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65年,美國倡議將珍貴的文化和自然資產進行保護,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有鑒於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日漸遭受破壞威脅,或因年久腐變,造成無可挽救的損害,必須進行保護行動;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法國巴黎通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8年,通過了第一批「世界遺產」名錄,目的在維護並保存自然與人文的世界資產,並給予財務與技術上的協助。台灣因非聯合國成員,長久以來,並未考量「世界遺產」價值的追求,直至2002年,政府開始推動世界遺產觀念,國人才開始關心世界遺產的重要性與國家自然與人文資產的保護,並根據「世界文化遺產暨自然遺產保護公約」,陸續遴選出在台灣極具代表性,也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規範的世界遺產特色,具有顯著普世價值的18處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唯其能否實現,仍有待政府與全國人民的堅持與努力。

2012年截止,在世界將近千座的世界遺產中,有「福爾摩沙」-美麗之島之譽的台灣卻沒有世界遺產,為什麼?

一.前言

在國人愈來愈重視的旅遊生活中,山川大澤的自然美景固是人類休閒的需求之一,但緬懷人文匯集的先人建設與遺物,更是旅遊的重要訴求,因此,在一國發展觀光旅遊的過程中,若旅遊景點能躍為國人所重視,並為世人所珍惜,而成為世界性的遺產,則更能為後世人類所津津樂道,因此,世界遺產不只是一種榮譽,或是旅遊金字招牌,更是對遺產保護的鄭重承諾,因為一項世人所共同承認的世界遺產不僅受到國際性的保護,在受到天災人禍時,亦可以得到世界性的財務協助與人力保護,唯台灣目前仍無世界遺產。

二.世界遺產的緣起


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法國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後,世界遺產的概念與實踐不斷有新的發展,世界各國也都盡其所能發掘並簽報新的世界遺產,而有關世界遺產的認定與協助之計畫也愈來愈周延,如1994年的奈良文件(The Nara Document)確認了世界遺產對多元文化的尊重,2000年的第28屆世界遺産委員會會議通過了一份凱恩斯決議(Keynes Resolution)修改案,提出新的提名政策,並經由「蘇州決議」部分修正後落實執行,而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能具體而微地貫徹世界遺產「全球策略」,追求世界遺產所應具備的全球代表性和平衡性。


大體而言,世界遺產的標準是標的物必須符合傑出普世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真實性(Authenticity)、完整性(Integrity)的結合,因為世界遺產的甄選,主要是根據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簡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的世界遺產委員會(World Heritage Committee)開會並投票決定的,這個委員會於1976年召開第一屆會議以後,每年即在全球不同的締約國舉行一次正式會議,主要目的在呼籲人類要共同重視、珍惜、保護,以及拯救這些地球上獨特的自然景點與人文歷史。


三、世界遺產


世界遺產是一項由聯合國支持,並由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負責執行的國際公約建制,以保存對全世界人類都具有傑出普遍性價值的自然或文化處所為目的。而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等非政府組織作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協力組織,並參與世界遺產的甄選、管理與保護工作,而有關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的認定與保護行動,已將近有半個世紀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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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遺產類别


大體而言,世界遺產分為文化遺產、自然遺產,以及複合遺產等三種。其中,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專指「有形」的文化遺產,其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另一項計畫「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同。


另外,世界文化遺產內容包括紀念物(monuments)、建築群(groups of buildings)和場所(sites)等;其中,紀念物係指建築物、具紀念意義之雕刻及繪畫、考古物件及構造、洞穴及綜合上述,且在歷史、藝術以及學術上具有傑出普世價值者。建築群係指獨立或集體的建築群,其風格樣式、均質性或地景在歷史、藝術以及學術上具有傑出普世價值者。場所則包括了與自然諧調的人造物及考古遺址等區域,並在歷史、藝術以及學術上具有傑出普世價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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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世界遺產公約


一般而言,世界遺產的認定與保護行動必須以世界性的公約為前提,而早在1965年,美國便已倡議將文化和自然聯合起來進行保護。1968年,世界自然保護聯盟也提出了類似的建議,1972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會議時,已發現隨著時代的進步與經濟的發展,不論是文化遺產或自然遺產,人類都愈來愈能感受到天災人禍破壞所造成的威脅;觀其緣由,一則因年久腐變所致,二則因社經條件變化而讓古蹟保存不易,並使損害或破壞現象更為惡化。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為解決人類遺產可能破壞或消失的問題,乃在1972年的法國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希望經由世界遺產公約的訂定,能解決保護世界遺產的長久保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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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界遺產的提名過程


