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當前兩岸貨幣流通現況
截至2008年5月初為止,在中國大陸流通的新台幣金額約100億元,其中福建的流通量佔三分之一。由於實施小三通,福建流通的新台幣金額有日漸增多的趨勢;台灣、金門、馬祖及福建等地沿海居民早已通用人民幣與新台幣。
新台幣在大陸流通,清算的方式如下:2003年10月中國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和銀監會批准,福建的五家中國銀行分行,包括福州、廈門、漳州、泉州、莆田,從2004年月1日起,實施新台幣現鈔兌換業務,進行新台幣與人民幣的雙向貨幣兌換。在通匯方面,中國大陸規定只能使用外幣通匯,換言之,從台灣的銀行要匯款到大陸,必須先將新台幣兌換成美元,才能夠匯到大陸的銀行;然後再將美元兌換成人民幣。反之,由大陸匯款到台灣,必須先將人民幣兌換成美元,然後再匯款到台灣的銀行,再換成新台幣。實施的結果,因為匯款需求不斷增加,人民幣與新台幣的兌換直接轉向黑市,使得地下錢莊(例如銀樓)成為兩岸境內新台幣匯兌清算的場所似乎很容易就可以兌換。
人民幣在香港流通的情況,目前約有700億元人民幣在香港境內流通。根據香港金管局2008年3月底統計數字顯示,人民幣存款金額為576億元人民幣。至於人民幣在香港的清算方式,由於人民幣尚未能自由兌換,人民幣的存款利率及人民幣的拆借利率非市場自由決定,香港政府建立人民幣境外金融中心(OBU),影響人民幣匯率 波動,對大陸金融市場產生影響。
依據大陸及香港的執政當局之構想,目前是將香港建設為人民幣的境外金融中心;然而目前的困難點在於大陸方面對外匯實施管制,資金流動不完全,何時放寬外匯管制,存在著政治風險。此風險影響到香港成為人民幣境外金融中心的推進時程。人民幣的流通情況,在香港金管局的推動下,2008年人民幣在香港的即時清算系統(RTGS)平日每日成交量約6.83億元人民幣,比2007年同期成長224%,成長速度十分可觀。以人民幣在香港流通的情況,可供台灣的金融主管當局做為參考。
(二) 人民幣匯率升值趨勢對兩岸貨幣流通及影響
近幾年中國大陸經濟快速發展,已成為全世界的「吸金中心」,幅員遼闊的市場,加上低廉的勞工,使其成為全球最不容忽視的龐大新興經濟體。由於中國大陸經貿實力的崛起,經濟成長率 年年攀升,要求人民幣升值的壓力也就應運而生。
根據哈佛大學J. A. Frankel教授的論點,是以兩個大國的模型分析匯率的走勢,以人民幣兌美元的匯率之變動而言,它的決定因素包括兩國貨幣成長率的相對值、經濟成長率的相對表現、短期名目利率的相對利差、預期通貨膨脹率的相對值。以1998年以來的資料來看,兩國預期通貨膨脹率、經濟成長率、利率以及貨幣供給成長率的差異卻是相當的大。即中國大陸相對的高經濟成長,使人民幣匯率升值壓力提高,但快速貨幣成長及偏低利率卻使人民幣有貶值壓力。因此兩股正反力量可能抵銷部分升值壓力。根據Frankel的理論而言,人民幣是否升值尚難斷定。由於考慮中國大陸金融帳管制的情況,即國際資金不完全移動,我們進一步利用哈佛大學Meese and Rogoff教授的修正的資產負債餘額模型,再加入一個因素,即兩國所累積的經常帳餘額之間的差額。
如果從兩國之間的貿易順差或者經常帳的順差、金融帳的順差來看,均表現在外匯存底的累積上,顯示人民幣確有升值空間。然而升值幅度的問題亦是重要的政策議題,如果升值幅度過大,將不利本身經濟穩定,而對於鄰近國家的衝擊亦將會很大,尤其是台灣。
中國大陸與美國貨幣供給、利率與物價年增率
日期
中國M2年增率(%)
美國M2年增率(%)
中國基本利率(%)
美國基本利率(%)
中國CPI年增率(%)
美國CPI年增率(%)
1998年
14.84
8.58
6.12
7.75
-
1.5
1999年
14.74
5.87
5.58
8.50
-3.09
2.2
2000年
15.40
6.07
5.58
9.50
-1.20
3.4
2001年
14.42
10.40
5.58
4.75
-0.60
2.8
2002年
16.87
6.37
5.04
4.25
-1.48
1.6
2003年
19.58
5.06
5.04
4.00
1.95
2.3
2004年
14.86
5.78
5.22
5.25
2.70
2.7
2005年
