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旨在「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條)。《環境基本法》第24條明訂「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預防及減輕政府政策或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之不良影響」。我國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歷程始於民國六十年代前期,七十四年及八十年行政院分別訂有「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及「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以宣示政府推動本項制度的決心。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卅日總統公布《環境影響評估法》(華總(一)義字第8156號令),才完成本項制度的法制化。其後相關子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及一系列相關行政命令與技術規範陸續公告,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法令乃趨於完備,對於國內環境品質的維護具有極大的助益。
營建工程是一切開發建設的基本工程事務,不論工廠設立、運輸系統開發、土石資源採擷、新市區建設或各種設施之開發興建,都須要藉由營建工程予以逐步呈現。當然,在開發及興建過程對於環境必然會造成某種程度的影響,且其規模與效應往往甚為深廣;從自然環境層面、物化環境層面到社經文化環境的層面都會產生不同期程、不同形式、不同作用的影響。也因此營建工程格外受到社會大眾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的關注。營建工程執業及從業人員,不論從事規劃設計抑或監督管理,都須要先對環境影影響評估制度有清楚的認識,才能在工程執行的過程兼顧環境保護的工作,善盡營建工程人員的職責。
二、環境影響評估原則與方法
環境影響評估是一項「預防性」的制度,起源於1969年美國國會通過的美國《國家政策法案》(簡稱NEPA法案),該法案102條各款規定舉凡政府機關主辦之重大工程或決策以及接受聯邦補助款的建設案,必須要先經過環境影響評估並通過審查的程序。此項制度著眼於可藉此項綜合檢視與決策程序(a mixed scanning and decision-making procedure),對國土環境的承載能力(carry capacity)、國家的長期利益(the long-term benefit for state)有所瞭解,同時據以規劃合於國民福祉需求的環境品質標準(the environmental quality needs)。
我國此項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立法旨意,亦是著眼於防範未然、減低環境與生態干擾,以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為目的。《環境基本法》第24條除明白揭示「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外,第3條更申明:「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這二條環境基本法條可說是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立法原則。是以環評制度設計上,具有防範公害於未然、預警與提示的功能;既可以作為政策制訂及開發方案的決策依據,又可以提供社會大眾於環境保護層面的意見表達及參與。
而所謂「環境」,根據《環境基本法》第2條定義,「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換言之,就是指存在人類生存環境周遭的萬事萬物;這些環境中存在的項目都必須嚴謹的被評估。另外,在法理上,環境影響評估的記載及承諾事項,視為具有法定效力之文書,必須嚴格遵守,更是主管機關日後考核監督時的重點。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4條的定義,「開發行為」包含了「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三個階段,因此,一般實務上習稱的「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了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第三階段)等不同時程的事務。所要評估的主體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與範圍」,評估的進行方式是「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影響對策與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評法第4條)
開發計畫或行為,絕大部分都與營建工程施做有關聯,根據環評法第5條的正面列示,「開發行為」包含: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運輸系統(道路、軌道、機場、港口)之開發、土石採取與採礦、水利工程(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初級產業之開發利用、遊憩體育場地之開發、文教與醫療建設之開發、高樓建設新市鎮開發與都市更新、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及核能能源及核能廢料儲存處所之興建,共十大開發類型;這些都需要仰賴營建工程技術才能具體呈現。
