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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評) 097-127 號

October 7, 2008

創黨精神崩潰 民進黨必遭唾棄
憲政法制組兼任研究員 隋杜卿
關鍵字: 道德標準 無罪推定原則 陳明文

     懂得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對規範絕對與社會的道德價值有關,但卻不是一個社會最高道德標準的體現。相反的,法律是國民在國家的共同生活中,所必須遵循的「最低標準」,所以違反了法律就必須要受到法律所規定的懲罰處置。所以,陳水扁會在爆發海外帳戶的第一時間,就公開承認「做了法律所不容許的事」,並且向國人鄭重道歉。
  
  但是整個社會除了法律之外,還存在很多其他的價值規範,諸如更高的道德標準、社會習俗、輿論清望等眾所認同的行為準則。因此,當一個人或是一個團體(如政黨)觸犯了社會共同認定的一些準則的底線,並不是說一定要在司法體系下罪刑確鑿,才會遭到社會的共同唾棄。目前社會輿論對陳水扁、家族、親信共同涉及海外洗錢案的不滿、並對民進黨不敢徹底與陳水扁切割同樣感到不齒,就是促使未來民進黨很可能被民意所唾棄的重要因素。
 
  當然,站在民主法治所強調的「無罪推定原則」來看,在法律沒有三審定讞之前,確實不宜將涉嫌人視同是個犯罪違法者。目前不論是陳水扁、陳明文或陳家每個人,他們都還沒有到三審定讞的地步,所以民進黨主席蔡英文表示「社會不應當未審先判」,這句話確實是有一些道理在。但這個道理只是在嚴格的法律適用層面上,一般的社會道德、輿論、觀感,則還是有他們發揮社會制裁力量的空間,與法律上的所謂「未審先判」,有著明顯的區隔與不同,也不能混為一談。
  
  我們都知道,民進黨過去八年的執政確實有太多政務官涉及貪瀆,陳水扁家人與親信涉案的情節更是駭人聽聞。八年累積下來,社會輿論與觀感對民進黨與陳家人當然會形成一定的看法與認知,這是必然也是自然而然會產生的正常現象。正如同某些國家的統治者雖然沒有經過正規的法律審理,但是這些統治者被視為大貪污犯、大獨裁者、發動戰爭的屠夫,我們能說社會輿論、歷史事實如此認定,違反了法律必須要「先判決三審定讞才能確定是否有罪」的前提嗎?事實上,「孔子作春秋,而亂臣賊子懼」,正是輿論高於法律的明證。
  
  所以陳明文這次涉案固然連審理的程序都未展開,他也以三百萬元獲得交保的待遇,而並沒有被收押,顯示法院也認為檢察官對陳明文涉案證據的調查,還不夠完備,但即使在法律上尚不能證實陳明文觸犯圖利與貪瀆罪,然而在社會觀感上,正當陳水扁家族涉及貪污、洗錢案的證據越來越多、社會討論越來越激烈,民進黨又發生這種執政縣長「涉嫌」貪污的事件,當然對民進黨要面對明年縣市長選舉的競爭,是一個極為不利的發展。
  
  平心而論,陳水扁能夠贏得2000年總統大選,固然拜國民黨分裂與興票案之賜,但也必須承認,民進黨在地方(縣、市)政府層級長期的執政評價,在民眾之間建立了「勤政、清廉、愛鄉土」、「綠色執政、品質保證」等的口碑,其實是不容忽視的社會基礎。這也是民進黨雖然在2008年在立委與總統兩項重要選舉中慘敗,卻仍然寄望縣市長選舉可以敗部復活,從大幅增加縣市長席次來作為民進黨重新出發的動力與衝勁。
  
  陳明文是民進黨執政縣市長當中,聲望相當高的一位,所以蔡英文出國時,由陳明文代理主席職務主持中常會,現在他涉及弊案,檢察官聲稱還有錄音的犯罪證據,民進黨長期訴求與建立的清廉形象,無疑又再度在民眾心目中蒙上一層黑影。
  
  其實,民眾對任何政黨不論中央或地方執政,都要求他們在經濟發展與執政清廉上必須有實質的表現,或許在「大德不踰閑、小德出入可也」的情況下,一些對自己所長期支持的政黨或政治人物,會採取「含淚投票」的決定,但目前還願意含淚支持民進黨的忠誠選民已經明顯的越來越少,更多人現在對民進黨的作為根本投不下票。看到陳水扁、陳明文涉及貪污,難道不是對民進黨創黨精神的一大諷刺嗎?
  
  司法雖未定讞,但選舉時卻不需要司法定讞作為投票的前提,選民自有他們投票的主張與觀感,與他們內心的政治判斷。過去也有司法尚未判決,甚至後來判決無罪,但選民卻仍然在選舉時,做出他們政治性判斷的實際例證,2000年宋楚瑜涉及興票案,政治上的影響根本無須司法判決定讞為條件。所以司法上所謂的「未審先判」,與社會道德、政治價值判斷是不同層面的價值觀,就算法律未三審定讞,民眾還是會唾棄那種,已經被認定是貪污腐敗的政治人物與政黨的。
 
(本文刊登於2008-10-06╱中華日報╱第4版)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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