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在典型內閣制國家中,憲政設計係採權力融合制度,由人民選舉國會議員,並由多數黨組閣,行政權掌握在內閣總理手中,故有虛位元首與副署制度;行政與立法則是成員混合卻又互相對抗,內閣須對國會負責,國會可以倒閣,內閣亦可呈請元首解散國會。
在此憲政設計下,內閣應如何對其施政負責?在不同政黨體系下的內閣制國家是否呈現不同狀況?以英國為例,長期以來皆為兩黨政治運作之型態,少見聯合政府或少數政府之情況,故英國首相既能主導行政部門,也可掌握國會多數,是否因而導致國會對於政府施政的課責力量大幅削弱,形成所謂一黨獨大之疑慮?抑或因執政黨能同時掌控行政內閣及國會多數,而使得施政責任相對明確,不致發生執政黨與在野黨爭功諉過的現象,而能落實責任政治概念?其他屬於多黨體系之歐陸國家的情況又是如何?值得進一步深入探究。
除選舉課責與議會課責之外,其他能夠監督政府施政,甚或影響決策的機制,包括司法或準司法體系、媒體及輿論壓力等,亦為本文關注之焦點。所謂民主政治即責任政治,此概念雖是民主國家政治運作的基本常識,然而在內閣制下,政府「負責」的實質機制與內容究竟為何?而在實際政治運作上是否有效達到課責的效果、抑或形同虛設?政黨、選制等因素的影響又是如何?相關議題尚無學者有系統地加以討論,故本文藉由觀察內閣制國家的實際運作情形,試圖針對上述問題加以釐清。
貳、課責、負責與監督概念之介紹
衡諸過去在政治學、行政學與法律學領域內相關文獻,可發現學者對於課責性(accountability)概念的定義並不完全一致。以狹義的解釋來說,課責係指向高層權威(higher authority)負責,要求向某個權威來源解釋說明個人行動的過程,處理的是有關監督和報告之機制(Kearns, 1996: 7; Mulgan, 2000: 555)。此種課責概念採取的是命令與控制的定義方式,所包含的是外部監督、辯護、順服、獎懲、控制等意義,亦即課責是透過清楚的法規命令和正式程序、監督與強制來達成(Light, 1994: 273-274; Mulgan, 2000: 557)。
進一步來說,對課責概念的界定範圍,多半在強調課責性所包括的「資訊」(information)與「獎懲」(sanction)這兩大基本特徵(Keohane,2002︰2-3)。Przeworski, Stokes and Manin(1999)便指出「如果公民能夠分辨出有代表性與不具代表性的政府,並且能給予適當的獎懲(sanction),留住表現良好的現任者,同時亦能令表現不佳者去職,便是有課責性的政府(accountable government)。」另外,Schedler(1999)則將課責性定義為︰「當A不得不告知(inform)B有關A(過去或未來)的行動與決策,同時證明它們事屬正當,並且在最終舉措有所違失時,會受到懲罰(punishment),即A對B是可課責的。」
根據Mulgan(2003)的看法,所謂課責係指負責對象與負責者之間的關係,以及負責者(accountor或agent)受制於個人或機構(account-holder或principal)的外在監督機制。在實際運作上,Mulgan整理出公部門的課責機制包括了選舉、立法部門的監督(施政報告、質詢、調查)、政策對話、媒體監督、司法審查與政府審計等(Mulgan, 2003: 109-110),如表1所示
表1 政府課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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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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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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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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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什麼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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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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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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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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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政府
個別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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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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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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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
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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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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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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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政府
官僚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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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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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表現
一般政策
特殊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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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審計
內閣責任
委員會調查
憲政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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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揭露
討論
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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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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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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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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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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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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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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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政府