環境影響評估進行及審查的流程,如附圖一所示,重點在於環評的進行必須依照法令上的規定循序漸進,且完成的環評書件均必須透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我國的環評是採一級一審制,也就是說任何環評案件審查均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中央部會級或地方政府(院轄市及縣市)級,而決定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審查會議的表決方式採「共識決」及「多數決」,因此每一位環評審查委員的意見均須妥善處理至認可簽字同意。其次是各種書件的內容必須符合法令及作業準則的規定,才能合於「程序審查」的要件,否則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環境影響評估的方法,近卅年來有許多的演變,過去廿年中,數以千計的環評文獻,也曾針對每一種評估方法的優缺點作過比較。唯近年來的趨勢是,擷取每種方法技術的優點,應用在最能發揮該項方法的項目評估上,因此目前的環評書件可以發現不只一種以上的評估方法。這些常見於環評書件的方法包括「文字敘述法」、「圖表示意法」、「明細表法」、「查證表法」、「矩陣表法」、「計值函數法」及「模式演算法」等。唯不論所採用的方法有何差別,都必須要有嚴謹的理論根據、有可供驗證的程序、有可信的量化及評比原則,而符合科學定律及經驗法則則是必須具有的條件。
環境影響評估評估進行過程必須要注意幾項原則:
1.合法、適法與合理(legitimacy and reasonableness)原則
2.團隊合作科技整合(inter-discipline)原則
3.專業論述與可驗證原則
4.立論有依據、結論須周全原則
5.符合社會群體共識原則
三、環境影響評估主要法規與事項
目前我國環評法令的體系,自母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公布實施之後,總計有子法《施行細則》等數十項相關環評法令規定次第公告。其中最重要的為《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上列法令與營建工程的執行有一定的關聯,必須要注意;當然這些法令也是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法源主體及執法依據。
表一、環評法體系現行重要法令清單(括號中日期為最新修訂日期)
1.環境影響評估法(92.01.08)
2.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94.06.17)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96.12.13)
4.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98.12.02)
5.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98.10.23)
6.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97.01.02)
7.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95.04.07)
8.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91.01.31)
9.住宅社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89.09.14)
10.陸上土石採取環境影響評估規範(89.09.14)
11.公告工商綜合區開發興建工程等九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85.02.28)
12.公告輸送天然氣、油品管線工程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標準(86.09.17)
13.公告工廠變更用地開發使用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之公告事項所列工廠變更用地開發使用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標準(86.06.18)
14.公告媒體園區開發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暨其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標準(87.01.03)
15.土石採取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89.01.24)
16.政府政策評估說明書作業規範(96.01.15)
17.環境影響評估環境監測報告書格式(86.05.26)
18.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98.08.28)
19.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93.11.03)
20.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焚化(資源回收)廠興建或擴建工程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88.03.17)
21.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定稿或補正事項確認作業要點(90.10.08)
22.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執行事項涉及環境影響評估處理原則(88.09.29)
2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要點(98.06.03)
另一方面,相關的環境法規及其他部會所公告之法令及規範,如空氣品質標準、排放標準、水體水質標準、噪音管制標準、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與設施標準,以及.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森林法、國家公園法、野生動植物保護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水利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農業發展條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等,都會與營建工程施作計畫產生關聯,因此在進行規劃與調查評估之前,必須事先加以檢視研析,以免違犯法令禁制事項。
當然,不同開發行為所造成的環境影響程度與範圍會有不同,因此評估的重點事項必然會有所不同;每一種開發類型的評估重點事項,在《開發行為作業準則》的第33條至第48條,皆個別加以規定。至於應實施評估的環境細目及範圍,亦詳細規範在《認定標準》的條文內。進行評估作業的規劃時,應先對法規有充分的瞭解。
