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當前情勢評析

立法委員選舉自第七屆起席次減半,其中區域立委僅餘73席,其選舉方式採單一選區制,而有別於現行之「單記不可讓渡投票法」(SNTV),故而區域立委之選舉區必須全面重新劃分。

據九十五年二月三日修正公佈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立法委員選舉區之變更,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一年八個月前,將選舉區變更案送經立法院同意後發布。

立法院對於前項選舉區變更案,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行使同意或否決。如經否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就否決之直轄市、縣(市),參照立法院各黨團意見,修正選舉區變更案,並於否決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提出。

立法院應於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一年一個月前,對選舉區變更案完成同意,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同意部分,由行政、立法兩院院長協商解決之。」

雖然中選會已於九十五年五月間將「第七屆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區劃分變更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惟迄九十五年底(即第六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一年一個月前),立法院僅同意通過基隆市等十五個縣市的選舉區變更案;另台北市、高雄市等六個直轄市、縣市則須由行政院及立法院兩院院長協商解決;另有桃園縣等四個縣市選舉區變更案,則退回中選會重新規劃(立法院審議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區變更案之進度如附表一)

附表一:立法院審議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區變更案之進度表

立法院同意選區變更案

基隆市(1席)、新竹市(1席)、新竹縣(1席)、宜蘭縣(1席)、花蓮縣(1席)、台東縣(1席)、嘉義市(1席)、澎湖縣(1席)、金門縣(1席)、

連江縣(1席)

南投縣(2席)、雲林縣(2席)、、台南市(2席)、嘉義縣(2席)、高雄縣(4席)

行政院及立法院兩院院長協商

台中市(3席)

台南縣(3席)

高雄市(5席)

台中縣(5席)

台北市(8席)

台北縣(12席)

退回中選會重新規劃

苗栗縣(2席)

屏東縣(3席)

彰化縣(4席)

桃園縣(6席)

由於各直轄市、縣市選區變更案爭議頗大,以致相關審議工作一再延宕;此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有關「單一選區兩票制」之條文修正草案,迄今立法院尚未審議通過,惟區域立委選區重劃若遲遲無法經立法院通過完成,則不僅有違法制規定,更可能影響下一屆立委選舉各政黨及候選人之競選佈局,甚至阻礙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之順利舉辦。因此,行政院秘書長劉玉山已致電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聯繫兩院協商事宜;而日前,中選會曾表示,萬一兩院無法在一月底前協商出共識,不排除逕行公告原先中選會委員會議通過的選區劃分方案。惟中選會所謂「逕行公告」之作法,實於法無據,欲使立委選區重劃方案儘速完成,釜底抽薪之法,必須評估當前有礙於立委選區重劃之種種因素,從而提出具體可行之解決之道。

貳、影響立委選區重劃進程之不利因素

一、 法制因素:中選會所訂選區劃分原則,不利立委選區之合理調整

選區劃分涉及各方政治利益,本應秉持中立性、專業性與公正性,以進行立委選區之調整重劃。現行「選罷法」第四十二條訂有「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歷史淵源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而參考先進國家之選區劃分原則,更訂有「維持行政區域完整」之原則。

惟中選會於2005年8月所訂「第七屆立委選區劃分原則」規定:

1. 各縣市除自為一個選區以外者,其應選名額二人以上者,應考量地理環境、人口分布、交通狀況劃分選區,並且各該直轄市、縣市應選名額除人口數之平均數,相差以不超過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2. 單一鄉鎮市區其人口數達該直轄市、縣市應選名額除人口數之平均數以上者,應劃為一個選舉區;

3. 單一鄉鎮市人口數如超過平均數百分之十五以上時,得將人口超過之部分村、里與相接鄰鄉鎮市區劃為同一選區。

然中選會所訂原則,實與先進國家選區劃分原則中「維持行政區完整性」及「各選區人口差距之限制」等規定略有出入,而成為本次第七屆立委選區重劃爭議之關鍵。

以德國和日本為例,其國會議員之選區劃分,為維持行政區完整性,均以鄉鎮市(市町村區)為基本劃分單位;而我國則以村、里為基本劃分單位,而破壞了維持「行政區之完整性」。

而我國立委選區重劃,無法完全以鄉、鎮、市、區為單位,而不得不以村、里為基本劃分單位,則是因為前述「各該直轄市、縣市應選名額除人口數之平均數,相差以不超過百分之十五為原則」之規定不當。

蓋德國國會議員選區之劃分,是單一選區人口數與各選區平均人口數應以相差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上下為原則,相差超過百分之三十三點三者,應予以重劃。法國國會議員選區劃分選區間人口差距不得超過全國選區平均人口數的百分之二十。而日本選區劃分則是維持各都、道、府、縣內最多人口數的選區與最少人口數的選區之差距盡量維持在「2倍」的差距以內。