一般而言,世界遺產的認定必須符合一定的規範,故須先建立評定的標準,凡符合標準者才能做為選擇的標的,因此,世界遺產的提名過程十分嚴謹;根據世界遺產評定過程,其提名過程包括(1)推薦→(2)提名→(3)評價→(4)現場調查→(5)判斷→(6)審議→(7)正式登記→(8)成為世界遺產等,其過程內容簡述如下:


(1) 推薦:尋求登記地域的政府機關,擔任候選地的推薦。


(2) 提名:由所在地會員國提出暫定名單。


(3) 評價: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進行評價。


(4) 現場調查:評價以後須經現場調查加以佐證,若為文化遺產,由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ICOMOS)負責現場調查報告;若為自然地遺產,則由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IUCN)負責現場調查報告。


(5) 判斷:根據現場調查報告,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負責判斷、登記、推薦。


(6) 審議:在世界遺產委員會做最後審議。


(7) 登記:正式登記,並成為世界遺產。


經由前述的提名作業可知,一個國家在申請被列入世界遺產時,首先要對本國有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列出一份詳細的目錄,稱之為「預備名單」,沒有列入預備名單的遺產不能進行申報;該國可以從預備名單中篩選出一處遺產,列入提名表中,而世界遺產中心也會對如何準備一份詳盡的提名表提供建議和幫助。


申請國家向「世界遺產中心」提列提名表,經「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和「國際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聯盟」獨立審核以後,評估報告送到「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將被提名的遺產錄入到「世界遺產名錄」中;而凡被拒絕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提名世界遺產地,將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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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世界遺產的評定準則


大體而言,各國對於世界遺產的提名,必須是該遺產具有「突出的普世價值」,以及至少滿足以下十項基準之一,亦即一處的世界遺產之認定,必需要滿足以下十個條件之一,方可被選錄入世界遺產,茲簡述如下:


(1) 表現人類創造力的經典之作。


(2) 在某期間或某種文化圈裡,對建築、技術、紀念性藝術、城鎮規劃、景觀設計之發展有巨大影響,促進人類價值的交流。


(3) 呈現有關現存或已經消失的文化傳統,並有文明的獨特性或稀有性之證據。


(4) 關於呈現人類歷史重要階段的建築類型,或者建築及技術的組合,或者景觀上的卓越典範。


(5) 代表某一個或數個文化的人類傳統聚落或土地使用,提供出色的典範-特別是因為難以抗拒的歷史潮流而處於消滅危機的場合。


(6) 具有顯著普遍價值的事件、活的傳統、理念、信仰、藝術及文學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連結。又根據世界遺產委員會的認定,該基準應最好與其他基準共同使用。


(7) 包含出色的自然美景與美學重要性的自然現象或地區。


(8) 代表生命進化的紀錄,重要且持續的地質發展過程,具有意義的地形學或地文學特色等,以及地球歷史主要發展階段的顯著例子。


(9) 在陸上、淡水、沿海及海洋生態系統及動植物群的演化與發展上,代表持續進行中的生態學,以及生物學過程的顯著例子。


(10) 擁有最重要及顯著的多元性生物自然生態棲息地,包含從保育或科學的角度來看,符合普世價值的瀕臨絕種動物種。


在上述十項標準中,1~6項是判斷文化遺產的基準,7~10項是判斷自然遺產的基準。然而,在大多數已登錄的世界文化遺產中,大多滿足以上的多款基準條例,僅有少數是滿足一項標準的的世界遺產,特別是基準6的規定,如日本的原子彈爆炸圓頂屋,塞內加爾的格雷島,波蘭的奧斯威辛集中營等;至於能滿足1~6項全部標準的世界文化遺產有中國的敦煌莫高窟,以及義大利的威尼斯等;自然文化遺產則僅有中國的泰山一處。