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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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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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政策
特殊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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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揭露
討論
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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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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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政府
官僚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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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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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政策
特殊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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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揭露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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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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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政府
官僚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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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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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政策
特殊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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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揭露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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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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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政府
行政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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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
利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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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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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機構
政策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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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揭露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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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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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政府
行政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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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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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政策
特殊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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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
訪問
揭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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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揭露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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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審查:
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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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政府
行政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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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
調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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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
特殊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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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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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揭露
討論
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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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審查:
政府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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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政府
行政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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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議員/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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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適法性
整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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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行審計
績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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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揭露
討論
矯正(財政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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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審查:
調查與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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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官僚
公共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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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單位
督察
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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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決策
程序
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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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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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揭露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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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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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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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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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政策
特殊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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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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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揭露
討論
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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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課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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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客
政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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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長官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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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
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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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負責
揭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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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揭露
討論
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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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Mulgan, 2003: 109-110。
關於「課責」與「負責」(responsibility)兩者的異同,Hughes(1998)認為課責指的是在組織中,某人因其決策或行動而接受責難或獎勵;相對而言,負責的意義則較為模糊,且是透過由上而下的層級結構方向來進行,即每個人(如行政首長)對下屬(如部會官員)的行動負責任,但其範圍較不明確。Dubnick(1998)認為課責概念的目的往往是在試圖降低政府治理不當的負面影響,而責任概念卻是想從積極面來擴大政府良善的治理。Mulgan(2003: 15)則認為相較於課責是來自於外部的監督機制,負責則應偏向從行動的內在觀點來理解,兩者常緊密相連,但有時也可加以區辨。
最後,就課責意義的分類來說,Delmer D. Dunn(2003)認為關於課責研究的文獻大致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從民主理論的觀點研究課責,另一類則是從公共行政的觀點研究課責。前者即所謂民主課責(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或政治課責(political accountability)的概念,就此而論,課責被視為所有依據憲法程序獲得授權的政府官員對公眾應盡的職責(Banfield, 1975),由於涉及權力和責任的授權路徑,故民主課責所關注的是選任官(elected officials),有時也包括政務官(the chief administrative officer)和公眾(public)之間課責關係的界定,及其對政府構成的影響;通常以選舉制度、議會制度對公共行政的影響及課責功能為主要探討的焦點。
至於從公共行政的觀點切入者則是行政課責(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行政課責所關注的是政務官、事務官(non-elected officials)和公眾三者之間課責關係的界定,及其對行政治理的影響;其中政務官和事務官之間體現的是行政層級課責關係,政務官和公眾之間體現的是行政政治課責關係。行政政治課責的目的是解決行政在管理過程中的績效問題和公器私用問題,其課責主體是公眾、利益團體、媒體等,課責對象則是政務官;民主課責的課責主體是選民、議會,課責對象是選任官,故兩者有異。[1]
