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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評) 098-114 號

July 1, 2009

從法國地方制度看我國區域合作問題
副研究員 陳華昇
關鍵字: 地方制度 區域政府 地方自治

  法國為單一制國家,在二次大戰之前,其中央集權色彩相當明顯。因為在二戰前,法國的地方體系其實都是由中央派駐地方的行政機關體制,其地方政府為中央之派出機關,不具地方自治團體之地位,故地方行政長官與公務員均由中央指派,當時地方雖亦設有議會,但其成員亦由中央指派,議會的決議僅具參考效力,而無法律上的拘束力。直到二次戰後,1946年法國第四共和憲法始訂有地方自治制度,設省和市(鎮)為具有公法性質的地方自治團體。

  至 1982年法國訂定地方分權法,在中央政府與省層級之間新設「大區」(亦有稱「區」者)之行政層級,其最初僅為中央派駐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行政機關,由中央政府指派其官員,主要任務功在負責將中央法令落實於地方,並補強國家與原先既有的地方自治團體雙方協調不順的困境。法國訂定「大區」之行政層級與相關職權後,並陸續在許多法律中補強「大區」之職能,甚至晚近復賦予「大區」之自治法人地位;亦即法國的「大區」最初是作為一個中央派駐的行政機關,以協調和監督區域內各省的組織,而後才轉為自治法人。惟多年以來,「大區」之主要職權功能大致都包括:1.處理區之行政庶務,2.促進地區內經濟、社會、文化科技發展、國土整治、保存區域特色,3.管理並增進高中教育,4.參與經濟規劃。而究其實際執行事項及其發揮功能而言,其主要職權及業務實包括教育及職業訓練、交通運輸與電信、經濟規劃、城市與住宅開發、國土整治、鄉村開發與環境、文化與社會生活、衛生保健與社會救助。從法國「大區」之建制及其功能、職權來看,此一制度頗值得我國未來建立「區域政府」之參考。

  法國「大區」制能夠在其中央集權國家體制與既有次級地方自治團體的權限間,另闢可行方向,藉由賦予大區適當而必要的組織權限,以充分發揮其監督與整合下級地方自治單位(即「省」)的功能角色。故法國大區制之建立,有助於落實地方分權化趨勢及加強區域性機關整合職能,其推動與發展乃是階段性的,即先設立行政組織機關,行使協調區域內各省共同建設發展之職權,等到區域內各省相互整合並形成利益攸關的生活圈時,再將此「大區」改制為地方自治團體,此為漸進而有效地推動區域整合之方式。

  我國目前正在進行行政區域重劃,未來將以三大都會生活圈為核心,加強七大區域(北北基宜、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高屏、花東、澎金馬)其中各縣市、直轄市之間的合作關係,以加速區域合作,希望未來可以實現三大區塊(北台灣、中台灣、南台灣)的整合,在此漸漸發展的過程中,法國「大區」制可供我國參考借鏡。未來我國可在跨越相鄰數個直轄市、縣市的各區域,分別設置「區域政府」或「區域發展委員會」,在中央政府督導下負責協調區域共同事項、解決跨縣市區域問題、規劃大區域重大建設,以推動跨縣市合作,加速區域內各縣市、直轄市的整合,促進區域各縣市的共榮發展,如此將能真正帶動縣市合作和區域發展,加速三大區塊內部的各自整合,實現台灣「三都」區域發展之理想。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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