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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評) 098-096 號

July 1, 2009

升格聲中談直轄市的員額控管
憲政法制組召集人 黃錦堂
關鍵字: 縣市升格 直轄市之員額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一、問題
    
       行政院長週一上午召開縣市升格改制審查會議,通過台北縣之單獨升格,以及台中縣市、高雄縣市、台南縣市之分別合併升格。報章批判,未來直轄市人口達到200萬,公務人力比照台北市將可聘用一萬五千多人,亦即將可擴充至少一倍的員額。
   
二、對策

       對策目標固然只有一個(亦即調控直轄市之員額),但切入面得有四種。
從法律上而言,依地方制度法所授權制訂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2條規定,直轄市之直轄市政府之員額總數,除醫院及警察、消防機關之員額外,轄區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一萬五千四百人。這上限係依民國83年底以來台北市政府之當時人力要求,顯然高估,有必要予以調整。內政部在歷來的修正檢討中,礙於北高兩市反對意見,都不敢調整。如今已經到了檢討的時刻,由內政部直接修改,法源上最無疑義,而且只是屬於法規命令層次,也相對簡單可行。

       第二種種可能,由行政院於核定升格的處分中,為附帶要求。雖然行政院長已經於週一(民國98年6月29日中午口頭宣布最終的升格結論,但仍須有詳細的書面行政處分書),而仍得於處分書中詳載有關的條件或負擔。詳言之,本次改制案均由縣市政府提出。准駁的要件,為地制法第4條第1項「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地方制度法第7-1條第三項明定「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顯示行政院長享有裁量權,於核准時得附帶提出「條件或負擔」,要求修改合併計畫書之內容或指引進一步之協商機制或明文規定日後事後法規修改時之遵守義務,例如台北縣名稱為「新北市」,在英譯與國際理解上之困擾,遑論居民之觀感;再如對於計畫書所載縣邑的選定、區的劃設之合宜性,以及新直轄市之機關數目與公務員額的節制等。此等若不在准許升格時為一併要求,日後處理將面對五個直轄市的聯手反對,費時耗力。

       第三,人事行政局作為行政院所屬與地方所屬行政機關的人事總管機關,固然也得對地方的人事員額有一定調控權力,但行政作用法上的直接規定未必充足。人事行政局表示,雖然縣市升格之後員額可以增加,但仍要符合地方制度法等法規的規範;基於政府的人事精簡政策,將進行溝通與道德勸說,不會讓每個直轄市的員額都達到上限。

       第四,財政部得針對地方政府的一般補助,修改依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制頒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將地方的公務人力成本績效當作一個重要指標。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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