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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評) 096-128 號

September 26, 2007

論法官之政治中立
憲政法制組政策委員 高永光
關鍵字: 法官倫理規範草案 行政中立法 政治中立法

由於總統及行政院連番抨擊法官「偏藍」,司法院已迅速參考國外法例,研擬了「法官倫理規範草案」,其中具體規定法官不得公開支持或反對、評論任一政治組織、公職候選人,不得為任何組織募款及招募成員等;而法官如果參選,則應在其任何職位任期屆滿前一年辭職、退休或資遣。

 

我國由於民主化之後不久,承繼大家在解嚴時期對司法系統的不信任感,因此,原本對司法的信心或信賴指數就不高。台灣民間社會的順口溜:「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雖不一定正確,但多少反應了一般民眾對司法信心缺乏的程度。再加上政治人物一旦涉案,總喜歡把司法案件擴大,渲染成政治迫害,因此,司法受到政治干預的印象,也就根深蒂固,容易受到質疑。早期,林洋港擔任司法院長,為了捍衛司法獨立及其公正性,特以「皇后的貞操,不容懷疑」一語,各方流傳一時,但也反應出長期以來大家對司法的質疑。

 

從以上層面來看,司法院正式草擬「法官倫理規範草案」,毋寧是一件好事。表面上看來,似乎剝奪了法官的一些政治人權,比方說法官做為一個基本的公民,當然有參加政黨的權利;或者在卸下法袍,回復一般公民身份時,自應有權參與其所屬政黨之各項活動,例如募款餐會等;但是,為避免瓜田李下之嫌,甚至於為了讓民眾對司法獨立建立起強烈的信心,此時此刻,法官犧牲一己之政治權利,為台灣司法的獨立公正建立起里程碑的時代,實在值得所有法界人士的認可。

 

我國法官現除大法官外,均受到任職的保障,此乃為保障法官獨立及公平審判,各國之通例。因此,是否可更進一步考量法官退出政黨,而非僅僅是退出政黨或政治組織的活動,似亦可加以考量。法官也是一般公民,自有其政治立場及政黨屬性。但是,支持某一政黨,則未必需要加入該政黨;而為了建立及維持一般人對司法獨立的信心,在台灣民主轉型時期,先要求法官退出政黨,或不得加入改黨,並非對於法官政治權利的剝奪及迫害。未來,如果司法公正性獲得一般民眾的肯定,屆時再放鬆規定,也未嘗不可。

 

當然,法官除政治中立外,更應行政中立。政治中立是指政治立場的中性,而行政中立則是依法行政,後者是指法官或任何有公共職位身份的人,不得以其公共職位上之資源,進行政治性的支持或不支持的任何活動。政治中立比較能在形式上做要求,實質上,還有賴個人的政治道德及操守。行政中立則可以依法嚴查,是否有濫用公共支援,則可以訂定一些查核的標準。因此,政治中立法可以規範人,行政中立法則可以把規範事。司法院對於法官的政治中立進行規範,不禁令人連想到行政中立法的迫切性,希望朝野加把勁,在行政中立法的立法腳步上也多用些力。

 

(中央廣播電台/台灣觀點/ 2007921日播出)

 

(本評論代表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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