由於營建工程的施作影響層面極廣,從開挖動土、施工所用技術、到使用的機具材料及物料運輸方式,都會有不同的影響效應產生,因此所需評估的環境項目必然甚多。其中最受關注的有水土保持、水域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地盤下陷、空氣品質、噪音及振動、交通影響、土方及建築廢棄物處理問題等,都須要嚴謹的調查預測與評估。由於許多學者專家的貢獻,上述各類影響分析與預測都已有相當成熟的模式或評估技術規範可資應用;只要評估過程妥善選擇適當模式或方法,就能完成具有公信力的影響預測與評估結果。最重要的是,必須根據影響提出因應對策以資減輕或避免影響。
四、環評書件製備與審查會議
環境影響評估主要的書件包括:「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書初稿本/定稿本」、「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環境影響因應對策」,分別在環評不同的階段或狀況下提出;要特別說明的是,並非每一個開發方案的環評均須提出上述所有書件。「環境影響說明書」是最基礎的環評書件,在第一階段完成後提出,若無「重大影響」之疑慮,而順利「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在修正之後送主管機關備查;或許就是開發方案提出審查的唯一正式環評書件。「環境影響說明書」篇幅以一百五十頁為度。
「環境影響評估書初稿本」則係於第二階段環評完成後提出,審查通過後,修正內容成為「定稿本」送主管機關「依審查結論認可」。因此一般重大開發方案至少要提出此第二階段的環評正式書件。環境影響評估書以三百頁為限。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係在遇有變更原申請開發內容,但其變更幅度尚未達須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程度時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則係於開發單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向主管機關提出;必須先經由現況調查,瞭解三年來環境的變遷以及開發行為對環境影響的程度,與三年前評估的結果比較,提出差異分析與對策之檢討,送主管機關審查,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是在開發行為進行中或完成後使用階段,因主管機關監督追蹤考核發現對環境造成影響時,應主管機關之要求而提出。開發者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當初評估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
環境影響評估的書件都有格式與內容要項的規定,撰寫時一定要注意求其完整沒有遺漏。各種書件均是以橫式繕打,文字、圖表之字體須清晰且間距分明;以菊八開(A4)雙面印製。所附圖表或照片應清晰,圖示比例尺以1/1000至1/5000為宜,不得任意縮印或放大,引用他人資料必須註明出處;圖幅超過A4紙幅時可採A3摺頁處理。環評書件送審時,除書面印製版外,亦必須繳交電子版,俾便環保主管機關公諸於網際網路之用(施行細則第15條之一)。
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的規定,參與影響項目調查與評估的專業人員,必須具有相關項目大專以上學歷,且有一年以上的環評工作經歷。擔任「綜合評估者」更是須要二年以上工作經歷;參與人員若有各該科技師證照最佳,否則需有接受環境影響評估訓練之證明文件。
環評各種書件的撰述,必須把握下列三項原則:(作業準則第8條)
1.內容應有焦點,著重於開發方案有關的結構性與關鍵性項目。
2.立論應有依據,每一單項及綜合評析必須客觀而中肯。
3.結論應具體清楚,內容具體周全,條理清晰、文字簡潔易懂。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過程的重要會議有「環評審查會」、「公開說明會」、「範疇界定會」及「現勘聽証會」。分別在不同的環評階段或程序中舉行;舉行前後均有多項準備工作及會後工作須要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通常「環評審查會」有「初審會議」與「委員會議」二道程序,一般性的開發計畫案先由環評委員五至九人舉行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再提報委員會議審查核定;委員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審查結論有下列五種評述(施行細則第43條):
1.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2.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3.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4.認定不應開發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環評書件審查的時間期限:環境影響說明書為五十日,情況特殊時,得延長五十日;環境影響評估書為六十日,必要時得延長六十日;環境影響因應對策為四十日,必要時得延長四十日。均是以繳交審查費之日為準起算,得扣除例假日、停止上班日及資料補正日數。另外,不同機關間對法令岐見之釋示溝通日數也可扣除,但最多不得超過六十日。要注意的是,已通過環評審查的開發方案,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環評法第16條)
「公開說明會」舉行的時間,為完成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進入第二階段評估前或獲得開發許可動工前。召開公開說明會前有幾項法律明文規定的事項須先行處理。如將修正後之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並於開發場址附近適當地點五處陳列揭示卅日;並須於十日之前將公開說明會舉行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開發案有關的事項在新聞紙上刊登,以廣周知。公開說明會後四十五日內,須將會議紀錄送達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個人。
「範疇界定會議」是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評估工作前,必須先完成的重要程序(環評法第10條)。範疇界定會議由主管機關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於公開說明會後召開,主要的討論事項為:
1.確認可行之替代方案
2.確認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項目;決定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方法
3.其他有關執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之事項
「現勘聽證會」的舉行時機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開發單位提送的環境影響評估書初稿後卅日內,會同主管機關、環評委員、有關機關及團體、專家學者及當地居民,方式為現場勘查與聽證會。聽證程序,通常以言詞及公開公正公平之原則進行。邀請專家學者參加的人選考量以下列三點為原則:
1.個案之特殊性
2.評估項目
3.各相關專業領域
現勘聽證會的舉辦通知,應在十日前送達前述機關及人員,包括主管機關、有關機關、委員會委員、專家、學者、團體與當地居民。並於會後卅日內將現場勘查意見、聽證會意見等紀錄連同環境影響評估書初稿一併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五、替代方案及影響減輕對策
「替代方案」原是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最精義的所在,包括「場址替代方案」、「工程技術替代方案」、「環保技術替代方案」及「零方案」。其目的在於使決策者有客觀的評比依據,在無任何預設立場的情況下,作出對於開發行為與環境之間最佳的方案選擇。但由於我國的環境影響評估屬定案後評估,因此替代方案並未受到與主方案同樣的重視,甚至常常淪為聊備一格的形式;但是替代方案若能預為思考周延,也有助於工程實際執行過程的緊急應變。
在影響防制對策的研擬層面,必須要能叩合於影響的項目及其影響的程度。通常環境影響有長短期、可否恢復及範圍大小的差別,也有直接影響與間接影響的不同,因此,影響對策必須要能有效的預防或減輕這些不同層次的影響,且不會有衍生二次污染的顧慮。另外,對於執行環境保護及影響對策等工作的經費,要仔細核實編列;否則是無法獲得審查會議通過的。
六、環境監測及環境管理計畫
環境監測的目的在於掌握開發案施工的期間與完工後使用的環境狀態,通常以場址為中心,在周界內與一定距離的範圍內,找出環境敏感點或具有代表性的參考點,透過監測瞭解其各項環境指標的變化,並與原先影響評估的預測值進行比較,使開發者能適時檢討各種因應對策的技術是否恰當。
監測位置、項目、頻率及監測的期間,都須要有完整的監測計畫與品保品管規劃。監測報告書並有一定的撰寫與編印格式。擔任監測的執行機構必須是經過環境保護署認證的檢測機構或學術單位,且其各種原始數據及品保品管資料須附錄於報告中,以供查考。
綜合環境管理計畫則是針對開發場址及其周界的環境維持,提出切實可行的管理計畫;通常以不造成超出原有影響預測的程度為準。綜合管理的計畫每年所需的經費亦需詳實編列,日後才可有效的執行。由於環評書件所既載的內容及審查結論,皆屬必須遵守的承諾,具有法定的約束力,而環境管理計畫係所有承諾的總和,日後若無力執行或執行不確實,開發單位負責人及相關的承辦人員,會被處以刑責或科以罰金;同時會被要求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並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改善。
七、結論
營建工程是一切建設的基本,也是習稱的「火車頭工業」;任何實質建設一定以營建工程施做為達成目標的途徑。營建工程施作的過程,必然對周遭的環境產生影響;這些影響及其相應的防制對策,可以藉由事前的調查、預測與評估,而預作防制或減輕的對策研擬。因此,營建工程人士對於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與程序必須要瞭解與重視。
我國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已經完成立法令體系的建制,營建工程人員,負有改造生活環境、提升環境品質的社會使命;因此對於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必然較一般民眾有更深的體認與尊重。本文以環境影響評估法令的解讀為主軸,將其中要點提出,以供營建工程從業人士參考。詳細的環評法規內涵與細節,須查閱環境保護署網站的最新環保法規及參考文獻所列入門參考資料。
(本文係應公共工程委員會台北科技大學「工程品質管理」班撰寫之教材,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5月27日初審、99年9月完成修正審查。)
附圖一: 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及審查流程示意圖
參考文獻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彙編” ,台北(2006.12)。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署公報”,第11卷第1期,第43--124頁(1998)。
[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建立”,台北(1988)。
[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之方法”,台北(1993)。
[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白皮書”,98年版,台北(2009)。
[6]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環境保護立法之研究”,法規研究報告5002號,台北(1987)。
[7] 台灣大學地理研究所,”環境影響評估論文集”,台北(1986)。
[8] 葉俊榮,”環境政策與法律”,月旦出版公司,台北(1993)。
[9] 黃錦堂,”台灣地區環境法之研究”,月旦出版社,台北(1994)。
[10] 黃光輝譯,”環境影響評估”,滄海書局,第2版,台中(1998)。
[11] 葉文虎等,”環境品質評估學”,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1996)。
[12] 丘昌泰,”台灣環境管理政策”,淑馨出版社,台北(1995)。
[13] 黃光輝,”環境評估管理導論”,高立圖書公司,台北 (2008)。
[14] 胡思聰,”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實施成效檢討”,國家政策研究會刊第3期,台北 (2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