16.29
4.21
5.22
7.15
-2.01
3.4
2006年
16.95
5.12
5.58
8.25
-0.34
3.2
2007年
16.74
5.63
6.57
7.33
3.25
2.9
中國大陸與美國經濟成長率
日期
中國經濟成長率(%)
美國經濟成長率(%)
1998
7.8
4.2
1999
7.6
4.4
2000
8.4
3.7
2001
8.3
0.8
2002
9.1
1.6
2003
10.0
2.5
2004
10.1
3.6
2005
10.4
3.1
2006
11.1
2.9
2007
11.4
2.2
2008(f)
9.4
1.2
2009(f)
9.2
1.7
中國大陸外匯存底
日期
外匯存底(百萬美元)
成長率
1994
51,620
143.50%
1995
73,597
42.57%
1996
105,029
42.71%
1997
139,890
33.19%
1998
144,960
3.62%
1999
154,675
6.70%
2000
165,574
7.05%
2001
212,165
28.14%
2002
286,407
34.99%
2003
403,251
40.80%
2004
609,932
51.25%
2005
818,872
34.26%
2006
1,066,344
30.22%
2007
1,528,249
43.32%
鑑諸日本過去大幅升值的歷史,中國大陸亦存在著相同的問題:自從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以來,整體經濟熱度高燒不退、國際輿論頻頻施壓人民幣升值。而人民幣在升值預期心理的作用下,已造成國際熱錢大舉湧入,在2006-2007年間造成中國大陸股市的泡沫。近年來更使得中國大陸的物價不斷上漲,加上國際間原物料及原油價格持續上升,使得生活成本墊高,迫使公務人員薪資不斷的往上調整。影響所及,中國人民政府不得不提出勞動合同法,迫使民營企業不斷調高工資。在生產成本及國際輸入性的通膨雙重壓力下,再加上外資不斷的湧進,使得貨幣供給及資金不斷增加,終於釀成物價不斷飛漲。儘管物價膨脹壓力持續著,但是由於資金不斷的進入中國大陸、大陸經濟成長率不斷的提高,再加上美國次級房貸的衝擊,使得歐美的經濟持續不振,展望未來,人民幣在2008年年底之前,仍然相對的強勢。
(三) 兩岸建立貨幣清算機制對台經濟發展及各產業可能帶來之正負面影響
有關人民幣清算機制的問題,目前在台灣的各個商業銀行在香港的分行都可以進行拆借,人民幣的兌換是沒問題的,問題在於香港的貨幣管理當局是否容許人民幣從香港運鈔到台北,因此兩地管理當局必須對話。根據台灣在香港的主要商業銀行分行負責人表示,中國大陸方面及香港的金融管理當局曾經同意透過香港的中國銀行充當清算銀行,然而因為企業同意書上有矮化台灣金融主管當局的意思,因此各銀行不敢建議。未來變通的辦法,台灣方面,央行可指派一家商業銀行與香港的商業銀行聯繫。另外也可以允許台灣各個銀行與香港的中國銀行做人民幣拆借的業務,但仍需經香港的貨幣當局同意。
最好的方式為北京政府與台北政府貨幣當局直接對話,以解決人民幣兌換之長遠問題,因為未來人民幣現鈔的兌換金額相對小於企業通匯金額,長遠而言一定要開放人民幣通匯。若數額很大,如何將人民幣結算變成美元,才是根本問題,因此台北的中央銀行與北京的人民銀行必須多加協商。現階段兩岸銀行通匯可以試辦的地區包括廈門地區、上海地區及台灣地區。兩岸可以指派一家主要的商業銀行充當清算銀行。
設若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已順利建立完備,則兩岸企業及消費大眾均可透過兩岸之商業銀行互相匯款,完成交易。進一步,兩岸銀行均可從事人民幣及新台幣存款業務時,則民眾利用銀行信用卡及銀聯卡消費,更可以銀行存款帳戶結算。因此兩岸之金融往來及經貿交易量將成倍數快速成長,對於銀行利潤及一般企業、大眾之節約交易成本均有顯著貢獻。
(四) 建立貨幣清算機制對我經濟安全及經濟自主性可能產生之影響
兩岸關係 為一國之下之分裂分治的兩個政權下之人民關係,因此有關各轄區之經濟、財政 、貨幣及金融之主權均個別擁有自主自治權限。在討論貨幣之流通使用來購買商品勞務,及不同貨幣之兌換議題,必須以此為前提。
