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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評) 097-090 號

October 1, 2008

由台北市、基隆市的垃圾跨域合作經驗析論我國地方政府跨域合作制度的可能走向
助理研究員 王皓平
關鍵字: 跨域合作 地方政府 地方制度法

  依我國現行「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事項如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事務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統籌指揮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必要時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得指定其中一適當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由此規定來看,我國當前跨域合作的法制規定,仍然停留在中央或上級政府的思維,並非來自落實地方自治、解決地方政府施政困境的角度,來設計我國的跨域合作制度。

  衡諸當前台灣跨域合作的實際運作經驗,自民國88年我國「地方制度法」完成立法以來,關於地方政府跨域合作的實質成效稍嫌不足,且其跨域合作內容,多流於政治結盟的盤算,或是作為向上爭取預算的依據,並未確實依照解決地方施政困境的需求,來與附近周邊的地方政府進行策略性的跨域合作,以互補有無、截長補短,共創地方政府間「雙贏」或「多贏」的局面。

  目前我國地方政府有限跨域合作經驗中,較為矚目且確實發揮功能性的經驗者,為民國九十二年期間,由台北市與基隆市垃圾跨域處理的合作案,從該次的合作經驗中,或許可以從中思考我國跨域合作制度的變革方向。

  以台北市與基隆市垃圾跨域合作處理的經驗而言,該次跨域合作源起於基隆市「天外天垃圾掩埋場」,將於民國92年期間,因容量飽和而無法再收納全市垃圾來加以掩埋。而且當時基隆市的天外天焚化爐尚在興建當中,必須等到95年4月期間才會完工,因此中間出現約一年半的空窗期,致使基隆市面臨到垃圾無法清運的窘境。

  而早在民國87年期間,當時的基隆市市長李進勇,即開始與台北市政府商洽區域間垃圾跨域合作處理的可行性。而就當時台北市的狀況而言,因為數年來「垃圾隨袋徵收」政策的成功,致使台北市所轄三座焚化爐的「焚化餘裕量」大增,使得三座焚化爐的燃燒量不足,溫度無法升高,因此可能會製造更多的「戴奧辛」,而且也容易造成焚化爐壽命減短;加上基隆市提出「基隆市每運入一公噸之家戶垃圾至台北市焚化處理,基隆市就應接收北市一公噸底渣至基隆市掩埋處理」的條件,緩和了當時台北市「山豬窟掩埋場」的飽和壓力。也因此,在基隆市與台北市各取所需的利基下,創造兩市垃圾跨域合作的基礎,加上環保署提供相當合作誘因,並且出面作保,進而促成此案的進行。

  由上述的經驗可知,地方事務的跨域合作,必須存在合作的「誘因」,且須建立在「各取所需」的前提上,方有跨域合作的可能。而這個案例較值得注意得是,「垃圾」因為具有「嫌惡性」的本質,論及跨域合作,遭到民意的反彈可謂不小,而此案北、基兩市順利依約完成合作內容的各項要求,其運作經驗更屬可貴,或可作為我國跨域合作法制修訂的思考方向。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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