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兩岸兩會復談以來,兩岸成功洽簽19項協議,前18項協議已順利生效,唯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目前卡在立院遲遲無法過關,台灣行政與立法體系的關係與效率,不但已影響兩岸政策之推動,並成為深化兩岸經貿發展的阻力。

在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延宕生效之際,香港已於去(2013)年8月29日完成簽署的CEPA補充協議十,全面加入中國大陸於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給予台灣之優惠,並於今年初生效實施。換言之,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大陸給予台灣廠商的好處,已被香港取得先機。台灣立院、若干廠商及輿論所質疑的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所可能產生的缺點,香港未做評估一併全盤接受,並已開始享受其好處。

此外,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遲未生效,已有延緩海峽兩岸貨品貿易協議進展之虞。中國大陸是台灣第一大出口地區,台灣出口至中國大陸及香港比重達四成,其中台灣賴以為生的電機與設備及其零件產品,亦有四成三的產品出口至中國大陸,可見中國大陸市場對於台灣出口之重要性,藉由洽簽海峽兩岸貨品貿易協議,有助於進一步降低台灣出口至中國大陸商品關稅,亦可稍加因應韓國近日積極推動中韓自由貿易協定之舉動。如今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遲未生效,已影響到海峽兩岸貨品貿易協議之進程,倘若不儘早完成海峽兩岸貨品貿易協議,台灣出口至大陸的商品將在大陸市場上面對韓國產品關稅調降的壓力,對於台灣出口競爭力又是一大打擊。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生效延宕之爭議,已凸顯行政與立法運作和諧度在推動兩岸經貿關係的重要性,應當儘速謀求解決之道。回顧近六年來,雖然兩岸兩會復談成果豐碩,然之前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亦遇到類似的窘境,兩黨主席還因此進行雙英辯論,在野黨甚至提出公投,致使ECFA自2010年6月29日簽署至9月12日生效,延宕兩個月餘。如今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自2013年6月21日簽署迄今已八個月,原本要進行的兩黨主席辯論因故未舉行,立院要求召開的服貿公聽會,亦因民進黨拖延迄今尚未完成。為解決此一僵局,王院長曾提出立法院成立兩岸事務處理小組方式事前參與兩岸談判;立院民進黨黨團提出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規範生效程序;立院國民黨黨團則提出四階段國會監督機制以茲回應。

就法理上,目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清楚地明訂兩岸簽署協議涉及法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部分,需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時,則報請行政院核定送立法院備查。另於第95條中,明訂主管機關實施三通相關事宜應經立法院決議,並為考量時效,提出會期內一個月未決議視為同意。由此可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經很清楚表明,行政權推動兩岸經貿事務時,應尊重立法權的原則,在條例上亦有時效條款敦促立法院議事效率條款。因此民進黨黨團現在建議另訂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處理兩岸協議方式有畫蛇添足之嫌,亦非解決之道。

蓋法理之餘,推動兩岸經貿事務之立法過程及程序,行政體系應從ECFA及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推動過程學習經驗,並追求雙方可接受的標準程序,以降低延宕時程的機率。立法與行政兩權的相互尊重,抓取其份際所在,才能在追求政府效率及避免集權當中,達到行政與立法互相制衡、推動兩岸經貿事務進展的目標。

因此,為了提高深化兩岸經濟合作相關協議之效益,或可參照國民黨黨團所提出的四階段國會監督機制建立兩岸協商標準流程,於形成協商議題之時拜會立院說明內容,在進行協商時向立院說明階段性成果,在協議簽署前向立院說明協議重要內容、可能效益及後續推動方式。在協議簽署後,除應國會要求進行專案報告之外,依據ECFA前例,立院採取逐條討論但整案表決方式完成生效程序,以尊重行政權完成執政,並參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規定,在會期內一個月內通過為原則。

期盼行政與立法體系能透過此次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延宕中記取教訓,彼此尊重談判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深化兩岸經貿發展、促進台灣經濟發展做為出發點,致力建構兩岸協商標準流程,順利完成深化兩岸經貿發展之目標。

(本文刊載於2014年3月號台胞好康月刊)
(本文謹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