除上述較為粗略的分類方式外,尚有許多學者各自提出其對於課責分類之看法,如Jabbra & Dwivedi(1988)將課責分為行政或組織課責、法律課責、政治課責、專業課責與道德課責。Younis & Mostafa(2000)則更將課責細分為:憲法╱政治課責、行政課責、司法課責、管理課責、諮商課責、準司法課責、程序課責、專業課責、分權課責、道德課責與公營企業課責。Flinders(2001)則基於對英國內閣制的觀察,指出對政府課責的三大系統分別為國會課責(Parliamentary Accountability)、司法課責(Judicial Accountability)與管理課責(Managerial Accountability),其並進一步指出,國會課責固然有其限制,惟對於行政部門之課責,主要仍仰賴國會,司法與管理二方面之課責無法彌補國會課責之不足。
參、內閣制國家課責機制:授權理論的觀點
進一步就傳統的政治課責理論來看,公民與政府的關係常被視為一種委託人(principals)與代理人(agents)的互動關係,亦即經由授權(authorize)的程序使某一個個人或組織,必須向另外一個個人或組織負責。從這個觀點出發,課責性所指的其實「就是一種相互關係,在這種關係中,委託人有能力向代理人要求回答(answers)、質詢(question)代理人所提議的或其過去的行為,同時辨明(discern)該項行為,並在委託人對代理人之行為有所不滿時,施以獎懲。」(Keohane, 2002)。
典型的內閣制民主政體主要的制度特徵是行政一元化,由人民選舉國會議員,並由多數黨組閣,行政權掌握在內閣總理手中,故有虛位元首與副署制度,行政與立法則是成員混合卻又互相對抗。故內閣制民主政體的運作可被視為一連串的授權關係(chains of delegation),由最基本的委託人-選民-逐步地將決策權威授予不同的機構。首先,由選民經選舉授權予議員,由議員組成的議會再授權予政府,由政府中的內閣再授權予各部會,之後部會再授權予官僚體系執行政策(Strom et al., 2003)。
更仔細來說,選民可被視為是所謂的委託人,而定期、公開、公平與競爭性的民主選舉(election)則可被視為是一種授權的程序,而最後所選出的民選官員(elected officials),即是上述定義中,實踐委託人(選民)期望或目標的代理人。在這種互動關係底下,對所有的委託人(選民)而言,要確保這些代理人(民選官員)不會背離選民的託付,甚至發生濫權謀利或怠忽職守的情形,就必須要配合某種獎懲的機制,來控制與防止代理人有關上述行為的發生。簡言之,選民主要透過選票一方面授權給國會議員,另一方面也藉此對其表現加以課責;相對而言,國會議員需對其權力來源的選民負責。
除選民與國會議員存在授權—課責關係外,議員與執政內閣間也存在同樣的關係。基本上,內閣制民主政體原則上乃由國會多數黨或聯盟組閣;行政權掌握在內閣總理手中,內閣成員由議員兼任;內閣對國會負責,國會可以倒閣,內閣亦可呈請元首解散國會。這與典型總統制有相當差異,總統制民主政體遵從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人民分別選出總統與國會議員,任期固定,行政權掌握在總統手中;行政與立法關係,採取嚴格分立制度,國會議員對總統施政加以監督,然兩者之間並無授權—課責關係,總統並不對國會負責。
就議會課責的機制來說,內閣之閣員必須出席國會為政策辯護,並且接受議員的監督質詢。另外政府提出的重大議案如果未獲議會通過,就可能面臨議會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一旦表決通過,則將迫使首相辭職,而首相亦可能主動解散議會,重新舉行大選。除倒閣外,在內閣制國家運作中,國會通常還有一些其他方式可以表示對內閣的不滿,進而可能產生倒閣的結果:第一,對內閣某些措施通過「譴責決議案」(a vote of censure),藉以譴責某些閣員。第二,否決內閣提出的重大政策。第三,雖通過內閣所提法案,但予以重大修正,致使內閣不願接受。第四,否決內閣所提預算案或部份財政議案。
綜上所述,在議會內閣制下,施政報告、質詢、預算或法案審查與倒閣皆是議會對內閣課責的重要手段。倒閣可能伴隨國會的解散重選,可被視為國會對內閣課責的最後一道防線,若執政黨施政背離民意,除了可能在定期改選中失利外,也可能因倒閣提前下台,提前接受民意檢驗。透過倒閣,基本上可將政府負責機制回歸到選民對於政府的選舉課責(electoral accountability)關係。即便沒有被倒閣,首相及內閣雖挾國會多數而使得施政阻礙較小,但最終仍需定期接受選民的檢驗,落實責任政治之精神。
然而除上述從理論與制度設計原理的角度切入觀察之外,本文亦試圖利用新制度論的觀點,來觀察前述課責機制的實際運作情形究竟如何?所謂新制度主義是對傳統制度主義及行為主義的反思而興起的,在政治學發展的「後行為主義」(post behaviorism)階段,基於考察現實的實際需求,以及受到「國家中心論」(state centric theory)影響的緣故,被通稱為新制度主義的政治學研究途徑遂於1984年被提出來。(王逸舟,1999)新制度主義的重要性建立在制度議題的主體性上,即是指將制度視為研究「對象」,而非「假設」;研究議題的選擇將不僅是在特定制度假設之下,分析行為、結構或現象,而是在研究主題中包括制度如何因應個人行為或策略而產生,以及制度如何影響政治經濟體制的表現,也就是試圖解答「制度如何影響行為」這個問題。(劉瑞華,2001)換言之,本文欲探究內閣制的採用對於政治行動者及課責機制的落實產生何種影響?而在憲政體制同屬內閣制的國家中,選舉制度或政黨體系的差異是否影響課責機制運作,而使得各種機制所能發揮的影響力有所差異?為釐清上述疑問,本文以下將分別討論內閣制國家在政治課責、司法課責、社會課責三方面運作的實際情況,並且透過實際資料的呈現,比較不同選制及政黨政治生態的內閣制政府課責情形。
肆、內閣制國家政治課責機制之運作
一、國會課責與倒閣機制的運用情形
如前所述,國會對於內閣的監督最重要的手段即為不信任案的提出,然而在實際運作上,同樣採取內閣制之民主國家,卻呈現些許不同的情況。以英國為例,長期以來處於兩黨政治運作型態之下,由於內閣多半能掌握國會多數,且倒閣後果茲事體大,再加上英國主要政黨為剛性政黨,內閣多能透過黨紀維持其在議會中的勢力,故內閣因不信任投票成案而總辭下台或解散議會的情況並不多見。以十九世紀為例,此類案例不過四件,到了二十世紀,則減至三件(黃琛瑜,2001:77)。進一步觀之,對於在野黨來說,若非具備強大民意的後盾,以及個別議員的集體支持,否則不會輕易提出不信任案;而對執政黨而言,由於政權在握,因此更沒有理由主動進行倒閣或解散國會。由於解散國會的制度配套,造成內閣與國會的恐怖平衡,致使倒閣制度此一課責機制在英國似無法完全發揮功能。
表2是Strom(1990)研究不信任投票等六個因素導致不同內閣型態終結的比率。整體來看,選舉因素是各種內閣終結的主因,其他原因所佔的比率依序是:政府內部不團結、個人或憲法的因素、議會的不信任投票、議會否決政府重要政策、體系因素。其中,選舉及政府內部不團結兩個因素就佔所有內閣終結比率的七成。換句話說,不論是多數內閣、少數內閣還是無黨派內閣,內閣終結與否及時機早晚絕大部分是由內閣本身決定的,議會在內閣終結這個議題上反而是居於較次要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不論與所有內閣型態對比,還是與多數內閣(包括單一政黨及多黨聯合)相較,對少數內閣而言,議會的不信任投票是一個造成內閣終結相當突出的因素。
表2 內閣型態及其終結的原因(%)
|
原因
型態
|
政府內部不團結
|
議會的不信任投票
|
議會否決重要政策
|
選舉因素
|
體系因素
|
個人╱憲法因素
|
樣本數
|
|
單一政黨多數內閣
|
5
|
0
|
0
|
68
|
0
|
27
|
44
|
|
多黨聯合多數內閣
|
47
|
4
|
6
|
31
|
4
|
8
|
166
|
|
形式少數內閣
|
36
|
14
|
0
|
29
|
0
|
21
|
14
|
|
實質少數內閣
|
21
|
22
|
10
|
35
|
4
|
8
|
106
|
|
無黨派內閣
|
27
|
9
|
18
|
36
|
9
|
0
|
11
|
|
總和
|
32
|
9
|
7
|
37
|
3
|
11
|
341
|
資料來源:Kaare Strom, Minority Government and Majority Rul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p.120.
此外,Strom(2000)以國家為分析單位的研究也指出,從1950年代以來,倒閣造成內閣終結的次數其實並不頻繁,最多的國家是義大利,其次是丹麥,大部分的國家都在五次以下,還有五個國家戰後至今還未曾有過倒閣成功的經驗。
表3 倒閣造成內閣終結的次數
|
國家
|
1950-9
|
1960-9
|
1970-9
|
1980-9
|
1990-9
|
總和
|
|
義大利
|
2
|
4
|
4
|
5
|
1
|
16
|
|
丹麥
|
2
|
1
|
2
|
4
|
1
|
10
|
|
法國
|
7
|
1
|
0
|
0
|
1
|
9
|
|
比利時
|
2
|
0
|
2
|
1
|
0
|
5
|
|
愛爾蘭
|
3
|
0
|
0
|
1
|
1
|
5
|
|
日本
|
3
|
0
|
0
|
1
|
0
|
4
|
|
加拿大
|
0
|
1
|
1
|
1
|
0
|
3
|
|
芬蘭
|
3
|
0
|
0
|
0
|
0
|
3
|
|
荷蘭
|
2
|
1
|
0
|
0
|
0
|
3
|
|
挪威
|
0
|
2
|
0
|
0
|
1
|
3
|
|
德國
|
0
|
0
|
0
|
1
|
0
|
1
|
|
瑞典
|
0
|
0
|
0
|
0
|
1
|
1
|
|
澳洲
|
0
|
0
|
0
|
0
|
0
|
0
|
|
奧地利
|
0
|
0
|
0
|
0
|
0
|
0
|
|
紐西蘭
|
0
|
0
|
0
|
0
|
0
|
0
|
|
瑞士
|
0
|
0
|
0
|
0
|
0
|
0
|
|
英國
|
0
|
0
|
1
|
0
|
0
|
1
|
資料來源:整理自Kaare Strom, “Parties at the Core of Government”in Russell J. Dalton and Martin P. Wattenburg, eds., Parties without Partisans: Political Change in Advanced Industrial Democracie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199.
