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人民對於私有財產及自身權益的保護意識已不同於以往,特別是政府的開發計畫若涉及農地的徵收問題,若加上民間團體的鼓動與聲援等抗議活動的影響,往往會演變成為社會矚目的新聞事件,另一方面,即使在最近的苗栗大埔的徵地案例中,即使九成八的地主都同意政府的區段徵收計畫,但不論就輿論、法理基礎,以及社會運動的訴求脈絡而言,政府似乎一直是落敗的一方。
就長期的公共工程推動而言,如果政府能在整個徵收過程中做好應盡的調處責任(而非把徵收當成是優先的手段)、讓受影響的地主都能夠表示意見,同時,政府亦需提供充分的證據說明欲推行的建設有其必要性及公益性,則才有可能讓整個作業流程推行順遂,否則,衡量現今的客觀環境而言,如果無法做好上述基本的環節,則在推動工程(或開發)的過程中,勢必會受到程度不一的阻礙。
針對整個土地徵收作業機制,除了要在法治層面進行相關修訂,以符合實際的社會現況(特別是在都更條例部分條文已經被宣告違憲)之外,政府在過程中也應該特別重視相關的溝通環節,以免落得無情的責罵。以下將分別進行說明。
1.讓被徵收土地者可以有機會表達意見
原本的舊法令規定是由土地需求人自行評估徵收土地之必要性,但是在這樣的規劃下,必然無法客觀、公正且如實的反映當地原有居民的意見,特別是以務農為生的居民,往往土地就是其謀生之依據,如果不能讓其充分表達意見,則會有違憲之虞違。尤其,先前已發生都更條例未有完善之意見反映流程及制度,因此被大法官709號釋憲文宣告違憲,因此在土地徵收過程中,對於居民意見的反映機制,亦當要積極的強化與檢討。
2.抵價地的原有地主之權益亦應被同步重視
在實施區段徵收時,抵價地的原有地主也是被徵收案所影響的另一群人。在區段徵收的操作過程中,雖然政府利用提升土地價值的方式,達到「土地槓桿」的效果,藉此可以發還較少面積的土地,進而創造出政府從事建設所需的土地面積。但是基本上,抵價地的地主是在這樣的一套遊戲規則之下,被捲入土地重劃遊戲的一群人,因此,政府推動相關開發(或工程)正當性與必要性,就非常關鍵。否則,一旦由抵價地主出面抗爭,則政府很容易又落到訴訟失敗的下場。
3.公益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的維護
不論是一般徵收或區段徵收,皆為國家動用公權力強制處理人民的財產的作為,應視為是最後不得以之處理手段。同時,在土地徵收的審議過程中(由內政部的土地徵收審議小組負責),應確實對於土地需求的公益性、必要性及合理性進行查核,必要時應該能夠掌握第一線與第一手的資訊,以免有訊息的落差或誤判。同時,亦應審查整個徵收過程是否符合程序正義,如此才能夠確實的做好把關工作。
針對上述的要點,我國在2012年1月所頒佈的土地徵收條例的新增條文中,已有涵蓋包括新增3.1條對於農地的保障、新增3.2條對於衡量公益性與必要性的各項因素進行說明、新增13.1條明訂土徵計畫書中應對於土地所有權人的意見陳述及交涉過程進行記載,新增34.1條對於中低收入戶應有安置計畫、新增第43.1條明訂徵收區內得劃設農業專區,供被徵收土地之農民可以配購。
在土地徵收條例的修訂完成之後,最起碼可以讓土地需求者及主管機關負起掌握實地狀況的責任,並避免到了最後關頭才引爆抗爭。當然,這會增加許多的行政成本,但是在現今的社會環境下,如果不付出這些事前的行政成本,則後續引發抗爭所造成的社會成本也同樣非常驚人。
然而,雖然法律已經明訂土地徵收需符合公益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但是不可否認,相關的評估標準乃基於目前的現況與認知所評定,尤其在這樣的一種遊戲規則下,可能無法將長期的、策略性的建設(或開發)效益予以有效的量化或呈現,導致政府要進行長期的發展戰略規劃時,可能無法用現今的數據來證明或呈現;此外,公益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等概念,或許本身就存在著量化上的困難,因此未來的土地需求者如何能夠找出一套有效且合理的評估方式,來進行說明與溝通,將會是在整個土地徵收流程中,很重要的影響關鍵。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會立場)