另外,能滿足世界自然遺產多項基準條款的並不多見,其中,能全部滿足7~10項的4項判斷基準者有澳大利亞的大堡礁,紐西蘭的次南極群島,馬來西亞的姆祿國家公園,委內瑞拉的卡耐馬國家公園,俄羅斯的貝加爾湖,中國南方喀斯特,雲南三江併流保護區-梅里雪山(Three Parallel Rivers of Yunnan Protected Areas),以及包括貴州赤水、福建泰寧、湖南崀山、廣東丹霞山、江西龍虎山、浙江的江郎山等六處典型的丹霞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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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球各洲的世界遺產數


世界遺產分佈在世界各主要大洲,根據「世界遺產委員會」的評估,截至 2012年第36次世界遺產委員會於俄羅斯聖彼得堡召開前,在188個世界遺產公約締約國中,有153國擁有世界遺產。另外,全球計有世界遺產974項,其中,以文化遺產為最多,達749項,占所有世界遺產的76.90%;另外,自然遺產196項(20.12%),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29項(2.98%)。而在世界各主要區域的世界遺產數中,以歐洲和北美洲的佔比幾達一半為最多(49.90%),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次之(21.05%),其餘各洲的世界遺產數則相對較少;有關世界各主要區域的世界遺產數比較可參閱表1的說明。

表1 世界各主要區域的世界遺產數比較表

區域

文化

自然

雙重

合計占比(%)

非洲

46

35

4

85 8.73

阿拉伯國家

63

4

2

69 7.08

亞洲和太平洋地區

143

53

9

205註1 21.05

歐洲和北美洲

407

68

11

486註2 49.90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區

90

36

3

129 13.24

合計

749

196

29

974100.00

資料來源:1.維基百科2.作者整理。

說明:註1:俄羅斯及高加索國家的世界遺產被計入歐洲的數量中。

註2:烏布蘇湖(Uvs Nuur)為蒙古和俄羅斯共有的自然遺產,被分別計算

到亞洲和歐洲的數量中。

(五).世界各國的世界遺產數

世界遺產是人類在地球上的自然與文化遺產,而根據世界遺產協會的報告,在舉世各國中,由於其所處的地區,建國的歷史,民族的生活方式等的不同,因此,其所留下來的自然與人文遺產亦不相同,有些國家地大物博,人口眾多,歷史悠久,自然與人文資源豐富,所遺留之世界遺產較多,有些國家則僅有一處,其原因固然各有不同,但國家歷史的長短,以及該國政府是否積極申報等,應是較大的影響因素;因此,有些國家擁有三十個以上的世界遺產,有些則僅有少數一、二個點綴,其中,世界遺產數最多的國家為義大利(45),次為西班牙(41)與中國大陸(40),其擁有之世界遺產數均超過40個;至於現在的經濟強國如美洲的美國,亞洲的日本,歐洲的英國與德國等,其所擁有的世界遺產數均相對較少;有關世界各國三個以上世界遺產數目比較可參閱表2的說明。

表2 世界各國三個以上世界遺產數目比較表

遺產數

國家(數目)

備註

1個

2個

3個

亞美尼亞 孟加拉 賽普勒斯 喬治亞 瓜地馬拉 伊拉克 約旦肯亞 馬達加斯加 馬爾他 紐西蘭 土庫曼 烏干達 委內瑞拉 葉門

4個

丹麥 厄瓜多爾 馬來西亞 馬利 尼伯爾 阿曼 巴拿馬 塞內加爾 塞爾維亞 斯洛伐克 烏茲別克 辛巴威

5個

智利 剛果 泰國 敍利亞 菲律賓 利比亞 黎巴嫩 芬蘭

6個

玻利維亞 哥倫比亞 越南 巴基斯坦 以色列 匈牙利

7個

奧地利 阿爾及利亞 克羅埃西亞 埃及 坦桑尼亞 斯里蘭卡 羅馬尼亞 荷蘭 印尼

8個

比利時 古巴 衣索匹亞 突尼西亞 突尼西亞 南非 摩洛哥

9個

保加利亞 土耳其

10-14個

南韓(10)秘魯(10)伊朗(10)瑞典(12)波蘭(13)西班牙(13)日本(14)

15-19個

捷克(12) 加拿大(13) 巴西(16) 澳洲(17) 希臘(17) 美國(18)

20-24個

俄羅斯(20)

25-29個

印度(27) 英國(28) 墨西哥(29)

