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政治權力垂直分佈,也就是一般所說的中央到地方,政府多少層級的問題。例如日本是中央政府之下,第一級的地方政府是都、道、府、縣;第二級的地方政府是市、町、村。所以,日本從中央到地方是。
台灣自從民國八十三年底精省之後,表面上是三級制,實際上仍然是四級制。因為「省」只是精簡掉,並沒有廢掉。而直轄市之地位,比照省的地位。所以,中央到地方,仍然是,中央之下的省市,省市之下有一般的縣市,縣市之下,還有鄉鎮市;村里是自治組織,不算是行政層級,因此是四級制。
但單單從「市」這個行政區域來看,和省同級的是直轄市,也就是北高兩市;和一般縣同級的是省轄市;另外還有一種縣轄市,像板橋市、彰化市、鳳山市、花蓮市、宜蘭市。因此,過去到現在,很多地方政府的研究學者,都主張把「市」簡化成一種,以免大家認知錯亂,實在搞不清楚台北市和台中市和花蓮市有什麼不同。
但是,由於行政層級的劃分,和行政區域的調整,也就是省縣市鄉鎮所轄的區域的改變有關,而特別是縣以上的行政區域調整,必須依據「行政區劃法」。但此法草案進出立法院幾乎達十次,就是沒有辦法成為議案被討論,更不用說立法通過。以致於台灣的行政區劃在民國五零年代調整過之後,至今仍沒有任何改變,儘管大家都認為目前的行政區域不合時宜,有礙發展,但因沒有立法依據,也就動彈不得,毫無辦法可想。
不過,當中比較奇特的是,直轄市的設置。地方制度法第四條規定了直轄市設置的條件是人口在125萬以上,而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法律規定是「得」,但也可以「不得」。因此,造成過去很多人口達125萬的縣,積極爭取成為直轄市。例如台北縣、台中縣、桃園縣。而且,都成為各種選舉時,候選人的政見支票。不過,升格直轄市最直接的好處是,財政補助款會增加,機關單位數及編制員額可以增加。當然,城市的政經社會地位的提升,自然不在話下,改制直轄市也可成為縣市長的政績,縣市長積極爭取,自然不在話下。
不過,就在長年爭議當中,九十六年五月五日立法院突然三讀通過修改地制法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等等條文有關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一時之間,出現了「準直轄市」的說法,似乎在目前一大堆混亂的市制名稱之中,又增加了一種特別的「準直轄市」。立法院這種做法,無助於行政區劃的通盤調整,反而引起更多混亂,更無法解決很多縣市急著要升格為直轄市的問題。試想一個小小的台灣有二個直轄市,三個準直轄市,還有省轄市、縣轄市,豈不是笑話。而一般縣市想升格成直轄市,還是為了分配稅款的財政問題,財政問題不能徹底解決,所謂「準用」直轄市的相關法律規定,恐怕對問題的實質解決,幫助不大。
(中央廣播電台/台灣觀點/ 2007年5月9日)
(本評論代表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