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我國自古以來,就十分注意軍事的重要性。孫子兵法始計篇有:「兵者,國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這句話的意思是,國家安全為一切建設與發展之根本,而鞏固國家安全與維護國家利益之重要基礎力量就是軍事,不重視軍事,國家可能面臨滅亡的處境。孫子兵法這短短的幾個字,充分地詮釋了軍事的重要性。


談到軍事,即必須談到軍人。軍人的良窳,攸關國家興衰。試觀我國歷史,軍紀優良、軍事制度良善的朝代,例如,漢、唐,國力十分強盛;軍紀不佳,軍事制度落後的朝代,例如,晉、宋,國力就十分弱小。因此,如何提昇軍隊整體素質及訓練,建立強大、優秀的專業軍隊,遂成為我們發展軍事的首要目標。不僅是我國,世界先進國家也是如此。


然而,軍人這種掌握武器、擁有武力、舉足輕重的特性,也影響了軍人這個職業的權利保障。在歷史上,軍人擁兵自重、割據地方、左右政局的情形,屢見不鮮。因此,在往昔專制時代,對於軍人,多抱持著又愛又怕的心態,若不是以嚴刑酷罰來控制、限制軍人,避免他們濫權危害國家,就是以各種制度(例如:虎符、監軍)來限制軍人,刻意貶低軍人的社會地位。[1]我國俗諺有句話:「好男不當兵,好鐵不打釘」,就是軍人權利、地位受到限制的最佳例證。


過去五十餘年來,即使我們國家面臨中共不同程度的武力挑釁與威脅,甚至國家遭遇重大災害,國軍都能恪守憲法所賦予保國衛民的責任,效忠國家、犧牲奉獻。惟不可諱言的,因為我國自古以來對軍人角色的刻版認知,使得軍人的地位一直無法提昇,關於軍人權益的維護也因此產生了許多不良的影響。


但是,時至今日,我國已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十分重視「保障基本人權」的價值理念,不適合再以過去封建時代的態度來對待軍人。因此,如何透過基本人權保障的觀念來重塑軍人的地位並保障軍人應有的權益,進而提昇國軍的戰力,就成為一個十分重要的課題。


對於這個課題,近年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分別對國防體制(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參謀總長應至立法院備詢)、軍事審判(釋字第四三六解釋,軍事審判得上訴第三審)、兵役義務(釋字第四九○號解釋,不能因宗教因素而拒絕服役)等事項,在制度面上作出重大變革的、突破性的宣示。這幾號大法官解釋,不僅促進了軍中人權的保障,也促使我們重新去檢視,如何修正相關國防法規,以符合大法官的宣示。結果,我們赫然發現,現行國防法規,對於軍人權利、義務的規定不夠完備,而且是分散規定在各個法規中,彼此間還互有矛盾!如果我們看看其他先進國家,例如德國、日本、美國,可以發現他們基於「軍隊民主化」和「軍人為身著軍服公民」的理念,都制定有完備的「軍人法」來保障軍人的人權。這些立法例很值得我們參考。


尤其,我國採徵兵制,只要是成年男子都要當兵,因此軍中人權問題一向是民眾所關心的,例如:體位的判定可不可能作弊、公不公平?有沒有體罰凌虐或不當管教?任務分配或訓練符不符合人性?有沒有老兵欺負新兵的情形?有沒有確實有效而不是形式化的申訴管道?有沒有同性戀或性侵害的情形?有沒有性別歧視?休假正不正常?這些都是大家很關心的人權問題。


因此,本文擬從人權的角度出發,論述我國應該制定出怎樣的「軍人法」,以重新定位軍人角色、積極創造軍人福祉,並強化軍人權益的維護,符合民主憲政要求,並兼顧國軍傳統與軍事需要,重塑我國軍現代化、民主化和專業化形象,保障軍人權益。


貳、人權之意義


人權是一個「普世價值」,政府不斷強調要「以人權立國」。但是,人權的定義為何?我們應該以何種態度或立場「尊重人權」?


舉例來說,以前新加坡曾經發生過一件有名的案子,一位美國青年,在新加坡的街上亂「塗鴉」(用油漆在牆上亂畫),結果,新加坡法院判那位青年「鞭刑」!就是用浸過特殊藥水的大木棍打犯人的屁股。當時美國就向新加坡抗議說這是不人道、不符合人權保障的刑罰制度。可是新加坡的民意調查中,卻有百分之七十九的民意支持要實施鞭刑![2]那麼,實施鞭刑算不算「不尊重人權」?