30-34個

德國(30)

35-39個

法國(35)

40-44個

中國大陸(40) 西班牙(41)

45-49個

義大利(45)

合計

974

分類與說明

全球計有世界遺產974項,其中,文化遺產749項(76.90%);自然遺產196項(20.12%),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29項(2.98%)。

資料來源:1.作者整理

說明:截至2012年7月6日,第36次世界遺產委員會於俄羅斯聖彼得堡召開前

為止。

(六).特殊的世界遺產

世界遺產分佈世界各地,而較具特色的則包括極地、第一個被除名、危機最大的世界遺產等,茲臚列全球特殊的世界遺產如下述:(維基百科)


1.地球極地的世界遺產

(1).最東的世界遺產:(無)

(2).最西的世界遺產:(無)

(3).最南的世界遺產:澳洲的麥誇里島(南緯54 35)

(4).最北的世界遺產:俄羅斯的弗蘭格爾島自然保護區(北緯71 11)


2.第一名的世界遺產

(1).第一個被除名的世界遺產:阿曼的阿拉伯羚羊保護區(1994-2007)

(2).第一個被除名的自然遺產:阿曼的阿拉伯羚羊保護區(1994-2007)

(3).第一個被除名的文化遺產:德國的德勒斯登易北河谷(2004-2009)

(4).第一個爆發嚴重主權衝突的世界遺產:柬埔寨與泰國之間的柏威春夏寺

(5).第一個被國家政府破壞的世界遺產:由當時阿富汗的塔利班政府所毀的巴米揚谷的文化景觀和考古遺址.

(6).唯一未明確標示所在國的世界遺產:由約旦代為申報的耶路撒冷老城及其城牆.


3.最高的世界遺產

最高的文化遺產建築為法國巴黎塞納河畔的艾菲爾鐵塔


4.最多共同擁有國的世界遺產

橫跨最多國家的世界遺產是由芬蘭、白俄羅斯、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挪威、摩爾瓦多、俄羅斯、瑞典、烏克蘭等10個國家共同擁有的「斯特魯維測地弧(Struve Geodetic Arc)」。這地弧是從挪威到黑海的一組三角測量點,穿過10個國家,總距離為2820公里,用以確立地球的參考橢球體。


5.危機最大的世界遺產

擁有世界遺產,但卻瀕臨危機最多的國家是剛果民主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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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沒有世界遺產的國家


理論上,地球上的資源豐富,人文匯集,每個國家都應有其自然與人文的特色,亦即應有世界遺產條件的自然與人文景觀的存在;然而,在舉世各國中,仍有許多國家並沒有世界遺產,觀其緣由,其與該國缺少地理與人文的特色並無關聯,而是因為政治或其他因素使然;一般來說,凡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或沒有加入聯合國或是簽署「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國家和地區,無法申報世界遺產。


截至2012年上半年,至今仍沒有一項世界遺產紀錄的國家及地區計有47個,台灣是其中之一。這些國家包括阿布哈茲、阿魯巴、美屬薩摩亞、安地卡及巴布達、安哥拉、安圭拉、南極洲、英屬印度洋領地、蒲隆地、汶淶、巴哈馬、不丹、吉布地、撒拉威阿拉伯民主共和國、厄利垂亞、斐濟、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格瑞變納達、赤道幾內亞、幾內亞比索、蓋亞納、牙買加、葛摩、科索亞、賴索托、科威特、列支敦斯登、賴比瑞亞、賴索托、摩洛哥、緬甸、馬爾地夫、諾魯、卡達、中華民國-台灣、盧案達、新加坡、獅子山、索馬里、南蘇丹、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史瓦濟蘭、東帝汶、東加、吐瓦魯、特立尼達和多巴哥、聖文森及格瑞那丁、薩摩亞等。


但也有特例,因為殖民地一般是由母國申報,如丹麥的格陵蘭;又如某些從原有世界遺產的國家獨立的新國家,也有可能擁有世界遺產,如從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獨立出來的黑山,以及由約旦代為申報的耶路撒冷地區。(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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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世界遺產的爭議


世界遺產是由世界遺產委員會的會議所決定,然而,自1977年6月在法國巴黎召開第1次會議以來,至2012年6月於俄羅斯聖彼得堡召開第36次會議的三十餘年中,有些問題依然無法獲得完滿的解決,其間仍有許多尚未解決的世界遺產爭議。