而根據Woldendorp(2000)等學者對48個民主國家的816個政黨政府研究(表4),政府終結(Termination)絕大部分是由選舉所造成,佔了將近五成的比率,而缺乏議會支持並非導致政府更迭的主因。當然,缺乏議會支持包括議會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案而導致政府終結,因此,由這48國家的實證研究來看,倒閣並非造成政府終結的主要原因。
表4 政府終結的理由及平均持續時間
|
政府終結的理由
|
平均持續時間(日)
|
所佔比率(%)
|
|
選舉
|
746.1
|
49
|
|
政府內部不團結
|
451.3
|
18
|
|
首相辭職
|
616.4
|
15
|
|
缺乏議會支持
|
410.7
|
12
|
|
國家元首干預
|
565.7
|
3
|
|
擴大聯合規模
|
348.6
|
3
|
資料來源:Jaap Woldendrop, Hans Keman and Ian Budge, Party Government in 48 Democracies(1945-1998). Dordrecht, Netherlands: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2000, p. 82.
另外,相較於英國兩黨體系,多黨聯合政府的政府組成型態,在國會課責關係更為複雜,因為內閣是由不同的政黨所組成,閣員表面上是接受閣揆的委託,為閣揆的代理者,實際上其亦接受所屬政黨的授權。畢竟若無其所屬政黨在國會中的支持或信任,其不可能入閣,更無法順利推行主管業務。是以,閣員除了向閣揆、國會述職外,尚須對其所屬政黨述職。(Strom et al., 2003)
在法案草擬方面,閣揆常授予閣員相當的自主性,但閣員是否會考量到整體內閣、國會、人民的利益,不無疑問。即使所有提案皆會經由內閣會議決議後,才提交國會審議,但單一部會首長由於資訊不對稱(informational asymmetry),難以評估不同部會提案之可行性。這類情形不僅僅是單一政府的隱憂,在多黨聯合政府中,問題更為複雜。在多黨聯合政府中,少則由兩個政黨,多則由三個以上的政黨分配職位。部會首長們對於由不同政黨主掌的其他部會所提出之法案,礙於各部會擁有既定的政策轄區(policy arena),只能提供建議或意見,供其參考,能否產生實質的影響,端視主管該政策轄區之部會首長是否願意採納該意見,因此制衡效果有限。若為跨政策轄區事務,由不同政黨主掌的多個部會共同研擬法案或推動政策,政策一旦失敗,則可能互相推諉,難以區分彼此的責任。(Martin & Vanberg, 2004)
多黨聯合政府另一個常見的課責難題即是源自於政府內部爭議,情形包括黨際衝突與黨內衝突。黨際衝突指組閣政黨之間意見不一致的情形,通常以政策衝突居多。不論政府內部爭議是否遭到公開或浮上檯面,常使得整體內閣陷於頻繁的內鬥,而無法有效施政,或者導致政策主張未能被接納的一個或多個政黨退出政府,讓政府步入終結的命運。黨內衝突則指某一組閣政黨黨內的意見不一致,例如,黨內不同黨派的閣員對於同一政策的看法有極大歧異,彼此又不願讓步,形成政策拉鋸的情形。又如,黨內部分黨員對於入閣黨員的表現不滿意,不願再由其代表該黨入閣,因而促其下台。不滿的原因可能源自其推動黨屬意的重要政策不力,或希望其修正施政作為未果等。這些情形都可能使政府成員(包括閣揆和閣員)因失去黨內奧援,而不得不辭職下台,政府也隨之改組或終結。(江佩穎,2008)
綜合以上所述,多黨聯合政府體系下之內閣制國家,在國會課責方面,由於多元述職導致權責難以釐清,但相較來說,欲藉由倒閣此一課責機制使政府下台的可能性較高。而在英國這樣的兩黨體系之下,執政黨同時掌握行政與立法,其施政成敗之責任相當明確;施政績效好,自有助於獲得選民繼續支持。反之,若施政績效差,也無法將責任推卸給國會在野黨,不過要以倒閣來使政府下台則非易事。
二、選舉課責的運作情況
