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報載交通部即將追隨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的做法,以拍賣方式釋出700MHZ之頻譜,供發放4G執照或者寬頻執照等用途。主管機關積極清理閒置的頻譜(spectrum),提供新興頻譜服務,加上以拍賣方式分配頻譜,符合國際潮流,殊值得肯定。惟其作法仍無法如其他稀有資源,落實財產權制度,無法發揮其最佳使用效率,甚為可惜。
頻譜係稀有的資源
無論傳統的廣播、電視、無線電…,亦或是現代的行動通訊、衛星電話、數位電視…均需要仰賴無線頻譜來傳輸。無奈該項資源有限,無法讓所有需要的人均能任意使用。尤其隨著科技的發展(如3G、4G),對頻譜的需求日漸殷切。因此,提升頻譜分配的使用效率成為各國政府的重要課題,一方面清理閒置的頻段,另一方面再以拍賣的方式發放頻譜執照。
對於頻譜執照的方配,多數國家大多採用評審制,即由主管機關申請者之企畫書判斷其優劣,再將頻譜執照授予行政機關所認為最佳之申請者。然而,以評審制進行頻譜分配可能會產生許多缺失:主管機關在有限的資訊下,難從眾多的申請者中遴選出最佳的業者,最後可能會成為決策者的主觀判斷;同時,審查時間過長,需耗費大量的資源;且評審制幾乎可視同免費提供稀有資源,讓少數廠商獲取暴利,違反公平原則等。
拍賣制為世界潮流
由於審查制的種種缺陷,故多數國家都已改用拍賣制分配頻譜執照(目前還有部分國家仍採此一制度,例如:法國、日本、韓國及中國大陸等)。拍賣制係依據價格機制進行分配,讓出價最高者取得頻譜使用權。由於支付意願最高的人,通常能使頻譜為最高價值的利用,故各種分配方法中,以拍賣方式分配頻譜為目前最接近市場運作的手段。此外,拍賣還能避免其他分配方式的缺失,諸如:分配時間較短,且競價過程最公開、公平和客觀,較不易發生爭議。並且可藉拍賣引進新的競爭者、資金與技術,以打破電信市場為少數業者壟斷的局面。近年來,有愈來愈多國家在發放頻譜執照時,採用拍賣的方式,我國的第三代行動電話即為事例。
然而,現有的分配方式仍有一些問題。首先,在發放頻譜執照前,即已限定該頻譜的用途。換言之,主管機關事先已經設定某項用途為該頻段最佳的使用方式,甚至指定使用特定的技術。然科技發展突飛猛進,沒有人可以精確判斷,未來何種頻譜服務為最佳的使用方式。
第二,大部分的國家均會限制業者不得變更其服務內容,即使取得執照的業者,發現有更好的頻譜服務,亦無法變更頻譜用途;而頻譜分配後又禁止頻譜權利人將執照轉售、出租或分割使用。此種限制可能會阻礙高附加價值服務的落實,且降低廠商研發的誘因。縱然政府在執照發放時期,能使頻譜為最有效率的分配,但因有上述的限制,勢必無法使頻譜資源長期的進行有效率的利用。
頻譜分配有別於其他稀有資源
相較於其他稀有資源(如土地)的管制,國家會較傾向於另一種較寬鬆的管制作法,即以建立財產權之方式來處理該問題。透過市場機制的自由運作方式,使資源自然達到最適之配置。君不見,政府釋出公有地時,也是採用拍賣的方法,讓價高者取得使用權。至於土地的使用,只要不違反該地的分區使用或違反公共利益外,幾乎不會限制得標者如何使用。得標者取得土地之後,亦得任意出售、出租或分割,鮮有相關的限制。例如: 新光集團標得信義聯勤的公有地後,又將其分割出售,完全不受限制。
筆者實在想不透,同屬稀有資源,為何在管制思維上會有截然不同的作法。國有土地釋出採用相當開放的態度,頻譜資源的分配卻相對採高度管制的作法。除非有國防、社會安全(如消防、警政或醫療等通訊)或是社會公益(如電波干擾)的考量,對於頻譜似無管制的必要,應與其他稀有資源同樣採用財產權的管制模式,原則上讓權利人得自由使用、收益、分割及出售該項資源,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之下,國家始得加以干預。
以下一世代通訊(4G)為例,當前國際上有二套較為可行的系統,分別是WiMAX(Worldwide Interoperability for Microwave Access)與LTE(Long Term Evolution)。二者縱然均已經發展一段期間,但都還未發展純熟,各有其支持的陣營,LTE聲勢驚人,美國四大行動電話公司有三家(AT&T、Verizon及T-Mobile)、歐洲電信巨擘Vodafone、全世界用戶最多的中國移動,以及日本第一大的NTT DoCoMo等都是LTE的擁護者;而WiMAX僅有Sprint Nextel與Clearwire壓寶此一系統。台灣政府與業者卻一面倒的壓寶WiMAX系統,傾全力發展WiMAX的應用。國家通訊委員會(NCC)亦配合演出,於去(2007)年七月發出六張WiMAX分區執照。業者與政府皆信誓旦旦的提出,台灣4G的美麗的願景。
以財產權制度分配頻譜資源
心細的讀者對於這些美夢應不陌生,2002年台灣拍賣3G執照時,他們也曾經講過同樣的話。只是幾年過了,3G用戶也將近900萬戶,但多數的用戶還是僅使用2G系統的功能-語音通話。易言之,建構3G系統形同浪費,業者的數百億元投資,對社會福利增長有限。且政府限制該頻段只能供3G使用,排擠了其他的頻譜服務。二家(威寶與亞太電信)嚴重虧損的3G業者,亦無法將珍貴的頻段出售或出租給其他需要頻譜的廠商,造成政府、社會與業者三輸的局面。
頻譜分配應由市場的力量來決定其用途,透過財產權制度的設計,讓拍賣的得標者自由決定如何使用該頻段,亦得將其轉售、出租、分割等處分方式,方能讓頻譜經常處於高使用效率的狀態。從現在的觀點視之,數年前政府將頻譜規劃成3G用途,應是錯誤的決定。今日規劃WiMAX或LTE何嘗不會犯同樣的錯誤,既然如此何不允許由得標業者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其所取得的頻譜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