在世界遺產的爭議中,主要是因為有許多國家每年都爭取將其特有的景點排上世界遺產名單,但因為許多自然景觀面臨列為世界遺產保存時,卻因為人為的不當開發而無法滿足世界遺產委員會所設定的條件之需求;更有一些已列為世界遺產的景點,但已遭受嚴重的破壞,而失去世界遺產的認定。


為解決天災人禍對世界遺產的破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雖然制定了世界遺產公約,並由締約國選舉產生世界遺產委員會來貫徹相關理念與工作,但由於保護世界遺產的任務相當艱鉅,所需耗費的經費更是龐大,加上遺產保護經常與該國的經濟發展互相牴觸,在國家主權的定位下,世界遺產委員會缺少保護監測與約束的能力,並與該國所應負起的國際義務等事項上有所衝突,因而備受爭議。


自1972年以降,每年世界遺產的列名清單(world heritage list)早已成為世界各國僅次於奧運等國際競賽中的角力場。然而這樣保存模式,也在一次又一次的國際輿論中受到重視與改進,直到現在,每年的世界遺產大會都是國際矚目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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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非物質文化遺產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或無形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唯非物質文化遺產並不包括在世界遺產的範疇內,它們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兩項不同的計畫,互不相屬。


.台灣與世界遺產


1974年,聯合國有感於戰爭、自然災害及工業發展對於世界遺產的破壞,於是通過「世界人類文化與自然公約」,保護具有普世價值的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與複合遺產,而世界遺產中有許多前瞻性的保存觀念與務實做法,值得台灣的借鏡與學習,因為這也是台灣能進一步參與世界遺產的重要因素。


(
一)、世界遺產對台灣的意義


由於台灣因目前並非聯合國會員,無緣參與世界遺產的相關工作與活動,使國人對於世界遺產存有隔閡,也使台灣文化資產的保存與實踐,和世界遺產保存與修護的重要觀念及成果存在著不少落差。雖然台灣不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成員,但國人並不應該就此自絕於世界遺產之外,台灣的文化資產界可以透過世界文化遺產與國際接軌,進而提升對於文化資產保護正確的態度。


事實上,不管一個國家是否是世界遺產條約的締約國,世界遺產的存在已是近半個世紀的事實。而台灣如果可以更加關心世界文化遺產,對於我們在文化上將會有實質的助益,其中尤其以下面幾點特別有其意義。(傅朝卿,2009)


1.可作為了解世界文明與文化的媒界。


2.可作為發展文化觀光的學習對象。


3.可作為建築與空間類文化資產分類、指定,以及整修的借鏡。


4.可以與世界文化遺產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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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世界遺產潛力點評估計畫

2001年,為使台灣文化資產保存觀念與世界同步,文建會即陸續推動世界遺產認定的相關工作,並推動「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評估計畫」;2002年,經過縣市政府、文史工作室及學者專家推薦,評選出十一處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並邀請聯合國委託實際針對世界遺產做評估的單位,也就是「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的專家學者,利用半個月的時間,分別進行十一處潛力點的實地勘查,其中,包含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兩大類,而兼具文化與自然的景點,則由兩組專家一同會勘。經過實地勘查以後,針對這些景點在申請成為世界遺產的過程中,擬定所有應注意及改進事項,並研擬未來國內保存工作應努力的方向。


(
三).世界遺產潛力點類別

在完成「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評估計畫」的考察活動之後,參與評估的專家根據政府準備的程度、特殊的價值,以及面對危機的急迫性等判斷標準,將十一個潛力點分為三個階段,即:

1.第一類的潛力點:包括棲蘭山檜木林、太魯閣國家公園、卑南史前文化遺址、阿里山森林鐵路等四個潛力點,這些潛力點具有顯著的特殊價值,文獻及其他輔助設備準備 較為完善,但其同時也面臨開發或觀光的壓力。

2.第二類潛力點:是指未被劃入第一類潛力點的其餘七個地點,包括金瓜石、淡水紅毛城、陽明山公園大屯火山群、勝興火車站及舊山線、澎湖玄武岩、蘭嶼等。


3.第三類別:是指未被涵蓋於此十一處潛力點的新景點,由專家們提出,但擁有相同價值的建議名單,如玉山。


五、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


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受制國際社會現實,以中華民國名義,臺灣一直無法簽署世界遺產公約,因此,臺灣無任何地點或景觀登錄為世界遺產。


