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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評) 095-176 號

November 8, 2006

金管會委員產生方式 應速修改
憲政法制組助理研究員 謝麗秋
關鍵字: 金管會 廉政倫理規範 修道院級

金管會委員林忠正涉貪遭偵辦後,金管會委員會會議將訂定自律規範,未來委員不宜與業者直接接觸,業者必須以各局處為窗口;此外,如委員垂詢個案,必須留下紀錄並建立「資料庫」等,而去年禿鷹案後,金管會亦曾擬『廉政倫理規範』,被外界暱稱為公務員「修道院級」條款。然而,這麼多自律規範真的能夠徹底解決問題嗎?

 

如果真能解決,為何貪污事件卻一再發生?為什麼明知如果涉及貪污將會被查辦,還是有人甘冒大不諱願意鋌而走險?

 

由於金管會掌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其職務牽涉的利益相當驚人,相關利害關係人可能無所不用其極想利用各種管道,與主管人員進行接觸,由於外界誘惑力太大,就算訂定再嚴密的法律與規範,還是會有人鋌而走險鑽漏洞,也有人認為可以利用權勢當保護傘,達成牟取私利的目的。

 

因此,金管會人員的品德操守規範須比一般人更嚴格,但金管會委員的任用是以專業為考量,專業是重要,可是品德操守更重要,如今金管會又一股腦地研擬倫理規範,可能也解決不了根本的問題。

 

所以,與其事後查弊,不如事前預防,為什麼不修改組織法中委員產生的方式?即使委員之提名仍屬行政院長的職權,但仍可於條文中明訂更嚴格的資格條件,加以推薦或審查會方式,在不逾越權力分立的情形下,讓多元的聲音有機會參與,藉由各種篩選關卡,產生最適合的人來獨立行使職權。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本文刊載於95.11.08人間福報 七版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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