可見,我國中選會所訂「百分之十五」之選區人口數差距限制,較德、法、日更為嚴格,而致若干縣市在劃分立委選區時,無法符合規定,而不得不以村、里為單位,而破壞了維持鄉鎮市區等行政區完整之原則(如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台中縣、高雄市、高雄縣等)。如此不但使得各政黨與政治人物得以依其椿腳勢力之分佈,大力介入選區村、里界限之劃定,以致選區重劃成為地方政治角力之結果,無法秉持中立、專業、公正之原則,甚至遭到嚴重扭曲,形成所謂「傑利蠑螈」gerrymandering)等不合理的選區劃分之情形;又可能造成屬於共同生活圈之不同鄉鎮市,因人口數差距限制之考量,而須分別劃於不同的立委新選區,使得將來其選出之立委,無法代表該生活圈之利益。

此外,中選會之選區劃分原則中,「單一鄉鎮市人口數如超過平均數百分之十五以上時,得將人口超過之部分村、里與相接鄰鄉鎮市區劃為同一選區」,此項規定乃將人口較多而超過選區平均人口數之鄉鎮市,強行切割其一小部份而另與其他鄉鎮合併為另一選區如中選會規劃之桃園縣選區中的「桃園市」、「中壢市」;台中縣選區之「大里市」等。而同時,原來一個完整的縣轄市、可以單獨成為一個立委新選區者,或完整地與其他鄉鎮市合為一個單獨的選區,卻因為人口數的考量,卻必須被硬生生地將少部份的里劃歸為其他選區,而在未來立委選舉時與本市其他市民分屬不同選區,此種情形實屬不合理。

二、 立法委員利益考量因素

由於第七屆立法委員選區重劃攸關立法委員自身利益,更足以左右政黨勢力消長,觸動各地政治生態變遷,因此,若干立法委員為極力爭取個人利益,不顧選區劃分之應有專業與原則,而提出不合理之選區劃分要求,杯葛中選會縣市選區劃分方案。例如中選會所擬之台中市之立委選區變更案中,劃分「北區、北屯區」、「中、西、南、東區」、「西屯區、南屯區」三個選區,符合各項劃分標準(並與學術界趙永茂教授、紀俊臣教授、謝相慶教授規劃版本相同),惟卻有立委要求以「鐵路」為界,將台中市鐵路以東地區為一選區,鐵路以西部份劃為兩個選區,以致延宕了立法院之審議進程。

此外,亦有一說謂若干立法委員為避免選區一旦劃分完成,可能面臨倒閣而須提前改選之情勢,故而有意拖延第七屆立法委員選區重劃作業之時程,此亦立法委員基於個人利益考量之給果。

三、若干直轄市、縣市立委選區確實不易重劃而有爭議

惟若干直轄市、縣市因人口數多,須劃選區較多因此確實不易重劃。以當前立法院已同意之選區變更案而言,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嘉義市、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十個縣市係以全縣為一個選區,而及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市各劃為兩個選區;僅高雄縣為劃分四個立委選區,而已經過立法院同意者。而其他尚未經立院同意選區重劃案之縣市,均為須劃兩個選區以上之縣市,顯見其選區劃分情勢較為複雜;特別是台北縣劃為十二選區、台北市劃為八選區、台中縣劃為五選區,其劃分作業較為困難

參、解決及改進方案建議

一、短期方案

應依現行選區變更案審議進度,等待行政、立法兩院院長協商解決及中選會重新規劃尚未審議通過之直轄市、縣市選區變更案。

同時,為避免若干直轄市、縣市第七屆立委選區重劃作業一再延宕,而影響未來立委選舉作業之進程。可以考慮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增訂「在第六屆立委任滿前一定期限(如八個月或六個月前),若直轄市、縣市立法委員選區劃分未完成,則依中選會所規劃之選區變更案辦理選舉作業。」而且,為避免第七屆立委選舉時程延宕,立法院亦應儘速配合九十四年修憲立委選舉制度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法」。

二、中期方案

未來中選會宜修改「第七屆立委選區劃分原則」(僅係其作為各縣市選委會劃分選區參考之內規)放寬其各直轄市、縣市內劃分選區時人口數差距限制之規定,使即將進行之行政、立法之選區協商及中選會選區重行調整,得以擺脫先前選區重劃之困境。

三、長期方案

為使選區劃分作業臻於公平、合理、專業,未來我國宜訂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使其委員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避中選會為單一政黨操控,或為行政當局所主導,以維其獨立性與公正性,同時,並宜在該法中規定設立「選舉區劃分專案小組」,由各政黨依其立院所佔席次比例推薦學者專家組成,負責選區調整之規劃,以使選區劃分免於政治力的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