還有,多年以前,婦女團體和當時的立法委員曾經提案,把強姦犯「去勢」!這算不算「違反人權保障」?繼續維持死刑制度,算不算違反人權保障?為了破案而實施的不合法的監聽呢?為了破案而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的「刑求」呢?


這些例子顯示,人權的觀念不易確定,它與「國情」有關。惟作為人類而言,有一些權利不容剝奪、限制,也不能以「國情不同」來抗拒,這就稱為「基本人權」。


基本人權的保障,為什麼會成為重要的價值觀?乃是歷史演進的結果。歐洲在長期的君主專制統治下,人民的權利未獲應有的保障,故許多學者開始主張人權保障。最有名的像是英國學者洛克,其主張「天賦人權」,認為人民的權利是上天賦與,因此,任何人或政府都不可以剝奪或限制人民這種「與生俱來」的權利;然後,為了反抗專制政府,發生了法國大革命,民主制度開始萌芽。


以前人與人之間並不平等,有「奴隸」制度。為了解放奴隸,美國發生過南北戰爭。現在美國的種族歧視問題還是很嚴重,但已無奴隸。這也是一個基本人權的保障。[3]


從這些例子我們可以知道,人權是一種價值觀,會因為人類的進步及時代的趨勢而不斷進步。人權就是我們身為「人類」,必須擁有的基本權利及對待。簡單的說,就是「活得像個人」,身為人類,就應該享有人類的待遇,不能「過得像動物」,更不能「過得連畜生都不如」;還有,人權就是公平,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平等的對待,不可以有差別待遇或者歧視的行為;人權就是尊重、就是自由,就是人類可以依照各自的本性去發展他的人格,過他自己想過的生活、說他想說的話、去他想去的地方、做他想做的事,在最基本的限度內,任何人都不能以加以干涉或限制。這就是人權。


關於人權,最有名的是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這也是人權被稱為「普世價值」的原因。「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就明確宣示:「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應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第二條則宣示:「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從這兩個條文,我們就可以知道,基本人權就是任何人都不能限制、任何人都應平等享有的自由、尊嚴及權利,不能因為身分不同就有所歧視或例外。


軍人的人權,當然也應和一般人相同,受到同等的保障與對待,才符合人權保障的理念。


參、人權保障在軍人法中如何落實?


其次,軍人法中應如何設計,始符合「基本人權」的保障?我們認為至少有八點:


一、軍人的尊嚴及身分保障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應平等」,這是世界人權宣言最重要的理念。任何人的尊嚴及權利都應該平等,不能因為他的職業不同就受到不同的對待。


我國自古以來,軍人的社會地位即不是很高,社會上總是有重文輕武的觀念,對於軍人並不尊重。舉一個例子,軍人穿著軍服參加社交活動,在西方國家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在我們國家就不正常!我們很少看到軍人穿軍服參加非軍事的社交活動,甚至於軍人到立法院備詢時,居然也不能穿軍服![4]


由於軍人負有服從命令的「天職」,以往多不考慮軍人的「身分」保障,任意調動職位不談,還曾經發生過現役軍官依規定聲請續服現役,結果國防部不准,並核定其退伍,且不許提起訴願、訴訟的情形。[5]


這些規定,歧視軍人的人格尊嚴,不符合軍人人權保障理念。因此,我們在制定軍人法時,就必須注意到這個問題,擬定一個可以保障軍人尊嚴及身分的條文。


二、軍人的公民權


民主不發達前,軍人與一般人民,被當成是不同「階級」的人。人權觀念發達後,軍人和一般人民,只是「職業」的不同,而不是身分或地位的不同。因此,國外有「軍人是穿著軍服的公民」這樣的觀念,認為軍人和一般人民沒有兩樣,凡是一般人民享有的權利,軍人都應該享有,不可以差別待遇。這是保障軍人人權最重要的一個觀念。[6]


公民有什麼權利呢?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規定,「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之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及成立家庭」;第二十五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屬康樂所需之生活程度,舉凡衣、食、住、醫藥及必要之社會服務均包括在內;且於失業、患病、殘廢、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有他種喪失生活能力之情形時,有權享受保障」;第二十七條規定,「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利益」。