(
一).世界遺產的篩選


「世界遺產」登錄工作有許多前瞻性的保存觀念,為使國人保存觀念與國際同步;2002年初,行政院文化部陸續徵詢國內專家,並函請縣市政府與地方文史工作室提報、推薦具「世界遺產」潛力點名單,選出11處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包括太魯閣國家公園、棲蘭山檜木林、卑南遺址與都蘭山、阿里山森林鐵路、金門島與烈嶼、大屯火山群、蘭嶼聚落與自然景觀、紅毛城及其周遭歷史建築群、金瓜石聚落、澎湖玄武岩自然保留區、台鐵舊山線),該年底並邀請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副主席西村幸夫(Yukio Nishimura)、日本ICOMOS副會長杉尾伸太郎(Shinto Sugio)與澳洲建築師布魯斯・沛曼(Bruce R. Pettman)等教授來台現勘,決定增加玉山國家公園1處。2003年召開評選會議,選出12處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


(
二). 成立「世界遺產推動委員會」


2009年2月18日,文建會成立並召開第一次「世界遺產推動委員會」,將原「金門島與烈嶼」合併馬祖,調整為「金馬戰地文化」,另建議增列5處潛力點,即:樂生療養院、桃園台地埤塘、烏山頭水庫與嘉南大圳、屏東排灣族石板屋聚落、澎湖石滬群等五處;同年8月14日第二次「世界遺產推動委員會」決議通過。


(
三).選出台灣世界遺產的潛力點


台灣自2000年起,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開始推動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評估工作,分別於2002年、2009年評選出17處世界遺產潛力點,並在各地舉辦巡迴講座,推動社區認同、基礎研究調查、保護措施等工作。2010年,烏山頭水庫及嘉南大圳被推薦為世界遺產潛力點,因此,至2011年12月9日召開「世界遺產推動委員會」為止,臺灣的世界遺產潛力點調整並增至為18處,茲簡述如下:


1.玉山國家公園 2.大屯火山群 3.太魯閣國家公園

4.棲蘭山檜木林 5.澎湖玄武岩自然保留區 6.卑南遺址與都蘭山

7.金門島與烈嶼 8.馬祖列島 9.淡水紅毛城及其週遭歷史建築群

10.金瓜石聚落與九份老街文化景觀,合稱為水金九礦業遺址

11.台鐵舊山線 12.阿里山森林鐵路 13.蘭嶼聚落與自然景觀

14.桃園臺地陂塘 15.樂生療養院 16.屏東排灣石板屋

17.澎湖石滬群 18.烏山頭水庫及嘉南大圳

有關臺灣的世界遺產潛力點分佈圖可參閱圖1的說明。



圖1 台灣18處世界遺產潛力分佈圖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官網。


六、台灣與世界遺產


1965年,美國倡議將珍貴的文化和自然資產進行保護,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有鑒於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日漸遭受破壞威脅,或因年久腐變,造成無可挽救的損害,因此,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在法國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並於1978年通過了第一批「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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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遺產的維護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根據世界遺產名錄,展開保存與維護的工作,並對世界遺產的維修與保護給予財務與人力及技術上的協助。如1959年,埃及政府為修建亞斯文大水壩,因其可能會淹沒尼羅河谷裡的比如阿布辛貝神殿,也是古埃及的珍貴古蹟,因此,在1960年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起了「努比亞行動計劃」,將阿布辛貝神殿和菲萊神殿等古蹟被仔細地分解,然後運到高地,再一塊一塊地加以重新組裝。


這個保護行動共耗資八千萬美元,其中,有四千萬美元是由50多個國家集資的;其它類似的保護行動尚有義大利的水城威尼斯、巴基斯坦的摩亨佐-達羅遺址、印度尼西亞的婆羅浮屠,以及中國的麗江古城…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更因而共同起草了「保護人類文化遺產協定」,對往後世界遺產的維護有重大的影響。


