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陳冲院長最近接受商業周刊雜誌(1298期,2012年10月)訪問時,就基本工資問題發表了一些論點,且似有廢除基本工資之傾向。陳院長於訪談中所展現的促使經濟儘速振興的苦心,令人感動。但其關於基本工資的若干看法,則有很大的商榷餘地。故特提出以下意見,就教於陳院長、政府相關主管首長以及有關各界。

壹、基本工資制度何以重要而受勞工和各界之重視

保障受僱勞工於職場中的工作所得不低於一定的水準的最低工資制度(Minimum Wage,即我國之基本工資,本文以後即使用基本工資一辭),和工作時間不可超過一定上限的最高工時制度(Maximum Working Time),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歐美社會主義者、人權鬥士、社會運動家,結合工人、工人組織,為反對血汗工廠(Sweatshop)並確保勞工享有合理之勞動條件,經不斷抗爭、奮鬥甚或流血所獲得之產物;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由國際聯盟所成立之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就將此兩制度訂為受僱勞工所應享有的最基本的權益。從此,歐美國家先後立法加以採用,其他地區之國家於二次世界大戰前後亦紛紛跟進。根據ILO之統計,全世界現有90%以上之國家均以立法訂有基本工資。美國於1930年代,羅斯福總統實施「新政(New Deal)」以因應「經濟大恐慌」(Great Depression)並振興經濟所採取的重大措施之ㄧ,即正式立法在美國實施勞動基準法和基本工資制度。目前,美國,歐盟絕大多數之成員包括英、法、德、意在內,日本、韓國等均有基本工資制度。可以說,基本工資已成為保護勞工基本權益的象徵,亦已構成舉世公認的最根本的勞動人權的重要部分

貳、基本工資在我國之實施與爭議

一、基本工資之實施

我國早在民國18年公佈、20年實施之工廠法中即訂有最低工資(即基本工資)制度,並於民國25年公佈「最低工資法」,但事實上因戰亂並未訂有基本工資付諸實施。至民國73年公佈實施勞動基準法(勞基法),乃開始實施基本工資制度。

勞基法研定期間,即遭逢不少工商人士之杯葛或公開反對,也有一些經濟學者表示極大之異議。但當時之蔣經國總統、孫運璿和俞國華兩位行政院長(孫、俞兩位均具極強之財經背景),為保護勞工基本權益,擺脫依賴低工資發展經濟之做法,促進產業升級,增進勞資和諧暨健全經濟與社會之發展,毅然決定制定勞基法,乃有民國73年勞基法之公布實施。

自民國73年起,從蔣經國總統、俞國華院長開始,迄吳敦義院長為止,歷經國民黨民進黨前後4位總統、12位行政院長,不但從無一人主張廢除勞基法或基本工資,而且一再擴大勞基法適用範圍,何以故?因工商人士所擔心之勞基法或基本工資可能妨礙經濟發展並未成為事實,而勞基法及基本工資之實施,又更代表著我國經濟及社會發展之日趨成熟,暨對勞工權益之保護已符合國際潮流、世界基本勞動人權理念和普世價值也。

二、基本工資的爭議:自有基本工資制度以來,西方部分經濟學者即以基本工資對其所欲保護之勞工不僅無法帶來好處,反而造成傷害為由,而加以反對、否定,台灣亦有一些經濟至上的學者加以引用附和。但此說並未為絕大數國家之政府和立法者所採納,此所以如前所述包括被公認為資本主義國家和自由經濟制度象徵的美國在內的絕大多數的國家,均有基本工資制度的原因。

台灣每次研訂調整基本工資時,幾乎都不免會發生爭議或爭論,因勞資雙方甚至於政府主管勞工與經濟行政之部門間往往各有立場、各有堅持所致,為一自然現象。依我國現制,一旦勞工與經濟行政之最高主管部門於基本工資調整問題上,發生歧見,行政院就要站在國家整體發展與兼顧勞資雙方利益之立場,予以調和或做最終之裁決。我們期盼現在的陳冲內閣也能不預設立場地本勞資雙方利益兼顧的原則,面對基本工資問題。

叁、基本工資保護了那些勞工?又這些勞工是否應該加以特別保護?