選舉課責(electoral accountability)是觀察執政成敗一個重要的評估面向,其主要焦點是依據政治人物的所作所為,選民是否會在下次的選舉中給於持續支持或給予懲罰。在這方面,經濟投票(economic voting)理論累積了相當豐碩的研究成果,簡言之,經濟投票的基本邏輯是當過去的經濟表現好(或不好)時,選民會在下次選舉時投票支持(或反對)執政黨。職此,本文針對英國、德國、日本、瑞典四個國家的經濟成長率、失業率與選舉結果進行初步對照,觀察經濟投票及選舉課責的情況是否存在。
(一)英國
表5-1 英國近年來的經濟表現(1985-2007)
|
年份
|
經濟成長率
|
|
|
1985
|
3.56
|
11.22
|
|
1986
|
3.95
|
11.28
|
|
1987
|
4.55
|
10.01
|
|
1988
|
4.96
|
7.96
|
|
1989
|
2.17
|
5.99
|
|
1990
|
0.76
|
5.53
|
|
1991
|
-1.37
|
7.68
|
|
1992
|
0.2
|
9.34
|
|
1993
|
2.33
|
9.89
|
|
1994
|
4.42
|
8.98
|
|
1995
|
2.84
|
7.74
|
|
1996
|
2.69
|
7.16
|
|
1997
|
3.29
|
5.41
|
|
1998
|
3.12
|
4.6
|
|
1999
|
2.8
|
4.2
|
|
2000
|
3.86
|
3.6
|
|
2001
|
2.3
|
3.2
|
|
2002
|
1.77
|
3.1
|
|
2003
|
2.2
|
3
|
|
2004
|
3.08
|
2.77
|
|
2005
|
1.86
|
2.7
|
|
2006
|
2.84
|
2.97
|
|
2007
|
3.1
|
5.4
|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業務處,http://investintaiwan.nat.gov.tw/en/env/stats/gdp_g
rowth.html,瀏覽日期:2008/8/21。
表5-2 英國近年來的下議院選舉結果(1987-2005)
|
選舉年份
|
保守黨
|
工黨
|
|
得票率
|
席次
|
得席率
|
席次增減
|
得票率
|
席次
|
得席率
|
席次增減
|
|
1987
|
42.3
|
375
|
57.8
|
-22
|
30.8
|
229
|
35.2
|
+20
|
|
1992
|
41.9
|
336
|
51.7
|
-39
|
34.4
|
271
|
41.6
|
+42
|
|
1997
|
30.7
|
165
|
25
|
-178
|
43.2
|
418
|
63.4
|
+146
|
|
2001
|
31.7
|
166
|
25.2
|
+1
|
40.7
|
412
|
62.7
|
-6
|
|
2005
|
32.3
|
198
|
30.7
|
+32
|
35.2
|
355
|
55.1
|
-57
|
資料來源:Adam Carr's Election Archive, http://www.psr.keele.ac.uk/area/uk/edates.h
tm,瀏覽日期:2008/8/3。
首先就1987年至1992年間的資料可以發現,執政的保守黨雖然在壓低失業率方面有所成效,但經濟成長率卻是明顯下滑,若以席次增減來衡量,1992年的改選似乎選民已對於保守黨作出懲罰,惟從得票率來看,事實上保守黨較前次選舉僅下滑0.4%,單一選區多數決制造成選票與席次不比例性的特徵相當明顯,故難以認定選舉課責是否存在。92年至97年間,英國在經濟成長方面擺脫停滯狀態,失業率也逐漸下降,但97年選舉中,工黨在得票率方面有長足進步,得席率更是大幅成長,一舉拿下執政權,此結果一般認為與工黨提出新中間路線之倡議較有關係。而1997年到2005年間,英國經濟成長率尚稱穩定,失業率則逐年降低,而在選舉結果上,工黨的席次固然下滑,但仍保持穩定過半。總的來說,從前述之敘述統計資料來看,較難以認定經濟投票理論可適用於解釋英國近幾次的國會選舉結果,換言之,選舉課責的效果並不明顯,這可能與英國採單一選區多數決制,以及兩大黨輪流執政之政治生態有關。當然,上述僅是在未控制其他變因的情況下,針對敘述統計資料所進行的初步判斷,實際情況仍有待後續更細緻的分析與推論。
