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岸投資達成初步制度性的保障

經過長時間的商議,兩會終於在八月初完成《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以下簡稱《投保協議》)。由於該協議涉及層面甚廣,加上兩岸特殊的政治關係,能獲得雙方共識並完成簽署實屬不易,初步達成制度性的保障。

媒體多表示該協議係經兩會兩年的折衝的結果,實際上在1995年第二次辜汪會談就已經針對台商權益以及人身安全等議題進行磋商,至今已經超越十七年,足見該項成果彌足珍貴。《投保協議》確實有許多重大突破之處相當值得肯定,惟其仍有侷限之處值得台商多加關注。

二、《投保協議》的重大突破

《投保協議》突破兩岸既有的規範窠臼,甚至超越一般的國際投資協定的範疇,提供台商更多元的爭端解決途徑,並增加人身安全的保障,堪稱為兩岸投資豎立了新的里程碑。

(一)溯及既往:《投保協議》第二條明文:「本協議應適用於一方投資人在另一方於本協議生效前或生效後的投資。」溯及既往在國際協議上相當少見,讓過去已經發生的糾紛也能依照該項協議解決。

(二)強化台商人身自由與安全的保障:國際投資協定鮮少有涉及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的規範,大陸與一百多國簽署的投保協定中,也從未例外,頂多僅有原則性的規定。然而,在我方的要求下,雙方以共識的方式,要求限制人身自由時需在24小時內通知大陸家屬。此作法已經優於外商的2-5日的通知時限,大陸可謂是做出極大的讓步,至於要排除國家安全的除外規範的「超國民待遇」,難度過高也不符合國際慣例。

(三)多管道的爭端解決機制:針對爭端解決,主要分為投資人對政府(P2G)以及投資人對投資人(P2P)等2種情形。針對P2G總共訂立協商、協調、協處、調解和司法等5種解決管道,包括爭端雙方協商解決、由投資所在地或其上級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由雙方所設的投資爭端協處機制協處解決;由投資人提交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通過調解解決,以及依據投資所在地的行政救濟或司法程序解決。這也是國際上投保規範鮮見的規定,台商在大陸發生爭端,可視情況選擇最有利的解決模式。

(四)規範徵收行為:大陸政府經常以各種名目逕行收回合法審批的土地,造成台商重大的損害。該協議詳細明文徵收的要件、正當程序、種類(直接徵收與間接徵收)及以公平市場價值為補償等。可望抑制過去各地政府任意徵收台商土地的惡習。

(五)引入兩岸仲裁機制:過去商務糾紛仲裁僅限定於大陸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投保協議》引入兩岸仲裁機制,投資人可在雙方合意(事前或事後均可)下,選擇兩岸仲裁機構,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仲裁人在第三地進行仲裁,提供台商新的救濟管道。縱然我方有意納入國際仲裁制度,惟此舉嚴重抵觸中國大陸的政治思維,現階段時難以實現。

三、投保協議不是萬靈丹

《投保協議》簽訂後,確實讓台商的權益獲得更充分的保障。然而,中國大陸各項法治建設並未周全,人治色彩仍然相當濃厚,雖然到處是商機也處處有風險,欲透過一紙協議讓台商全面的保障有如緣木求魚,誠如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所言:「協議本身是為建立制度化的保障和調處機制,不是解決所有商務糾紛的萬靈丹」。

易言之,《投保協議》縱然提供多元的解決機制,惟大陸本身的政治與司法體制並未改變,導致其仍有相當的侷限性,例如:該協議的保障範圍僅限於台商及其家屬,不包含赴大陸旅遊、定居或讀書之台灣人;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僅有通知的義務,不包含正當程序;加上大陸在國家安全的範圍甚廣;需雙方同意始能進行仲裁;大陸許多相關法規與細則尚付之闕如,即使台商獲致正面的裁決執行上也有相當的困難。

職是之故,台商在大陸經商仍應隨時保持高度警戒,深入瞭解各地的規範(包含法律與相關行政規章),尤其避免觸法,許多台商因逃漏稅而身陷囹圄,切莫以為「有關係就沒關係」,殊不知逃漏稅可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應熟悉投資環境、慎選投資伙伴並仔細研究各項契約內涵。政府也應協助台商建立風險意識,提供其法律與會計咨詢服務,並強化商業談判技巧,謹慎處理契約細節(如加入仲裁條款)。

(本文刊載於2012年9月號台胞好康月刊)
(本文謹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