這些保障,一般公民應享有,軍人也應享有。所以,軍人該不該納入健保?當然應該;軍人有沒有婚姻的自由?當然應該有;軍人有沒有自由參加藝文活動的自由及時間?當然應該有。


因此,我們在軍人法中應該明定:軍人和一般公民沒有什麼不同,除非確有軍事必要,否則不能以法律限制軍人的公民權。只有這樣,軍人的基本人權才能獲得保障。


三、軍人的參政權


雖然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明確宣示人人有權選舉、被選舉及服公職,但是,我國對於軍人的參政權卻設有很多的限制。


舉例來說,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就規定,現役軍人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也不得為罷免案的提議人,也不能為助選員。再談到憲法規定軍人不能擔任文官,可是「停役軍官」可不可以擔任文官呢?[7]甚至,軍人無法回戶籍所在地投票,可不可以在營投票呢?這些規定,都與軍人的參政權有關。


因此,為保障軍人的參政權,我們在軍人法中就必須明確規定,除了確實有限制必要的少數情形外,軍人的參政權必須予以保障。


四、軍人的言論自由


人人都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這是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所明確宣示的人權。


軍人的言論自由,通常因為軍人負有服從的義務而受到了莫名的限制。我們可發現軍方往往會有「封鎖新聞」、「禁止評論」的行為,對於個別表達意見的權利,也常受到軍紀的限制。在實際的軍法實務上,我們還發現曾有軍人在下班後與他人發生車禍,互相理論後竟發現對方也是軍人,且官階比較高,結果自己被控以軍法抗命罪及侮辱上官罪之案例。另外,軍人的政治立場,往往也會受到不當的干涉;甚至學術研究的方向也受到影響!


因此,為了確保軍人的言論自由,我們有必要在軍人法中加以明確的規範。不過,基於軍事的特殊性,軍人的言論自由也應有一定的限度,例如,軍人亦不宜為特定政黨或政治團體為宣傳。這些規範,均應在軍人法中加以考量。


五、軍人的福利


軍人是一種職業,也是公務員,其應享有的福利,自應符合公平與公正原則。


以往對於軍人的福利,並不重視,因而產生許多的爭議,例如:退休給付、無職軍官等,至今仍是難解的問題。近年來,軍人福利的問題逐漸受到重視,適當合理的保障軍人的福利,是符合保障人權理念的。[8]


在這其中,有一個十分重要的課題,即是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四條明確宣示,「人人有休息及閒暇之權,包括工作時間受合理限制及定期有給休假之權」。我國軍人超時工作、休假不正常而影響正常家庭生活的情形屢見不鮮,這對於軍人的人權,實有不良的影響。未來如何兼顧戰備需要及人權保障,在軍人法中明確規範軍人的休假及休息制度,值得我們進一步研究。


六、軍人的信仰自由


軍人的信仰自由應予保障,這不僅是人權保障的重要理念,也是我國所欠缺的制度。


我國的軍人,自古以來,就已經習慣吃在一起、住在一起、走在一起的制度。因此,對於信仰自由和遷徙自由的保障,並不重視。例如,信奉回教的軍人,在服役時只能吃素,否則一定會吃到豬肉(而且,軍中還不一定會有素桌)!他大概不可能有時間每天朝麥加朝拜五次;信奉印度教的軍人恐怕必須違背教義剔除鬍鬚;甚至以前還有因為信奉基督教的「良心犯」,因為拒絕服役,被不斷判處刑罰直到除役的不合理情形。[9]


因此,軍隊這個重視團體紀律的組織中,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如何加以保障,使其不受歧視,也是一個應該注意的問題。


七、軍人的性別平等


由於軍隊是以男性成員為主的團體,故其團體文化中,對於性別平等問題,一向較不重視。因此,有些女性軍職人員在軍中服役時,曾受到不當待遇,例如:性騷擾、昇遷不易、團體生活紀律未顧及隱私、育嬰問題等等。