就長期的公共工程推動而言,如果政府能在整個徵收過程中做好應盡的調處責任(而非把徵收當成是優先的手段)、讓受影響的地主都能夠表示意見,同時,政府亦需提供充分的證據說明欲推行的建設有其必要性及公益性,則才有可能讓整個作業流程推行順遂,否則,衡量現今的客觀環境而言,如果無法做好上述基本的環節,則在推動工程(或開發)的過程中,勢必會受到程度不一的阻礙。
針對整個土地徵收作業機制,除了要在法治層面進行相關修訂,以符合實際的社會現況(特別是在都更條例部分條文已經被宣告違憲)之外,政府在過程中也應該特別重視相關的溝通環節,以免落得無情的責罵。以下將分別進行說明。
1.讓被徵收土地者可以有機會表達意見
原本的舊法令規定是由土地需求人自行評估徵收土地之必要性,但是在這樣的規劃下,必然無法客觀、公正且如實的反映當地原有居民的意見,特別是以務農為生的居民,往往土地就是其謀生之依據,如果不能讓其充分表達意見,則會有違憲之虞違。尤其,先前已發生都更條例未有完善之意見反映流程及制度,因此被大法官709號釋憲文宣告違憲,因此在土地徵收過程中,對於居民意見的反映機制,亦當要積極的強化與檢討。
2.抵價地的原有地主之權益亦應被同步重視
在實施區段徵收時,抵價地的原有地主也是被徵收案所影響的另一群人。在區段徵收的操作過程中,雖然政府利用提升土地價值的方式,達到「土地槓桿」的效果,藉此可以發還較少面積的土地,進而創造出政府從事建設所需的土地面積。但是基本上,抵價地的地主是在這樣的一套遊戲規則之下,被捲入土地重劃遊戲的一群人,因此,政府推動相關開發(或工程)正當性與必要性,就非常關鍵。否則,一旦由抵價地主出面抗爭,則政府很容易又落到訴訟失敗的下場。
3.公益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的維護
不論是一般徵收或區段徵收,皆為國家動用公權力強制處理人民的財產的作為,應視為是最後不得以之處理手段。同時,在土地徵收的審議過程中(由內政部的土地徵收審議小組負責),應確實對於土地需求的公益性、必要性及合理性進行查核,必要時應該能夠掌握第一線與第一手的資訊,以免有訊息的落差或誤判。同時,亦應審查整個徵收過程是否符合程序正義,如此才能夠確實的做好把關工作。
針對上述的要點,我國在2012年1月所頒佈的土地徵收條例的新增條文中,已有涵蓋包括新增3.1條對於農地的保障、新增3.2條對於衡量公益性與必要性的各項因素進行說明、新增13.1條明訂土徵計畫書中應對於土地所有權人的意見陳述及交涉過程進行記載,新增34.1條對於中低收入戶應有安置計畫、新增第43.1條明訂徵收區內得劃設農業專區,供被徵收土地之農民可以配購。
在土地徵收條例的修訂完成之後,最起碼可以讓土地需求者及主管機關負起掌握實地狀況的責任,並避免到了最後關頭才引爆抗爭。當然,這會增加許多的行政成本,但是在現今的社會環境下,如果不付出這些事前的行政成本,則後續引發抗爭所造成的社會成本也同樣非常驚人。
然而,雖然法律已經明訂土地徵收需符合公益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但是不可否認,相關的評估標準乃基於目前的現況與認知所評定,尤其在這樣的一種遊戲規則下,可能無法將長期的、策略性的建設(或開發)效益予以有效的量化或呈現,導致政府要進行長期的發展戰略規劃時,可能無法用現今的數據來證明或呈現;此外,公益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等概念,或許本身就存在著量化上的困難,因此未來的土地需求者如何能夠找出一套有效且合理的評估方式,來進行說明與溝通,將會是在整個土地徵收流程中,很重要的影響關鍵。
(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會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