除上述幾次選舉之外,另外值得一提的是1979年倒閣後的國會改選。英國工黨的卡拉漢首相自1974年上任以來,一直主要以控制勞工階層的薪金加幅來解決長期的通貨膨脹問題,而且也取得了相當的成功。因此,他認為維持控制薪金加幅的政策,將能繼續促進經濟繁榮,並有利他在1979年成功連任,結果,卡拉漢在1978年決定繼續限制薪金加幅在5%或以下。可是,這次工會卻不再妥協,反而對政策作出了強烈的反對,以期望得到更高的加薪幅度,在1978年至1979年間的冬天,國內出現了一連串的工業糾紛和大罷工,使市政服務陷於停頓,經濟處於混亂狀態,史稱「不滿足的冬天」。(李國雄,2004)「不滿足的冬天」使工黨政府的聲望急挫,下議院在1979年3月28日通過了對卡拉漢的不信任動議,迫使卡拉漢舉行大選。最後,以柴契爾夫人為首的保守黨,以「工黨沒有效用」(Labour isn't working)為口號,在大選中贏得44%的選票以及53.4%的席次比例,成為二戰後英國至今唯一一次倒閣成功的案例,也可視為選舉課責效果的展現。
(二)德國
表6-1 德國近年來的經濟表現(1985-2007)
|
年份
|
經濟成長率
|
失業率
|
|
1985
|
2.35
|
8.18
|
|
1986
|
2.52
|
9
|
|
1987
|
1.68
|
8.9
|
|
1988
|
3.65
|
8.7
|
|
1989
|
3.47
|
7.9
|
|
1990
|
3.23
|
7.2
|
|
1991
|
2.84
|
7.3
|
|
1992
|
2.24
|
7.7
|
|
1993
|
-1.08
|
9.8
|
|
1994
|
2.34
|
10.6
|
|
1995
|
1.28
|
10.4
|
|
1996
|
0.76
|
11.5
|
|
1997
|
1.39
|
12.7
|
|
1998
|
1.95
|
12.28
|
|
1999
|
2.04
|
11.68
|
|
2000
|
4.50
|
10.65
|
|
2001
|
1.18
|
10.36
|
|
2002
|
0.16
|
10.86
|
|
2003
|
0
|
11.68
|
|
2004
|
1.56
|
9.2
|
|
2005
|
1.16
|
9.2
|
|
2006
|
1.9
|
10.77
|
|
2007
|
1.1
|
8.4
|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業務處,http://investintaiwan.nat.gov.tw/en/env/stats/gdp_g
rowth.html,瀏覽日期:2008/8/21。
表6-2 德國近年來的聯邦議會選舉結果(1990-2005)
|
選舉年份
|
基民盟(CDU)基社盟(CSU)
|
社民黨(SPD)
|
自民黨(FDP)
|
聯盟90&綠黨
|
|
得
票
率
|
得
席
率
|
得
票
率
|
得
席
率
|
得
票
率
|
得
席
率
|
得
票
率
|
得
席
率
|
|
1990
|
45.7/
43.8
|
48.1
|
35.2/
33.5
|
36.1
|
7.8/
11.0
|
12.0
|
1.2/
1.2
|
1.2
|
|
1994
|
45.0/
41.4
|
43.8
|
38.3/
36.4
|
37.5
|
3.3/
6.9
|
7.0
|
6.5/
7.3
|
7.2
|
|
1998
|
39.6
(112)/
35.1
(133)
|
36.6
|
43.8
(212)/
40.9
(86)
|
44.5
|
3.0
(0)/
6.2
(43)
