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財政部將允許銀行自行決定其所投資之股票為長期或短期投資;同時,其在投資股票所產生的虧損,在年底評價時,其跌價損失亦可自行決定是否從現行的一年攤提,延長為十年攤提。此種做法明顯地違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第1號公報規定:「短期投資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跌價損失應列入當期損益計算」。也與國際清算銀行(Bank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所規定應將市場風險納入資本適足率考量的原則違背。
企業投資股票屬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有一定的定義,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第5號公報,所謂「長期投資」是指投資公司購買的被投資公司股票,未在公開市場交易或無明確市價、或是投資公司有控制被投資公司建立密切業務關係而投資的股票,及有長期持有的意圖與能力等。但金融業投資購買的股票,多數不符合這些條件,理應列為短期投資,有損失則必須在當年度全部列報損失。財政部若以行政命令扭曲會計原則,允許金融業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無異允許金融業以會計方法操縱損益,不但違反了會計的一致原則與保守原則之基本慣例,而且對金融業將具有非常負面的影響。
尤其我國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各國的財務報表編製準則必須符合國際的會計慣例,但財政部的想法,違反國際公認的會計原則,顯然不宜。
投資損失分成十年攤提,對金融業來說投資損失可以延後十年攤提損失,有助於美化財務報表,也藉由損失分年攤提的方式,會使金融業當年度損失減少、盈餘增加,相對每股獲利會提高,報表雖會變得比較好看,但相對也必須繳交較多的所得稅。
假設甲銀行投資股票損失1,000萬元,按照會計原則,這1,000萬元損失須全數列為當期損失,但若按財政部的方式分十年攤提,則當期損益表只列報100萬的損失,稅後盈餘多了900萬元,因此每股盈餘將出現虛胖的情形。雖然財政部認為,其餘的900萬元損失,放在資產負債表中股東權益的減項,並無隱藏損失,但如此一來,金融業與其他產業的每股盈餘算法不同,獲利能力即無法在相同基礎上比較。
財政部站在股市護盤與解決金融業護盤虧損危機的立場,不難令人理解其會出此下策,但這種作法對股市可能愛之適足以害之。這項措施等於宣告台灣金融問題相當嚴重,更影響股票投資意願。尤其外資將因我國銀行財務報表失真而裹足不前。目前股市下跌,其主要原因為政策未能考量全民利益,且搖擺不定,使投資人失去信心。政府要解決財經困境,應拿出對症下藥的治本之方,從產業競爭力與金融品質與紀律的提升著手。若想以改變會計處理方法的鋸箭法來暫時解決金融問題,結果必定是因小失大,後患無窮。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