貨幣為一個政權存在之表徵。歷代建國為顯示其統治權存在及擁有徵用人民之經濟資源,均發行本朝貨幣(以下簡稱本國幣)。
中華民國自從建國以來,貨幣制度由銀本位制演變為紙幣本位制。民國24年中央銀行法制定公布後,由國家指定四大銀行發行法幣,後於民國31年由中央銀行獨占法幣(即國幣)之發行權。
自從國共戰爭以來,中共在民國37年於其佔領區發行人民幣,當時中華民國政府仍在南京。民國38年中華民國政府遷都來台後,中央銀行委託台灣銀行在台灣發行新台幣。時至民國89年,中央銀行廢止新台幣發行辦法,將新台幣發行權收回,至此新台幣乃成為中華民國國幣。
自從民國83年修憲以來,人民幣已因北京政權為我政府承認為合法政權而視為合法外國貨幣。因此討論人民幣與新台幣兌換議題,應朝視人民幣為準外國貨幣,而以外匯管理條例管理規範之。
由於中央銀行已在經發會 後於民國91年提出外匯法草案,因此有關人民兌換金額及辦理人民幣兌換業務之事業單位之具備條件,應由中央銀行準用外匯法草案來管理。不宜再引用現行管理外匯條例,概其制定公布於民國38年1月,後經幾次修訂,最後版本為民國84年8月修訂之版本。
依據舊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除其數額在財政部所定限額以下外,不得進出臺灣地區。但其數額在所定限額以上,自動向海關申報者,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訂定辦法,許可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後,其在臺灣地區之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第一項限額,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第二項有關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參考外匯法草案第3條,外匯行政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因此第38條之修正草案應將原條文所述財政部改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達到馬蕭政見,推行兩岸經貿 關係正常化的總統競選承諾,有必要將人民幣視為外幣,而人民幣計價資產視為外匯。因此人民幣兌換之主管機關應由現行陸委會移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
此外,為使兩岸貨幣清算制度之建立更具彈性,提案於修正條文第2項增列「或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等語,以取代原條文之雙邊貨幣清算協定。
基於上述,立法院 已於2008年6月12日三讀通過上述人民幣在台兌換法源,該條例第38條已修改為「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除其數額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限額以下外,不得進出入臺灣地區。但其數額逾所定限額部分,旅客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並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會同中央銀行訂定辦法,許可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或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後,其在臺灣地區之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前項雙邊貨幣清算協定簽訂或機制建立前,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在臺灣地區之管理及貨幣清算,由中央銀行會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辦法。第一項限額,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命令定之。」
