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最近攸關健康與食品安全層面的環境檢測管理,有多項漏洞或缺失產生的問題,不論是空氣、水質、輻射劑量、食品衛生或流行病管制,各項法規及其管理標準限值等爭議,都無法及時平息或有效化解大眾疑慮,反而益加推波助瀾,使問題更加劇烈。以受體素(瘦肉精)的標準訂定為例,由於國內過去一向禁用,所以並無此項藥物的健康風險評估或動物實驗資料,更未訂定管制標準,只有「三管五卡」的管理措施。美國進口牛肉瘦肉精含量問題發生之後,台灣各地市場與餐廳的畜產肉品都有被驗出的訊息報導,甚至非屬美國進口肉品及本地豬肉、禽肉亦有檢出者;一時之間,社會人心惶惶,咸認應該積極訂定管制標準。目前社會大眾與立法委員的立法大皆傾向「零檢出」(zero detected, not assay)的管制標準。

二、零檢出須與高精密度檢驗方法配當

社會輿論期待「零檢出」可以讓瘦肉精從禽畜肉品中消失絕

跡,這種想法太簡約。社會大眾將「零檢出」與「零殘留」化約為「不存在」、「未含有」及「零風險」、「零危害」的同義詞;以為「零檢出」便可於管理流程上從源頭加以杜絕。事實上,這是不完整的想法;國際糧農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的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FAO/WHO JECFA)在保障消費者安全的ADI值(acceptable daily intake)制定上,是以動物實驗「無顯著觀察效應值」NOEL(non-observed effect level)除以安全係數(通常為100~1000)作為管制值。這項Non- observed effect值與「零檢出」意義是不同的。

「零檢出」(not assay,non-detected)須要有高精密度、高靈敏度的儀器與方法搭配,分析出來的「零檢出」才有意義。未來立法若將之形諸法律文字,而又未同步要求檢驗方法與分析技術精準度,實際上是形同虛文的。但高精準度的檢驗方法及分析技術,必須有相應的高素質分析人力、儀器設備及認證管理機制為基礎;其相應的分析人力培訓、儀器設備建置與認證的時間與成本,都非一蹴可及。

三、檢驗機構需要具備分析能力認證

從檢驗分析與技術的角度檢視,舉凡各種化學成分物質的分析,都必須確保「定性分析」(qualitative analysis)與「定量分析」(quantitative analysis)的精準要求,建置分析方法必要的操作標準程序(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 SOP)與品質管制(quality control, QC)與品質保證(quality assurance, QA ),才能據以「鑑定」(identification)出化學成分的特徵(characterization)與結構(structure formula),以及含量(濃度)或存在量的測定。分析方法與技術必須考慮的因素包括:精確度( precision)、準確度(accuracy)、專一性(specify)、偵測極限(detection limits,DL)、靈敏度(sensitivity)、操作性(包括分析時間、成本及有效性)。另外對於分析藥劑、器材、分析管柱、流洗液、以及參考標準品的製備,都須要確保無交叉污染的錯謬發生。

儀器精密等級不同,鑑別力便有不同,其可量化的最低極限(estimation quantitation limit,EQL)也會不同。偵測極限包含儀器偵測極限IDL與方法偵測極限MDL)及「定量極限」(limit of quantitation, LOQ)。其次,攸關檢驗分析準確度與精密度的關鍵事項程序包括:採樣稱重、樣本保存、標的成分萃取、純化以及分析管柱選擇、偵測器選擇、儀器參數設定等,也會因為分析儀器是LC、GC或MS以及更高階的組合方式如LC/MS、LC/MS/MS或GC/MS、ICP…等而不同,但都必須先有「標準品」(standard samples)的分析測試,以及「空白」(blank)、「重複」(duplicate)、「添加」(addition)與「查核」( quality control )試驗等確認性的查核與對照組,才能確保分析數據的有效性(validity)。

檢測空白樣品( blank samples )包括「現場空白」( field blank )、「運送空白」( trip blank )、「設備空白」( equipment blank )及「方法空白」( method blank)四項。「添加樣品」(spiked sample )又稱為基質添加( matrix spike )樣品,用以檢視其回收率( recovery ratio ),可據以判斷樣品中是否有干擾物質存在或檢測方法是否適切。另外,「查核樣品」( quality check sample )又稱為「實驗室管制樣品」( laboratory control sample ),係以適當濃度之標準品添加於與樣品基質相似的配製樣品,或已知濃度的第二標準品進行檢測,可查核檢測分析過程之可靠度與準確性。

有關分析過程所必要的「內標準品」(internal standards)、「校正查核標準品」(calibration check standards)、「基質添加及控制樣品標準品」(matrix spiking and lab control standards)及「系統績效查核化合物」(system performance check compounds)的配製與保存,也必須謹慎檢核,才能確保分析數據的品質。這些檢測品質管制與保證是證明檢測數據最有力的憑證。