陳院長於接受訪談中一再強調因無基本工資受惠勞工之確切數據,所以,難於決定基本工資應否調整(升),並暗示基本工資可能獨厚於外勞。關於基本工資,我認為政府所應重視者,乃它到底可以嘉惠那些勞工,以及對這些勞工應否給予特別之保障;而不是問基本工資實際影響多少人,並斤斤計較其確切之人數。

基本工資保護的對象,即受惠者,可分為直接受惠者和間接受惠者兩類。(一)直接受惠者:包括:(1)初入就業市場者,(2)低技能、低年資的就業者,(3)殘障而受僱者,(4)中高年齡而重入職場者,(5)家庭主婦為彌補家用而就業者,(6)部分工時工作者,(7)勞動派遣之勞工,以及(8)其他非典型就業者。上述(6) 、(7)、 (8)類之勞工在台灣有日益增加之勢。(二)間接受惠者:指於職場所得僅略高於基本工資者,多數屬於年資較短的基層勞工,他們的薪資會因基本工資的提升而「水漲船高」有所增加。必須指出,不管直接受惠者或間接受惠者,其數量均隨時在變動,實在很難有一個確切的數字。

我要強調的是,上述的工作者在我們的職場中是存在的,而且有幾類還繼續增加之中。他們都是職場中的弱勢者,當然需要給予特別的保護。他們的人數至少應在150萬人以上(不包括外勞),自然不能加以忽視。陳冲院長說他要知道確切人數,才能知道基本工資調與不調的衝擊大不大。因而,在此奉告陳院長,受基本工資影響之勞工為數不小,調與不調衝擊也不小。如果再考慮勞、健保保費與勞工退休基金的提撥因素,則人數就更多了。再說,凡是需要政府給予特別照顧的人民,政府不能以其人數不很多,就不給予照顧。例如,低收入戶人口現在大概有33萬多人,難道可以說它只有30多萬,只佔總人口的百分之1.5左右,就應對他們不聞不問嗎?行政院陳院長一再要找到受基本工資影響的確切數據(事實很難),言下之意似乎只要人數不多,衝擊不大,就可以不考慮調升;果真如此,這就有違政府的職責了。再者,假定人數真的不多、衝擊不大,則調升基本工資對整個勞動市場和薪資水準的影響、衝擊也不大,又為何不調呢?

數據當然是做決策時一個很重要的參考資料,但絕不是唯一的依據;更何況很多政策考量和目標是很難完全量化的,像勞工權益、社會和諧、人民感受等等就是。陳冲院長說他要確切的數據,「好讓以後的人不要像我這樣痛苦」。本人擔任勞委會主委期間,歷經俞國華、李煥、郝柏村和連戰等四位行政院長,他們面對基本工資調整這個政策性和原則性的問題時,似乎並沒有因為未能完全深入獲知事實上經常在變動的直接受基本工資影響之勞工的確切數據而痛苦過。不知陳院長的痛苦何所來?

肆、基本工資可否分區分業訂定

陳院長提出按區按業等訂定基本工資的想法。事實上,基本工資當然可以按地區、行業之不同來訂定不同的標準。例如,美國和中國大陸各地的基本工資就不相同。在美國,聯邦有聯邦的基本工資來規範跨州經營的行業,各州也各有其各自的基本工資,甚至於有些州還允許在其州境內各郡或各大都市可以自行訂定其基本工資。中國大陸各省的基本工資數額也互不相同。即使一省之內,各市也可各自訂定其基本工資。歐洲有些國家允許依行業之不同而分別訂定不同之基本工資。不過,美國、中國大陸及歐洲國家,其幅員都不小,故分區訂定基本工資較有實質意義,也較不會造成不良後遺症。

我們台灣是否也可分區訂定基本工資呢?早在20多年前,本人服務勞委會期間,即請相關同仁及專家研究是否可分區訂定基本工資。結論是不宜實施,理由是台灣地方太小,人口流動快而易,如果分區訂定,則基本工資較低地區的勞工勢必紛紛流向基本工資較高之地區。如此,將使基本工資較低地區(通常均為經濟發展較落後縣分),陷於勞力不足而難於引進產業之困境,以致使其很難趕上較發達地區之發展。這將使台灣各地均衡發展之目標更難於實現。再者,台灣各地間工資之差異並不很大,分區訂定基本工資,實質意義也不大。上述現象,現在還是沒有什麼改變。

至於在台灣以分業訂定基本工資,則似可考慮。因為在我們台灣,不同行業間之薪資水準存有不小之差異。如果,能將缺工較嚴重之三K行業(即辛苦、危險、骯髒性之行業),以及高附加價值之行業之基本工資訂得較高,相信將有助於吸引較多勞工投入此等行業,而紓解其缺工問題。不過,如不將按分業訂定基本工資之做法僅限於上述之行業,則有使原本薪資較低之行業之受雇員工,陷於長期難於提升其薪資水準之困境的疑慮。

伍、基本工資制度是否妨害經濟成長以及基本工資可否廢除

(一)基本工資並不妨害經濟之成長

反對基本工資制度的人,常常說基本工資制度違反自由經濟原則、限縮勞動市場的彈性,妨害了經濟的發展。

台灣從民國73年實施勞基法開始即有基本工資,迄今已有28年的歷史,其間曾多次調升基本工資。如果基本工資妨害經濟發展,則從民國73年起,我們的經濟就應該逐年衰退和不振;但事實呢?過去這28年之內,台灣經濟曾有長時期的興旺榮景,只有相當短的期間包括目前在內,因受內外在等因素影響而有所停滯或呈現蕭條。