由於世界遺產具有許多保存與競爭上的優勢,並具有極大的觀光效益,因此,世界各國爭相於境內選取具潛力景點,提名爭取列入「世界遺產」,被選列為世界文化遺產的標準與不可或缺的普世性價值(universal value)。世界文化遺產給予我們的,不只是歷史風貌,更有存在於此風貌背後的人文本質。除為了將更多人類共同遺產傳與後世,也為保存人類在歷史上所留下的偉大文明遺蹟或是具高文化價值的建築,此外,也保護不應該從地球上消失的珍貴自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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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灣沒有世界遺產


台灣因非聯合國成員,長久以來置外於「世界遺產」價值追求,直到文建會於2002年開始推動世界遺產觀念之後,國人才開始關心世界遺產的重要性與保護觀念。政府依據「世界文化遺產暨自然遺產保護公約」之規範,陸續遴選出18處具有顯著普世價值的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其中不乏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或複合遺產。


.台灣如何申請世界遺產


台灣要擁有世界遺產,除了遺產標的物必須符合世界遺產的條件之外,政府更應積極申請世界遺產的提名與登記,其相關內容如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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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世界遺產選擇應注意事項


當一國的自然與人文景觀要加入世界遺產時,要先瞭解當地居民為何要保存的意願,再從世界文化遺產登錄辦法與認定基準來檢視台灣的潛力點,除此之外,尚需注意下列八點,即:

1、對於潛力點的定義及界限應該有更清楚的理解;

2、每個遺產都需要準備一份完整的「保存管理計畫(Configuration ManagementPlan CMP)」;

3、需要更強的立法及保存獎勵機制支持即時及長遠的保存工作;

4、提高參與保存計畫的相關專業能力,包含企畫、傳統手工藝、手工藝等相關專業;

5、與公共工程有關的計畫,委外施工的品質監控很重要,負責的工程師或規劃師必須具有認可的遺產計畫經驗;

6、政府的保存單位應當兼具技術和行政立法能力,以做好監督工作;

7、台灣須建立一個能讓所有保存議題相關人員都能接受的保存憲章;

8、最後,則是保存計畫審核之前,及早公開展覽都市發展計畫,以避免二者之間的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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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許多高價值世界遺產潛力點

根據擔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遺產指定審核委員的建議,台灣有許多在社會、歷史、科技及自然領域各方面,都具有很高價值的潛力點,無論最終是否能成為世界遺產地,都應當重視其保存與解說。此外,台灣或許還有其它地方是可能同樣具有潛力的遺產,因此,建議並增加需要加強評估的第三類別。


另外,若台灣希望提報世界遺產,應該優先考慮「工業遺產」,因為十一處潛力點中至少有四處和產業有關,如阿里山鐵道、舊山線、金瓜石等,而且提報之前要先找出台灣的優勢,而台灣的優勢並非在建築古蹟,工業遺產才是台彎的特色。另外,相關單位應開始進行所需之相關研究調查,並盡速針對瀕臨危機的資產採取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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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符合世界遺產要件的內容

基本上,要成為世界遺產必須有許多內外在因素的相互配合,除了要有晉升為世界遺產的潛力之外,還需要有足夠的實力當後盾,也就是必須滿足符合世界遺產十大要件的內容;而根據聯合國「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專家的觀點,棲蘭山檜木林、太魯閣國家公園、卑南史前文化遺址、阿里山森林鐵路等四個第一類潛力點,均各有其特色與潛質。

(
四).推動世界遺產是長期累積的工作


過去保存文化資產被認為是浪費國家資源,但世界遺產成為普世價值以後,修路拆古蹟卻是錯誤觀念。由於我國目前並非聯合國會員國,現階段要加入世界遺產也有困難,但是文建會仍將致力於建立制度,以國際保存標準自我要求,以「累積」的方式,為加入世界遺產做準備。而無論這些景點是否能成為世界遺產,政府和國人都應當重視其保存及解說,以永續發展的方式加以經營,讓這些屬於所有人的獨特自然或文化遺產得以長久流傳。


八、結論與建議


經由前述的說明,可列出本研究的結論與建議如下述。


(
一).結論


1.
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法國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後,有關世界遺產的認定與協助之計畫也愈來愈周延,如1994年的奈良文件,2000年的凱恩斯決議與蘇州決議等,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能具體而微地貫徹世界遺產「全球策略」,追求世界遺產所應具備的全球代表性和平衡性。


