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台南湯姆熊發生殘忍的割喉命案,被告殺害毫無關係的小男童,且事後始終沒有道歉,殺人的原因,竟然只是因為失業,想吃牢飯,更嗆說,在台灣殺死1、2個人也不會判死刑。本案至今一、二審均判被告無期徒刑,未判決死刑。雖然本案還可上訴,但家屬與社會的不滿情緒,已經高漲。就個案來看,被告殺人手段凶殘,動機可議,明知並挑戰法律體制的意圖明顯。但法院也確實如被告所預測,不判死刑。究竟台灣的量刑制度出了什麼問題,實值檢討。
一般而言,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定刑度內之量刑為法官的裁量範圍。然而,台灣法院對於犯罪案件之量刑,往往過輕,曾經引起社會不滿。2009年,法務部曾委託進行具體量刑標準之研究,但成果似未能落實,2010年發生的性侵3歲女童案,輕判的結果,引起各界高度關注,建議應訂定量刑標準,以使司法資訊公開透明、減少法官量刑歧異。其後,司法院開始研擬量刑標準的資訊系統,希望讓法官有規則可循,期使所宣告之刑符合民眾期待,增進量刑之可預測性。
在具體量刑標準未形成制度化之前,學習國外制度,進行量刑辯論,是另一個可行的方式。2011年,針對死刑案件,最高法院即進行了多場的量刑辯論。主要的方式是透過類似被告陳述「減輕因素證據」,檢察官提出「加重因素證據」的方式,辯論刑度,只不過國外是由陪審團決定,台灣是由法院決定。一般來說,辯論的爭點往往集中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生命權)、第7條(禁止酷刑)、被害人感情、最高法院歷來見解、國際人權標準、罪刑相當原則、自首減刑與否、矯正可能性等問題。
以統計分析來說,量刑因子包括:可責性、犯後態度、適用法條、加被害人特性、侵害法益情狀、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第74條宣告緩刑等情形,加上各方立場不一致,量刑的客觀標準,不易建立。若再考量到當案件重大矚目,民情激憤時,客觀的量刑更為困難。湯姆熊案、北捷隨機殺人案,即是適例。
對於建立客觀的量刑標準,有其必要性。惟量刑標準雖然是一件專業的工作,但究竟要達到什麼樣之目的,符合什麼樣的民情,必須經過與社會充分的溝通。一個經過學者研究、國外制度比較分析、數據模型建立等流程研議出來的量刑標準,如果得不到民意的認同,恐怕也是白費功夫。必須特別指出的是死刑的量刑。國際上,廢除死刑是一個趨勢,在台灣,廢除死刑並未達成共識。當然,台灣的法官,愈來愈自我克制,對被告不願輕易科處死刑。是以,死刑的量刑標準,有必要加以優先確定。
在此,本文認為,「隨機不特定再犯可能性」必須列為優先考量之事由。被告固然有矯正可能,若再犯可能性高,且再犯的結果仍是隨機侵害不特定人生命權,為避免無辜生命再度受害,司法科以死刑的機率有必要加以提高。尤其被告主觀心態上具有反法律特質或濫用現行量刑機制的可預測性者,更應提高。以湯姆熊和北捷殺人案為例,當被害人為隨機、不特定之人,加害人心態為故意隨機侵害不特定人生命權,且對於法律量刑有認知,仍執意為之,事後無悔意,又有具體事證可資證明再犯可能性極高者,科處極刑,未必不適當。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一般而言,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定刑度內之量刑為法官的裁量範圍。然而,台灣法院對於犯罪案件之量刑,往往過輕,曾經引起社會不滿。2009年,法務部曾委託進行具體量刑標準之研究,但成果似未能落實,2010年發生的性侵3歲女童案,輕判的結果,引起各界高度關注,建議應訂定量刑標準,以使司法資訊公開透明、減少法官量刑歧異。其後,司法院開始研擬量刑標準的資訊系統,希望讓法官有規則可循,期使所宣告之刑符合民眾期待,增進量刑之可預測性。
在具體量刑標準未形成制度化之前,學習國外制度,進行量刑辯論,是另一個可行的方式。2011年,針對死刑案件,最高法院即進行了多場的量刑辯論。主要的方式是透過類似被告陳述「減輕因素證據」,檢察官提出「加重因素證據」的方式,辯論刑度,只不過國外是由陪審團決定,台灣是由法院決定。一般來說,辯論的爭點往往集中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生命權)、第7條(禁止酷刑)、被害人感情、最高法院歷來見解、國際人權標準、罪刑相當原則、自首減刑與否、矯正可能性等問題。
以統計分析來說,量刑因子包括:可責性、犯後態度、適用法條、加被害人特性、侵害法益情狀、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第74條宣告緩刑等情形,加上各方立場不一致,量刑的客觀標準,不易建立。若再考量到當案件重大矚目,民情激憤時,客觀的量刑更為困難。湯姆熊案、北捷隨機殺人案,即是適例。
對於建立客觀的量刑標準,有其必要性。惟量刑標準雖然是一件專業的工作,但究竟要達到什麼樣之目的,符合什麼樣的民情,必須經過與社會充分的溝通。一個經過學者研究、國外制度比較分析、數據模型建立等流程研議出來的量刑標準,如果得不到民意的認同,恐怕也是白費功夫。必須特別指出的是死刑的量刑。國際上,廢除死刑是一個趨勢,在台灣,廢除死刑並未達成共識。當然,台灣的法官,愈來愈自我克制,對被告不願輕易科處死刑。是以,死刑的量刑標準,有必要加以優先確定。
在此,本文認為,「隨機不特定再犯可能性」必須列為優先考量之事由。被告固然有矯正可能,若再犯可能性高,且再犯的結果仍是隨機侵害不特定人生命權,為避免無辜生命再度受害,司法科以死刑的機率有必要加以提高。尤其被告主觀心態上具有反法律特質或濫用現行量刑機制的可預測性者,更應提高。以湯姆熊和北捷殺人案為例,當被害人為隨機、不特定之人,加害人心態為故意隨機侵害不特定人生命權,且對於法律量刑有認知,仍執意為之,事後無悔意,又有具體事證可資證明再犯可能性極高者,科處極刑,未必不適當。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