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陳葦綾與盧映錡兩位選手在北京奧運榮獲銅牌,國人同感榮耀,黨政要員更爭相嘉勉時,雙方的家人卻立即陳情,希望政府協助他們回國後能有份穩定的工作,此一擔憂也是選手們共同關心的問題。依「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優秀運動選手參加競賽,表現優異者可獲頒獎助學金,其中本屆舉重銅牌選手可一次領取五百萬國光獎金,或選擇終身按月請領每月二萬四千元獎金,以高額獎金激勵選手在重要國際賽事奪牌,有其必要性,因為每位競技選手的培育需要挹注不少的資源與時間,必須兼顧技能的熟練與體能的強化,多數的選手從中小學時期即投入專項訓練,可謂「勞其筋骨、空乏其身」,亦花費不少家產,如今為國爭光,本應獲得獎助。但是數百萬獎金對於運動員往後生涯的助益極為有限,政府除給予高額獎金更應保障工作權。所謂工作權即是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適當之工作機會,因此,政府不單只是制定具體的就業輔導措施,更應該就如何培養運動專長以外的事業專長加以著墨,讓選手在結束運動員生涯後,能以即有的工作能力謀生,立足於社會。
貳、國內外運動選手生涯輔導機制分析
一、國內現況
國內多數的選手從中、小學時期即投入專項訓練,所以多數選手未曾考量自身未來的規劃,直到運動員生涯將退之際,才開始思量自己的未來,以致往後的生活頓時陷入困境。但是長期以來,國內運動員的培訓多仰賴國家資源挹注,且囿於有限的國家資源,運動員的培訓無法長久,更遑論運動員生涯規劃機制的完善。目前攸關運動員生涯規劃的相關措施主要是輔導其擔任各級學校運動教練或從事教職為主,例如「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規定各級學校得遴選優秀運動人才擔任專任運動教練;或者「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規定各校應聘任合格體育教師擔任體育教學及協助推動全校體育活動,因此許多學生選手仍普遍存在運動選手只能就讀體育相關科系,未來才能靠體育教師或運動教練獲得就業機會的觀念,導致選手們對於學科基礎能力不加重視,更增加了未來朝非體育運動領域就業的因難度[1],況且在國內師資已達飽和以及投入專業訓練的選手愈來愈少,教練工作並不穩定的環境下,擔任教職或教練的機會將形減少。另外「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對於選手的就業輔導是以職業訓練以及安排擔任教練為主,短期的訓練對於選手職能的培養以及就業率有多少助益,不禁令人質疑。
二、國外現況
美國與日本皆是舉世公認的體育大國,對於運動員工作權的保障制度,殊值得政府借鏡。
(一)美國
美國的職業運動員不僅有較為可觀的年薪,也接受企業贊助,所以他們退役後很長一段時間生活不致困頓,也能有時間規劃未來更長遠的生活。至於業餘運動員,泰半皆有運動以外的職業或專長,在體力和精力允許的情況下會暫時放下工作,全身心地投入於訓練比賽中,而一旦覺得身心無法負荷,就會離開訓練場繼續從事本職工作。另外,美國的小學是負責培養培養孩子對運動的興趣,直至中學階段學校才會發掘有運動天賦的孩子,開始接受正規訓練。然而不論中小學生,接受運動訓練者都是以學習爲本業,參與運動只能利用課餘時間。到了大學階段,多數大學會提供高額獎學金會給有運動天賦的學生,鼓勵他們邊學習邊訓練,畢業之後,則有機會成爲職業運動員;或者以業餘運動員身分邊工作邊訓練;至於想結束運動員生涯者,由於擁有學業基礎,可以用所學的專長服務社會。同時,美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以各類保險爲依託,只要按時繳納保費,退役後短期找不到工作的業餘運動員,也可以在特定的時期內獲得基本的生活來源的保障。
(二)日本
日本的職業運動僅有棒球、足球、高爾夫球等少數運動項目,所以職業運動員的比例並不高,多數運動員仍必須完成學校的教育課程,這也使得他們在放棄體育事業後仍擁有一技之長,得以在社會上立足生存。在他們六十歲之後,可以領取高額的養老金保險,維持生活基本所需無虞。此外,日本運動員的培養是依靠社會及民間的力量,在小學和中學時期,喜愛運動的學生在完成每天的課程後,可根據自身需要和興趣加入不同的課外活動社團,如果成績優異者則會受到關注,許多日本著名高中設有專項體育組織,他們會召收有體育專長的學生,給予免學費等優惠措施。但對於多數學生而言,在成爲優秀運動員之前,訓練經費和各種雜費完全由家長個人承擔,即使在成爲頂尖選手之後,國家也不給予任何補貼和獎勵措施,收入完全來自於比賽,即使如此,仍有許多人熱衷於運動事業。然而大量退役運動員湧入社會正在形成社會問題,已經引起政府的關注,日本奧會及其下屬分項協會已開始對運動員進行二度就業和如何融入社會的培訓,而為了讓優秀技術得以傳承,日本奧會更會建議成績優異的選手擔任教練,同時,政府也正在研議對運動員進行某種程度的經濟補償。
參、結論與建議
綜上所述可以發現,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是讓美國、日本的運動員在退役後還能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重要一環,值得國內政府省思。此外,不論美國或日本對於運動員的培訓雖然和國內一樣也是由中、小學時期開始,但是著重的目標是養成孩子們對運動的興趣而非技術,更重要的是培養他們運動專長以外的事業職能,使他們在退役後也能有一技之長,得以在社會上謀求一職,維持生活所需,而非像國內的學生運動員,花費大量精力與時間在運動技能的培訓,不僅學業不精,更無心培養事業專長。為了解決運動員工作權的問題,最根本之道即是運動員職能的養成,不僅需政府提出具體有效的措施,也需要民間企業的配合。
在企業方面,懇切建議各企業主能善盡社會責任,贊助國家體育建設,投資具有潛力的運動員並且培養他們獲得運動專長外的事業專長,不僅讓他們有機會在國際競技場合為國爭光,若適才所用也能為企業形象加分。
在政府方面,有關單位應研定運動休閒健康產業發展的法規及措施,獎助或獎勵企業界贊助運動選手的訓練。同時,政府可由兵役方向著手,修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將具備體育專長的役男納入,依其功勳得以晉任,讓運動員能夠從事軍職,更能發揮其體育專長,帶動軍隊士氣、改變國人對國軍體能欠佳的形象。同時,基於學校基層運動團隊的培訓,是發掘和培養優秀人才的重要管道,各大專院校尤其是國立體育大學應設置專業的選手訓練機構,長期聘任一流的選手擔任技術教師,不僅能為國家分擔單項運動人才的培訓,更讓退役選手有機會在學校任職,保障退役選手的工作權選手能無後顧之憂,專心致至。
衷心期盼結合政府及民間的力量,共同為發掘、培育、輔導優秀的運動人才努力,讓台灣也有機會重現一九九八年曼谷亞運十九金的紀錄,展現體力即是國力的表現。
註釋
1.林尚武(2005)。運動員教育的省思與生涯規劃的實踐。國民體育季刊,35(1),6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