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狀態責任界定之實務爭議問題—以行政法院之裁判為核心
壹、前言 按行政罰之對象原則上應以行為人為重心,在例外情形方處罰非行為人,此即所謂「行為責任」(Verhaltenshaftung)與「狀態責任」(Zustandsverantwortung)之區別。按狀態責任則指人民依法規之規定,對某種狀
壹、前言 按行政罰之對象原則上應以行為人為重心,在例外情形方處罰非行為人,此即所謂「行為責任」(Verhaltenshaftung)與「狀態責任」(Zustandsverantwortung)之區別。按狀態責任則指人民依法規之規定,對某種狀
壹、前言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日前作成了釋字第五三○號解釋,其中對於法官除了保障其審判獨立外,亦不能自外於職務監督多所著墨,這不啻是近年來推動司法改革的一大警訊!因為以往審判獨立最為人所詬病者,便係假職務監督之名,行干涉審判獨立之實,但自從司法院廢止裁
司法機關在調查性侵害案件時,經常遇到蒐集證據上的困難,因為性侵害案件具有私密性質,往往除了當事人以外,欠缺其他第三人目擊,除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自白認罪,否則容易流於各說各話;而多數受害者亦未能利用受害後第一時間進行驗傷等必要的採證工作,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