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和《地方制度法》規定,目前我國中央和地方公職人員任期均為四年,但因任滿之日期不同,以致我國幾乎每年均須辦理選舉(如附表一),不僅耗費大量社會成本,也影響社會和諧。近年來,論者倡議縮減公職選舉次數,即分別整合中央與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使總統與立委選舉同時舉行,並將所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併同一日辦理,以期未來每兩年舉辦一次選舉即可(一為中央公職人員與總統選舉、二為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九十七年十月八日初審通過「《地方制度法》增訂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擬將九十八年選出之縣市長任期從四年延長至五年,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任期延長約十個月,鄉鎮市民代表和村里長任期延長約四個月,台北市里長任期縮短二十二天,直轄市長及市議員任期不變,以期在民國一百零三年,將七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整併為同一天舉行,以回應社會輿論對「減少選舉舉辦次數」之訴求,並節省政府大筆公帑開銷。以下謹分析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集中辦理之效益及可行性。
壹、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辦理之優點分析
一、 降低社會成本,有助社會和諧:合併辦理選舉,除可降低政黨或社會團體和民眾因選舉造勢、動員所付出的社會成本,並可減緩與降低造社會不安及政治對立。
二、 節省國家資源及行政人力:每次辦理選舉,上萬個投開票所工作人力、經費耗用大量國家財政,合併選舉縮減辦理選舉次數,能夠節省國家資源及行政人力,使國家資源更能集中有效運用在必要之施政上。
三、 提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率:過去基層選舉投票率僅有3、4成,以致地方派系具有操縱選舉結果之實力,合併選舉將大幅提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投票率,形象清新之候選人當選之機率將大幅提昇,且所選出之地方公職民代也較具民意代表性。
四、 避免地方人士因某次選舉落敗轉戰其他選舉情事發生:過去地方常發生某人在某次地方公職員選舉落敗後,又寄望在其他地方公職選舉中勝出,以致年輕世代優秀人才常無法在地方公職選舉中代表本黨參選,合併選舉將可避免此情況發生,加速各政黨人才培育、世代交工作之進行。
五、 符合社會對於減少選舉次數之期待:多數國人普遍希望我國舉辦的公職選舉能減少或集中辦理,國民黨立法委員提出合併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規劃之提案,實符合社會大眾之期待,有助提升國民黨改革形象,爭取更多民眾支持。
貳、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辦理須考量之問題分析
一、法制層面
(一)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制度並非相同,合併辦理選舉恐造成選務工作容易出錯,且易產生糾紛: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與村里長的選舉制度是「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FPTP)」[1],與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制度為「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SNTV)」[2]並不一致,且後者選票因參選人數眾多選票印製頗長,合併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不僅使選務工作容易出錯產生糾紛,對選民大眾也產生困擾,有違本黨長期主張選務工作單純、避免出錯之立場。
(二) 合併選舉勢將使調整部分公職任期: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如欲合併辦理,勢必縮短或延長部分地方公職人員之任期;由於縮短任期將引發地方公職人員強力反彈,故較可能的方式乃是延長部分地方公職之任期,但地方公職任期之延長仍須視社會輿論大眾之接受程度,否則反可能引發更多紛爭。
二、政治層面
(一) 容易發生「只有坐轎而無抬轎者」情況:當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皆同為候選人時,屆時最基層的村里長候選人必以自己勝選為主要考量,而降低對縣市長及鄉鎮市長之輔選工作,以致可能發生「日頭赤炎炎,隨人顧性命」之情況。
(二)輔選資源將集中至村里長,恐發生輔選不力之情形: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辦理,恐形成各級地方公職參選人皆將競選資源給予村里長,而村里長本身也要競選,恐造成村里長先顧自身選情,而可能對其他黨籍地方公職人員輔選不力。
(三)恐造成某地方派系壟斷多數地方公職人員席次:合併選舉恐使地方具基層實力之派系發揮複式動員能量,而得以一舉壟斷各級地方公職人員,進而形成利益環環相扣之派系壟斷情況,對於地方政治及民主發展恐有負面影響。
三、社會層面
(一)選舉合併辦理,必然出現密集造勢及動員,容易激發社會對立、政治衝突: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屆時將在地方舉辦密集的造勢活動,可能激化因政治立場不同而產生的社會對立,以至形成社會不安及政治衝突之發生,故須考量台灣選民民主素養程度能否承受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之社會高度緊張關係。
(二)地方公職選舉合併舉行提案,恐引發在野黨不滿與批評: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日程調整必須在2008年下半年就需進行,亦即立法院第七屆第二會期結束前必須完成修法,由於目前在野黨在立院席次呈現少數,其欲避免該草案通過後對在野黨爭取地方公職增加困難度,在野黨可能在此議題上大做文章,恐使朝野政黨未來關係更形惡化。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1]「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FPTP, First Past The Post),主要指每個選區只能選出一名代表,每位選民投1票,由選區內得票最高的人當選,不需要獲得過半數選民的支援。
[2]「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SNTV, single-nontransferable vote),一個選區內有多位候選人競逐多個議席,而每位投票者只能投一票給一個候選人。票數以候選人個人計算,選區有幾個席次,則得票數前幾高的候選人勝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