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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評) 097-089 號 | October 1, 2008 | | 落實《氣象法》規範,促使媒體對災害性天氣預報更加謹慎 | | 助理研究員 張孟湧 | | 關鍵字:
氣象法
中央氣象局
災害性天氣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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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個九月份,台灣前後歷經辛樂克(SINLAKU)、哈格比(HAGUPIT)以及薔蜜(JANGMI)颱風的威脅,其中辛樂克及薔蜜颱風更直接登陸台灣陸地,對許多縣市造成嚴重災情及重大農業損失。但從各新聞台新聞氣象報導之觀察,仍發現部分媒體有誇大不符事實之報導,明顯違反《氣象法》相關規範,但中央氣象局似乎態度低調,頗有「自己的鬍子,還沒刮乾淨,不便刮別人鬍子」的意味,惟若此情況不予以改善,未來恐將發生更誇大不實之災害性天氣預報,徒增民眾恐慌與不滿情緒。
民國九十二年二月新修通過的《氣象法》,除賦予民間參與氣象預報的權利,也針對災害性天氣預報,包括颱風,地震,豪雨或其他可能引發災害的預報,律定中央氣象局是唯一的發佈機關,避免防災資訊混亂。其中有關災害性預報的規範及罰則包括:《氣象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其分別規定「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新聞傳播機構對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預報或警報,均應適時據實廣為傳播;如有錯誤,經中央氣象局通知後,應立即更正」。相關罰則包括《氣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項,其中第二項規定「擅自發布地震、災害性天氣之預報或氣象、地震或海象警報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第三項規定「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對警報、災害性天氣預報、地震預報報導錯誤,經中央氣象局通知更正而不立即更正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當年此一修法也促使我國新聞媒體,近年來在針對災害性天氣預報多所節制。
但自從今年八月份,中央氣象局針對卡玫基(KALMAEGI)颱風預報失準飽受批評之後,原本謹守《氣象法》相關規定的新聞媒體,開始出現失控的現象,最明顯的莫過於卡玫基颱風之後侵台的鳳凰(FUNG-WONG)颱風報導,部分新聞媒體又開始大量引述國外氣象預測機構的預報路徑,甚至在颱風登陸前夕大談登陸地點預測差異的比較。不僅如此,就在薔蜜颱風襲台後隔天,部分媒體又出現「下個星期週末又將有一個颱風襲台」之報導,完全不顧中央氣象局「颱風是否襲台還需二、三天觀察才能推估」之聲明,此不僅引起民眾恐慌,也對訂房客滿之飯店產生困擾。此時,中央氣象局宜有必要出面導正,並要求部分誇大報導之媒體改正及改善,否則,在新聞媒體惡性競爭之環境下,恐會出現更誇大的災害性天氣預報。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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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氣象法》規範,促使媒體對災害性天氣預報更加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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