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摘要
一、國民年金制度尚未完備、年金制度亦未發揮預期的效用。
二、政府應推動「老人分期賣屋養老」政策,並儘早研擬相關配套措施。
三、檢討現行老年農民經濟保障政策、積極推動「國民基礎年金」。
貳、問題分析
一、年金制度尚未發揮預期的效用
政府為了照顧民眾退休後的生活所需,已於民國97年10月1日開辦國民年金保險,並於民國98年1月1日起實施勞保年金制,提供大部分的民眾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但由於國民年金實施至今僅約一年的時間,民眾的投保年資並不長,因此年滿65歲之後每月大多只能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並不足以維持最低生活所需。意即當初年金制度所預期的效用至少還需40年的時間才會產生,屆時老年民眾也才能領取全額年金(依目前投保金額計算約8,986元)。因此,這段空窗期間亟需政府提出其他配套措施以保障所有老年民眾的基本經濟安全。
二、國民年金制度尚未完備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國民年金制度都以保障全體國民老年經濟安全為目標,例如英國第一層保障的公共年金(Public Pension)。而我國國民年金保障的範圍卻僅限於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的家庭主婦、學生、身心障礙者等無工作的民眾,目前繳費人數約僅425萬人。由於保險對象的限制,使得國民年金並無法產生如全民健保「劫富濟貧」的效果(只是水平重分配,而沒有垂直重分配的功能),再加上政府對於中、重度身心障礙者集中、低收入戶的保費分擔,不僅國民年金未來財務堪慮,政府的財政壓力亦會隨著老年人口的不斷增加而越來越沈重。
此外,依據最新的統計結果顯示,截至民國98年5月底止,參加農保的人數有1,569,973人,由於農保並沒有老年給付的設計,未來老年農民退休僅能依賴每月6千元的老農津貼。然而老農津貼的財源來自稅收,農民並不需要如國民年金繳交保費,且每月領取的金額卻又是「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一倍,如政府再不鼓勵農民加入國民年金,繼續補貼農保虧損及支應老農津貼的費用,未來恐將造成政府嚴重的財務黑洞(依官方統計,自民國79年至98年5月,政府已撥補農保虧損為1,194億餘元,尚有31億餘元待撥補),對於農民權益的保障亦是很大的不確定性風險。
三、推動「老人分期賣屋養老」應有相關配套措施
由於國民年金目前所提供的保障仍不足以維持老年民眾的基本生活所需,再加上有需多民眾雖有自用住宅卻沒有足夠的收入以支應基本的生活開銷。因此,為因應傳統家庭結構的改變,遂有學者提出「老人分期賣屋養老」的建議,雖初步獲得媒體及民眾的迴響,但在實際執行層面仍有待金管會與各銀行間研擬出具體可行之道,且需得到社會各界的認同,政府亦需事先防範可能產生的社會問題,如老人遭子女棄養,或因爭奪家產而衍生的家庭暴力等問題。一個好的政策、概念在執行上仍有賴於其他完整的配套措施,尤其是「老人分期賣屋養老」的想法,究竟是因應家庭結構的變遷,或是反過來成為影響家庭結構改變的重大因素,值得政府進一步省思。
參、政策及對策建議
一、建議政府即早落實「老人分期賣屋養老」政策,提供民眾更多元的選擇
根據新聞媒體報導,目前金管會計劃推動歐、美國家實施多年的「反向抵押貸款」(reverse mortgage),以提供老年民眾籌措退休生活費用時的另一種選擇。未來政策若能落實,政府亦應主動關注民眾的權益,由消保會或另外成立第三人組織(社福團體)做為監督、諮詢單位,以避免民眾權益受損。此外,對於可能衍生的繼承、撫養等家庭問題,政府亦應即早因應或宣導,避免變成另一種社會問題。
二、檢討老年農民經濟保障政策
不論是農保虧損補貼,或是每個月6千元的老農津貼,都是透過政府的稅收支付,長期下來,已造成政府相當大的財政負擔。為避免未來農民的退休生活受到政府稅收不足的影響,建議政府鼓勵農民參加國民年金,透過社會保險制度,既可以有較健全的財源,又能提供農民更多的保障(國民年金之全額年金遠高余老農津貼),實為政府及農民雙贏之政策。
三、推動「國民基礎年金」
為避免國民年金未來從社會保險淪為社會救助,也為了避免台灣未來步上英國年金貧窮的後塵,建議政府即早推動「國民基礎年金」的規劃,讓國民年金成為全體國民的第一層保障,並回歸社會保險的本質,達到社會互助的理想。
〈本文謹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