如果基本工資妨害了經濟成長,那麼何以長期有基本工資制度的美國和歐盟主要國家、日本,以及中國大陸都發展成為世界上舉足輕重、名列前茅的大經濟體呢?南韓也有基本工資制度,其經濟發展近幾年來一直呈現蓬勃增長的景象,而且在很多方面都超越了我們。

所以,所謂基本工資妨害經濟成長與發展的論點,根本就是無稽之談,是一種經不起事實檢驗的偏頗之見。

(二) 基本工資可以不調升,但不可以廢除

陳冲院長要相關部會研究基本工資的存廢,意思似乎就是他認為有必要時要加以廢除;至少顯示廢除基本工資也是他的决策選項之ㄧ。

本來,任何制度只要不好、妨害了社會的發展與進步,都是應加以廢除的。

全世界有超過90%的國家都有基本工資的制度,而且ILO認為它是勞工基本人權的一種象徵,顯然基本工資制度不是壞制度、不是有害人類社會的發展與進步的。

我們台灣的基本工資制度,從民國73年實施以來,歷經國民黨和民進黨前後4位總統,迄吳敦義院長為止,共有12位行政院長,儘管有一部份工商人士或經濟學者始終不喜歡基本工資甚或強烈反對,但從沒有一位總統或行政院長公然主張或公開考慮要加廢除,顯見這些總統和院長都深以為基本工資不但無碍經濟發展,而且還有益於社會安定、勞資和諧和保障勞工權益,暨具維護必要的公平與正義及促進產業升級的功能。

陳冲院長如果問工商界人士、雇主和一些經濟至上論的經濟學者,相信很多人會主張應該廢除基本工資,因為他們向來如此;但如陳院長肯移樽就教甚或不恥下問地去詢問一般基層勞工、工會領袖、人權人士和為弱勢族群發聲爭權益的學者和專家,那麼相信他們都會一致地主張應該保留基本工資制度。兩者之間如何取捨,陳院長當然應該站在國家整體利益的立場,權衡利弊得失做最明智的選擇。如果陳院長能體認以前四位總統和十二位行政院長維護基本工資制度的政策考量和苦心之所在,而不存有為了救經濟不惜犧牲一切的定見,則自會選擇保留基本工資。反之,如陳院長貿然決定予以廢除,是否能獲得廣大人民的認同和支持,是否因而救經濟還未救成卻先造成了社會的不安。均請陳院長三思。

基本工資本來並不是年年都要調升,如果經濟狀況實在很壞,自然也可以調降。

本人於擔任勞委會主委期間(民國78至83年),因我國經濟發展一般尚稱平穩良好,故年年調升基本工資。但民國86年至89年,基本工資即未作任何調整;而民進黨執政八年期間,也只在2007年調升一次基本工資。

所以,基本工資調與不調,完全要依當時的經濟社會情勢做客觀判斷後來決定。

在此,我還要強調,歐美國家,大多有組織嚴密、強而有力的工會,而工會也常常可以透過集體協商(Collective Bargaining)與雇主或雇主團體就包括工資在內的各種勞動條件進行討價還價,協商談判,必要時也常會訴諸罷工,以期逼使雇主接受其條件。雖然如此,他們還是保有基本工資(最低工資)的制度。在我們台灣,工會團體除了極少數公營事業的工會外,大多數都不具備可和雇方相抗衡的實力,也缺乏與雇方協商談判討價還價的能力,當然,更需要基本工資之類的保障了。

所以,我強烈認為,基本工資可以不調,但基本工資不可廢;否則也必將造成我國人權,特別是勞動人權的大倒退。

如前所述,全世界有90%以上的國家(而且都是主要的、重要的國家)有基本工資的制度,為何我們一定要逆勢而為,從進步的絕大多數的陣營退出,而背離潮流選擇加入未滿10%的極少數呢?難道我們的經濟已經壞到必須要病急亂投醫、飢不擇食了嗎?有人說廢棄基本工資就是實現法令鬆綁、落實經濟自由化。然而,在勞工法令的鬆綁方面,我們看到有些國家採行於工時制度任由勞雇雙方去協商的做法(但仍不可違背最高工時的規定),但沒有見到有鬆綁至完全放棄基本工資(最低工資)的要求的。

因此,如果政府並無廢除基本工資之意,則請馬英九總統或陳冲院長儘早於適當場合予以宣示,以消除社會疑慮,並杜絕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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