2.世界遺產的標準須符合傑出普世價值、真實性、完整性的結合,其甄選主要是根據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的世界遺產委員會開會並投票決定,主要目的在呼籲人類要共同重視、珍惜、保護,以及拯救這些地球上獨特的自然景點與人文歷史。


3. 世界遺產分為文化遺產、自然遺產,以及複合遺產等三種;其認定必須符合一定的規範,提名過程十分嚴謹,包括(1)推薦→(2)提名→(3)評價→(4)現場調查→(5)判斷→(6)審議→(7)正式登記→(8)成為世界遺產等。

4. 世界遺產分佈在世界各主要大洲,截至 2012年,在188個世界遺產公約締約國中,有153國擁有世界遺產,全球計有世界遺產974項,其中,以文化遺產為最多,達749項,占所有世界遺產的76.90%;另外,自然遺產196項(20.12%),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29項(2.98%)。


5.在世界各主要區域的世界遺產數中,以歐洲和北美洲的佔比幾達一半為最多(49.90%),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次之(21.05%);世界遺產數最多的國家為義大利(45),次為西班牙(41)與中國大陸(40)。


6.世界遺產分佈世界各地,除極地、第一個被除名、危機最大等較具特色的世界遺產外,而較具特色的則包括茲臚列全球特殊的世界遺產;在舉世各國中,仍有47個國家並沒有世界遺產(2012年),台灣是其中之一。而其最主要原因是並非聯合國的會員國,或沒有加入聯合國或是簽署「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

公約」的國家和地區,無法申報世界遺產。


7.
2000年,台灣開始推動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評估工作,分別於2002年、2009、2011年評選出18處世界遺產潛力點,並在各地舉辦巡迴講座,推動社區認同、基礎研究調查、保護措施等工作。


8. 基本上,要成為世界遺產必須有許多內外在因素的相互配合,且必須滿足符合世界遺產十大要件的內容;台灣有許多具有很高價值的潛力點,但台灣要擁有世界遺產,除了遺產標的物必須符合世界遺產的條件之外,政府更應積極申請世界遺產的提名與登記;另外,政府應致力於建立制度,以國際保存標準自我要求,以不斷累積的經驗與傳承,為加入世界遺產而做準備。


(
二).建議


經由上述的結論說明,可據以列出本研究的建議如下:


1.世界遺產的認定與協助之主要目的是為了能具體而微地貫徹世界遺產全球策略,追求世界遺產所應具備的全球代表性和平衡性,而任何世界遺產的認定都必須在此原則下進行。是


2.世界遺產的標準與甄選之主要目的在呼籲人類要共同重視、珍惜、保護,以及拯救這些地球上獨特的自然景點與人文歷史,因此,各國提報世界遺產時,宜以符合聯合國的規範為前提。


3.世界遺產認定必須符合一定的規範,且提名過程十分嚴謹,台灣若要提出世界遺產的認定,承辦單位必須熟悉其提名的七大步驟,並就其相關步驟準備提名所需的詳細內容,則其獲選的機會相對較大。


4.世界遺產分佈在世界各主要大洲,以文化遺產占七成以上為最多,自然遺產二成較少,政府可視國內的評比結果做適當的選擇。


5.台灣並非聯合國的會員國,亦沒有加入聯合國或是簽署「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無法申報世界遺產,政府宜積極爭取重新加入聯合國的途徑。


6.台灣於2002年、2009、2011年評選出18處世界遺產潛力點,宜再從中選擇其中最能代表台灣自然、人文、複合等三種的潛力點,做為推動台灣世界遺產的重點工作。


7.就歷史文化或自然生態等條件來看,18處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雖較少古文明史蹟,但在台灣都極具代表性,也都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規範的世界遺產特色。但台灣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政府不積極從事世界遺產的申請與申報,又缺乏文物保存與開發的人才,政府必須對這些問題提出解決的方法,且時間愈快愈佳。


8.波蘭集中營是根據聯合國世界遺產協會所訂第六條的標準,申請為世界遺產,而金門戰地文化可媲美波蘭的集中營,或可做為選擇台灣世界遺產的重要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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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官網- http://twh.hach.gov.tw/Taiwan.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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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

※本文整理自於2012年7月28日至29日,作者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舉行「第八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的未發表論文。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