|
6.4
|
5.0
(0)/
6.7
(47)
|
7.0
|
|
2002
|
41.1
(125)/
38.5
(123)
|
41.1
|
41.9
(171)/
38.5
(80)
|
41.6
|
5.8
(0)/
7.4
(47)
|
7.8
|
5.6
(1)/
8.6
(54)
|
9.1
|
|
2005
|
40.9
(150)/
35.2
(76)
|
36.8
|
38.4
(145)/
34.2
(77)
|
36.2
|
4.7
(0)/
9.8
(61)
|
9.9
|
5.4
(1)/
8.1
(50)
|
8.3
|
註:1.得票率數據表示方法為:區域得票比例(獲得席次)/政黨票得票比例(獲得席次)。惟受限於資料來源之完整性,1990年及1994年僅列出得票比例資料。
2.基民盟與基社盟雖為兩個不相統屬之政黨,不過兩者在每一次選舉中皆攜手合作,關係十分密切。研究德國選舉的專家常將他們視為一個緊密的政黨聯盟,故此處將兩黨的總得票率及總席次合併計算。
3.2005年除上表之主要政黨外,左翼黨(The Left Party)於此次改選頗有斬獲,在第一票部分的得票率為8.0 %,第二票的部分則為8.7 %,總共獲得54席。
資料來源:Election Resources on the Internet, http://electionresources.org,瀏覽日期:2008/8/7。
德國施密特於1974年出任政府總理,1982年由於經濟和社會政治觀點的分歧,他領導的sozialliberale聯合執政計劃流產,該年9月17日所有的自由民主黨部長集體辭職。1982年10月1日,由基民盟、基社盟及自民黨多數代表發起建設性不信任動議罷免施密特,並成功由基民盟領袖柯爾接替總理一職,直到1998年改選,而從表6-1來看,在1998年之前,德國經濟確實有疲軟的趨勢,特別是失業率在兩德統一後居高不下,使得轉型後的社民黨能在1998年大選首度擊敗基民盟,與綠黨組成聯合政府。但施洛德總理在位期間,德國經濟並未好轉,社會保障體系難以為繼,失業率屢屢上升。2002年選舉後,德國失業率達到戰後最高水準,使其「福利國家」形象受損,一系列國內經濟問題使施洛德所屬之社民黨民調不斷下滑。2005年5月22日‧克勒於德國人口最多的北威州州議會選舉中,執政39年的社民黨慘敗給基民盟,施洛德總理主動要求社民黨仍佔多數的聯邦議會於
7月1日提出信任案並使之失敗(即通過不信任案),從而使德國總統霍斯特
7月22日解散議會,提前聯邦選舉。
2005年的選舉中,執政的社民黨在得票率與席次均下滑,由於基民盟與基社盟以總和226席超過社民黨的222席,但任何一個黨派聯盟均無法獲得過半數席次組成內閣,兩大政黨的領導人均聲稱自己獲得選民的認同,媒體紛紛報導德國總理難產。10月10日,德國基民盟與施洛德所領導的社民黨達成協議,兩大政黨將組成聯合執政聯盟,同時由基民盟領袖、大選候選人安格拉‧默克爾擔任德國新任總理。德國社民黨將獲得德國新內閣8個席位,而默克爾所處的基民盟將獲得6個席位。以此次選舉結果來看,原執政之社民黨未能獲得選民認同,席次於選舉後反而減少,因而必須與基民盟分享執政權力。是故,從德國近幾次的聯邦議會選舉來看,執政期間對於經濟問題處理不力,確實對於兩大主要政黨在選舉結果上有負面的影響。
(三)日本
表7-1 日本近年來的經濟表現(1985-2007)
|
年份
|
經濟成長率
|
失業率
|
|
1985
|
4.36
|
2.6
|
|
1986
|
2.97
|
2.8
|
|
1987
|
4.46
|
2.8
|
|
1988
|
6.51
|
2.5
|
|
1989
|
5.28
|
2.3
|
|
1990
|
5.33
|
2.1
|
|
1991
|
3.11
|
2.1
|
|
1992
|
0.92
|
2.2
|
|
1993
|
0.42
|
2.5
|
|
1994
|
0.9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