估與條件
根據行政院的前述構想,採行政院主計處最近一年(即民國95年)「家庭收支調查」原始資料進行分析,推估此方案適用對象如下:
A類:家戶只有一位全職工作者且全年工作薪資低於30萬元,佔總戶數29.72%,達217萬2千戶。
B類:家戶只有一位全職工作者且全年全戶所得低於30萬元,佔總戶數6.46%,達47萬2千戶。
因為工作薪資為全戶所得的一部分,所以全戶所得低於30萬元者必定工作薪資也會低於30萬元,B佔A的21.73%,換言之,針對家戶只有一位全職工作且薪資低於30萬者當中,78%全戶所得超過30萬元。基於此,若以B作為補助對象,實際符合請領資格者(扣除低收入戶、老人戶、馬上關懷戶,以及其他排富條款)數字將非常低。以A為前提,雖然對象超過200萬戶,扣除經濟戶長超過65歲者,只有130萬戶。若再加上全戶所得與其他排富條件後,符合請領對象將為合理的範圍之內。
【工作家庭所得保障方案】試擬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介於20-64歲且為全戶唯一工作者,最近一年從事全職工作,全年薪資在30萬元以下,並符合以下兩項條件,得向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為以下各款之一
1. 單人(未婚或未有20歲以下共同生活子女),全戶年所得30萬以下
2. 已婚有共同生活之配偶,全戶年所得40萬以下
3. 已婚有共同生活之配偶,以及一名20歲以下共同生活子女,全戶年所得45萬以下
3. 已婚有共同生活之配偶,以及兩名或以上20歲以下共同生活子女,全戶年所得50萬以下
4. 已婚無共同生活之配偶,一名共同生活子女,全戶年所得35萬以下;兩名或以上20歲以下共同生活子女,全戶年所得40萬以下
以上簡稱方案一,摘要如表五;若將有養育子女者,每位從全戶所得增加五萬放寬為十萬,可參考方案二,如表五。
表五 申請人年齡介於20-64歲之全職工作者且年薪30萬以下之家戶類別與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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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或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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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無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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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有一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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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有兩位以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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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有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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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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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全戶年所得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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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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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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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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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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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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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估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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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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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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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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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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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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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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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全戶年所得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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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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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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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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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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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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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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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估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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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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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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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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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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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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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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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所得可按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申報為依據,若不符申報資格者,以共同生活戶為依據)
由於推估資料為民國95年,考量時間落差與抽樣誤差,以上數據可以作為當前符合資格者之「下限」。其中又以方案二較接近目前行政院所規劃的目標戶數。
二、申請人與其配偶合計不動產價值,需不高於地方政府中低收入之規定。
三、符合上開兩項條件者,申請人全年薪資
227,360元以下,每月補貼6千元
227,360-250,000元,每月補貼5千元
250,001-275,000元,每月補貼4千元
275,001-300,000元,每月補貼3千元
四、補貼期限共六個月
參考資料:
薛承泰、方姿云 2005 「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的影響與修正建議」, 社區發展季刊108:164-184。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薛承泰、杜慈容 2006 「家庭變遷與社會救助政策」, 社區發展季刊114:134-146。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
Chan, Hou-sheng and Cherng-tay Hsueh 2008 “M-shaped Society and Policy Implications for Taiwan.”Pp. 249-262.in Taiwan Development Perspectives 2008. National Policy Foundation.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