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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評) 097-081 號

September 23, 2008

公安事故背後的結構性意含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王順民
關鍵字: 升降設備 公共安全 資訊不對稱

        日昨中部地區某教學醫院突然發生電梯緊急下墜的意外事故,慶幸的是沒有造成重大的傷亡,但是,單一個案的背後卻是有它深層思索的必要。
 
         基本上,電梯係為升降機的一種類型,至於,包括升降機在內的所有升降設備則含蓋有升降機(Elevator)、升降階梯(Escalator)、服務升降機(Dumbwaiter)、汽車用升降機(Car Lift)、機械停車設備(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s)、客用電動走道(Moving Walks)、吊籠(Gondola)以及各種相關機械遊樂設施(Amusement)等,換言之,方便載人或是物件負重等等的升降設備早已成為妳、我日常生活裡一項不可或缺的必需品,而這也使得關乎於升降設備所涉及到公共安全議題,便有它嚴肅探究的必要。
 
        僅以這一次的單獨個案為例,出事電梯初步檢驗的結果是外觀狀況良好;至於諸如一台電梯至少會有3條以上的鋼索拉著,另外,每一台電梯都會裝設安全煞車器以使當鋼索全部斷裂時,電梯車廂夾住軌道而不會墜落,以及再加上定期的專業維修保養,那麼,這一次電梯事故的發生就有點匪夷所思。准此,在「安全第一」的最高原則底下,自然是必須要深究到底是那一個環節出了問題才釀成災害,特別是該起意想不到的公安事故是否隱含某些看不到的結構性限制,比如說:在現有扭曲的市場環境裡,這使得一直都是處於弱勢一方的使用者,經常就能被動或是無奈的只能相信所謂的專業權威,然而,也正因為資訊的不對稱,更加突顯出來業者主宰霸權而來的專業迷思,至少,層出不窮的升降設備公安意外,點明出來:的確是潛藏著某些的運作失靈,因此,無論是公權力的消保會或是公益屬性的消基會乃甚至於專業的中介團體,是必要在兩造之間扮演著更為積極的監督角色。
 
表: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15條“昇降設備管理人應委托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保持性能正常”
第17條“專業廠商從事昇降之維護保養時,應指派專業技術人員為之”
第19條“昇降設備平時之維護保養,應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保養之作業程序按月實施並作成紀錄表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人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以備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查考。”

     
        事實上,進一步扣緊所謂升降設備的維修保養或緊急救出,早已建制出一套標準作業流程,因此,只要是在正常保養與正確使用的情況下,理當是可以迴避某些不必要的人身危險,然而,合格使用及其人身安全,兩者之間還是存在某些的保障距離,一方面市場競爭是否會讓劣質零件或黑心電梯用魚目混珠的方式以降低成本;至於,維修保養過程當中的標準作業流程是否詳盡、落實,這總是缺少一套完善的管理機制;最後,從居家性質的小型升降設備到公共場所的大型升降設備,各自所面對不同的風險事故機率,點明了:無論是硬體設備或是安全觀念宣導,自然是要有殊異的防微止惡機制,顯然,關乎於公共安全的教育充權,這方面相關的權責單位是存在很大的改善空間!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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