而為利民眾兌換人民幣,規劃得辦理貨幣兌換業務者,除金融機構外,應增列外幣收兌處,以便利兩岸人民需要及符合外匯法草案第5條第2項之外匯開放精神。因此未來除銀行外,銀樓、飯店及合格之國際貨幣經紀商均可申請該項人民幣兌換業務。
隨著金融及經貿往來快速成長,兩岸經貿關係趨於正常化,有利於兩岸經濟整合。此種情勢發展結果,預期將形成美國及加拿大間之經貿互動關係。而隨著兩岸經濟整合程度提高,金融風險及匯率風險也將提高。例如:中國大陸經濟出現不景氣及爆發銀行危機時,台灣之經濟與金融將受波及而不穩定波動。惟此乃經濟自由化及金融開放所必然遭遇之經濟風險。
(五) 綜合評估及政策建議
兩岸經貿正常化為台灣政府的既定政策,其中在短期間,新政府將開放兩岸三通直航及允許大陸民眾來台觀光。自從金馬小三通實施以來,金廈的外匯指定銀行已經實施了人民幣及台幣的兌換業務。展望未來,開放大陸人民來台灣觀光,人民幣與新台幣的兌換(以下簡稱人民幣兌換)的需求將會急遽增加。若我國央行對於人民幣兌換未能實施自由化機制,勢將面臨挑戰,其結果,兩岸居民對於強勢貨幣的需求將會取代弱勢貨幣需求。在現階段人民幣相對於新台幣是強勢的,因此兩岸居民對於人民幣的需求應會大於對於新台幣的需求,持有人民幣的意願會大於持有新台幣的意願。
如果政府強制在台澎金馬交易必須使用新台幣,例如部分立委提案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2條罰則,擬嚇阻民眾利用人民幣來購物;但徒法不足以致行,民眾勢必會利用人民幣為交易媒介,未來勢必會形成兩種貨幣流通的情況。解決此問題最好的方式,即人民幣兌換業務應廣泛開放,不但要容許銀行開放此業務,也應容許貨幣經紀商可兌換。事實上,擬議中的外匯法草案(即修正的外匯管理條例)已經明定,除了外匯指定銀行以外,外幣的兌換將全面開放。因此,若允許人民幣兌換業務自由化,將可降低手續費,讓兩幣同時流通情況降低。
如前所述,人民幣相對於新台幣強勢,民眾持有人民幣的意願頗高,在民眾持有大量的人民幣現鈔情況之下,不斷發展的結果,將會迫切的要求銀行提供人民幣存款的業務。因此,銀行經營人民幣存款業務是遲早的事情,如果央行及金管會不開放,勢必引起混亂,民眾將挑戰金融秩序。隨著人民幣存款業務的開放,進一步兩岸人民幣透過銀行通匯業務的需求也將發展出來,換言之,兩岸的銀行以人民幣及新台幣為通匯的標的必將出現,未來人民幣與新台幣的匯率自由化勢不可擋。值得注意的是當人民幣與美元並存為兩種主要的外國通貨之後,民間套匯情況勢將不可避免,央行如何管理外匯市場將面臨挑戰。斧底抽薪,央行對外匯市場新台幣的匯率應該採取自由化的機制,應思考如何建立有秩序的外匯市場,多開放新台幣的匯率避險工具(例如匯率期貨)才是正途。
綜上所述,人民幣兌換機制及兩岸之間通匯的銀行業務牽涉到兩岸貨幣清算問題。此問題不能夠再拖,須儘早解決。由於涉及整體貨幣制度變革及兩岸貨幣政策的合作,並涉及人民幣存款、匯款業務是否開放,因此貨幣的兌換亦牽涉到金融政策合作,影響層面頗大。尤其是人民幣兌換及兩岸通匯還會進一步影響到經濟發展,因此政府當局應審慎看待,以促進兩岸經貿之活絡。
新台幣與人民幣是類似(準)兩國貨幣間的關係,此與港幣及人民幣間的關係不同。港幣與人民幣是一國兩種貨幣的流通關係。新台幣與人民幣既然是準兩國貨幣的關係,除了運用貨幣學原理來討論兩種貨幣的關係外,應該由國際貨幣原理討論兩種貨幣的匯率及通匯的關係,人民幣兌換機制的建立,必須由官方授權討論。由於人民幣及新台幣對於美元的匯率均呈現浮動調整,因此兩種貨幣的兌換具有匯率的風險,也牽涉到許多的兌換成本,若央行及人民銀行無法直接兌換,必須由中央銀行授權指定特別的銀行,進行兌換機制的討論及建立。
目前在上海具有貨幣拆款市場,未來若欲允許兩岸直接通匯,讓台灣的商業銀行到上海設立子銀行,則可以參與人民幣拆款的業務;此種情況將與目前台灣的商業銀行分行在香港的操作相似。因此,若兩岸之間的金融及貨幣匯兌能夠自由化開放,兩岸暫時擱置主權爭議,必然能夠順利的推動貨幣兌換、通匯及清算機制的進行。
(本文刊載於97年7月27日中央網路報「星期論壇」,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