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驗證與認證」非常重要,不但個別精密儀器、分析操作技術員都須經過主管機關的認證,還須定期施以「盲樣」測試(blind sample test)的考核。同時檢測機構與實驗室須要建立各自的「偵測極限」(limit of detection)LOD與查核系統。有了這些管理資料檔,才能了解檢測機構的分析檢驗能力水準。

四、食品安全與藥物殘留的檢測能力亟待加強

以最近廣受媒體報導的瘦肉精檢測為例,目前由衛生署公布的檢驗方法《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法》(94.8.22公告訂定;100.4.7署授食字第1001900952號公告修正)及認證檢驗機構家數僅1家為例,便顯示出目前無法應付大量檢測需求的窘境。該項衛生署認可公告的分析方法可適用於7種商品名 (clenbuterol、salbutamol、terbutaline、ractopamine、zilpaterol、cimaterol及tulobuterol) 禽畜受體素的檢驗;分析係以「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liquid chromatograph/tandem mass spectrometer, LC/MS/MS )為主,搭配電灑離子化正離子器ESI+(positive ion electrospray ionization)及Si-A,3um的5公分層析管柱;周邊配備有固相真空萃取裝置(solid phase extraction vacuum manifolds /cartridge)、漩渦混合器(vortex mixer)、離心機(centrifuge)及均質機(homogenizer)等,以及試藥特級的同位素(isotope)內部標準品。這些專用儀器與相關配備的購置成本極高。

再從檢驗方法檢視,製備該項方法的上機分析用樣本檢液,從樣品秤量、萃取、淨化到過濾完成,前後必須經過12道以上的程序,費時最低約3小時,而且每一道程序的樣本檢液移轉都必須注意「定量」及其精準度(惟此操作程序並未強調此要點,易產生誤差;須由檢測人員自行建立SOP補足,才能免於出錯);樣本檢液上機分析時間約30分鐘至1小時。但分析前,管柱必須先以異丙醇及85%乙腈溶液流洗1小時、完成分析後再以70%乙腈溶液流洗1小時,才能進行下一檢液的分析,以排除污染干擾或錯誤(大誤差)。因此,即使以多個樣品批次製備上機而論,每一樣品分析費時約4小時、每套LC/MS/MS分析設備每日僅能分析6個樣本。更重要的是,這樣一套高階的分析程序方法,絕非任何未經訓練與認證的分析人員,照著SOP即可操作;分析者的技術素質非常重要,否則就可能在分析過程產出判讀的錯誤或無效的數據。

由於建置此類瘦肉精檢驗認證所需的儀器設備與分析人力成本極高,加以過去我國並未有足夠的檢驗需求量,因此目前經衛生署認證的57家檢測機構中僅有1家獲得瘦肉精檢測能力認證。其他檢測機構即使目前擁有LC/MS/MS及周邊設備藥劑,並立即著手培訓人員、建立其檢測能力資料申請認證,至少也要6個月以後才能提供服務。而每家檢測機構每日所能接受檢驗的合理量能也非常有限。

另外根據媒體報導,目前各縣市衛生局均利用「快速檢測試劑」作為篩檢有無瘦肉精殘留量的工具,其實是非常不可靠的。該快速檢測試劑對於肉品係以小型吸管採取肉汁,以3滴之量置入該試劑片的「樣品區」,經過15分鐘的色譜發展,檢視控制線(C線)及檢測線(T線)的色調深淺或有無判斷陰性(T線較C線色深或同色)、陽性(C線顯現色譜、T線未顯出)或無效(C線未顯現)。該快速檢測試劑必須重複進行5次始可作為篩選結果之認定,由於採樣誤差極大,可能有「偽陽性」結果顯現,建議縣市衛生機關要謹慎執法,以免造成不必要爭議。若係利用目前生技產品「酵素免疫檢驗試劑套組」(ELISA Diagnostic Kit)進行檢驗,則更需謹慎發布檢驗結果。因為此檢驗方法並非主管機關認可的標準檢驗方法,也缺乏應有的SOP及QA/QC配套,其初步檢驗結果應再經標準方法的檢驗確認,才能避免執法效力的爭議。

五、結論

我國是WTO會員國,未來貿易市場開放,將面臨各國農產品大舉進口的健康風險壓力。因此必須儘速訂定各類農漁牧產品及食品安全的添加物及藥物殘留量檢驗方法與標準,並且充實各級主管機關的檢驗設備與分析人力強化稽查時效,並且藉由培訓與認證機制提升檢驗結果公信力;不宜以非公告標準方法、非認證快篩器材作為執法把關工具。龐大的檢驗設備建置經費與維持成本,可立法收取進口產品檢驗費專款專用支應。


另一方面,衛生主管機關也應積極輔導民營檢驗機構充實微量殘留級的檢驗設備與分析能力、建立相關項目檢驗能力認證機制;並與國際檢驗認證機構接軌,取得檢測能力的國際公信力,才能在未來進口產品檢驗的邊防上,築出堅強的把關實力,以維護國人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