性別平等的問題,在近代愈來愈重要。我國也應愈加重視,並在法制上明確規定,減少軍隊中因為性別而產生的衝突。因此,軍人法對此當然也應有所規範。


八、軍人的合法救濟


最後,也是最不容易克服的問題,就是軍人的合法救濟問題。世界人權宣言也最重視此一問題。其第五條規定「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處罰」,第十條規定「人人於其權利與義務受判定時及被刑事控告時,有權享受獨立無私之法庭之絕對平等不偏且公開之聽審」,第十一條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視為無罪,審判時並須予以答辯上所需之一切保障」,這些人權保障的規定,都是十分重要且不容剝奪的。


然而,以往軍人的合法權益,不容易受到救濟。最主要的理由在於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影響,簡單的說,就是指軍人的身分特殊,必須受到軍人內規的拘束,而且法院不能干涉。因此,當長官以部屬不聽指揮而加以處罰時,往往並無有效的救濟管道可供部屬申訴。正因如此,軍中冤案問題,即不斷受到民眾的質疑。


尤其我國是徵兵制,一旦發生軍中危安事故,家屬的第一個想法一定是部隊管教不當!為什麼?實在是因為我們軍中有效的申訴管道不夠暢通,不足以讓家屬相信軍人受到了公平合理的待遇的緣故。

再說,以往軍法審判一向受到很大的詬病,軍法案件是否享有「獨立無私之法庭之絕對平等不偏且公開之聽審」被告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是否視為無罪?是否享有審判時給予答辯上所需之一切保障之權?都有疑義。大法官也在釋字四三六號還指出軍法審判對軍人的權益保障有所欠缺!


因此,對於軍人享有合法救濟之人權,是我們不容忽視的重要課題。在軍人法中必須加以規範。


上述八點,正是我們為了確保軍人人權,而在擬定軍人法時必須注意的事項。


肆、結論


軍人的犧牲奉獻,固然受到社會的肯認,但對於軍人的角色,社會也有誤解。這對於軍人權益以及軍隊地位的維護,實具有不良影響,也對於國軍執行維護國家安全之任務產生了相當程度的干擾。


為了樹立軍人專業形象,凝聚軍隊士氣,強化袍澤情感,培養高素質軍隊,軍隊應闡揚優良的倫理威信與紀律體制,這絕對是十分重要的核心價值。然而,在維護並保存軍隊優良的傳統外,樹立符合時代潮流與憲法精神之軍隊價值觀及人權保障制度,也不容偏廢。


建立現代化、民主化和人性化軍隊,不僅為國軍本身之期許,亦為民意之期待。我們相信,只有將重視軍人人權保障的理念,具體落實於軍人法的立法中,才能讓軍人的職業尊嚴、權利義務合乎時代潮流的要求。相信這個重視人權的立法,必能提昇我國的國防實力,並提昇軍人的地位,讓「軍人是穿著軍服的公民」此一理想,能在我國具體實踐。



[1] 陳新民著,〈法治國家的軍隊─兼論德國軍人法〉,載《軍事憲法論》,台北:揚智。民國八十九年,初版,頁六八。

[2] 陳新民,〈亂世用重典─談新加坡鞭刑的制度〉,載《國家政策論壇》,第一卷第五期,台北: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民國九十年七月出版,頁一一八。

[3] 還有,投票權。以前只有男性的中產階級才有權投票,後來,窮人開始有投票權,再後來,婦女也有投票權。今天的我們大概很難想像,婦女不能擁有投票權在一百年前還是「符合人權觀念」的!

[4] 據說是因為陳總統擔任立法委員時,抗議軍人穿軍服到立法院給立法委員很大壓力,結果國防部就規定軍人不准穿軍服到立法院備詢。

[5] 詳見,釋字四三○號解釋。

[6] 相關概念,參閱陳新民著,〈軍人的權利與義務─論「穿著軍服的公民」,載《軍事憲法論》,台北:揚智。民國八十九年,初版,頁一五八。

[7] 釋字二五○號解釋認為,停役軍官可以擔任文官,日後還可申請回復軍職,並不違憲。

[8]雖然如此,但釋字四八五號解釋也提到,對有照顧必要之軍人提供適當之扶助,雖符合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惟必須注意資源的有效利用之妥善分配,不可超過必要限度而給予過度照顧。

[9] 釋字第四九○號解釋已解決這個問題,陳總統還曾特赦部分仍在服刑中的信徒;目前這些信徒因為可以申請轉服替代役,應已不致發生此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