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銀行在傳統金流業務上獨占鰲頭,隨著科技的進步與資訊技術的快速發展,在資訊科技與金融產業運用結合後,金融業的經營與管理產生重大的變化。以網路、行動支付做為金融輔助工具的個人及企業也愈來愈多,電信業線上支付,零售業在地通路現在都能提供繳費、付款等銀行業務;非金融業者發行的儲值卡、電子錢包,更是快速搶占金融服務商機,掌握消費者金流。
面對網路金融崛起,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實體銀行的重要性與功能逐漸式微,金融角色可能重新洗牌的趨勢下,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宣布將要打造台灣數位化金融環境3.0版本,鬆綁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現行法規,讓台灣的金融業全面朝「網路化」及「行動通訊」升級,以因應此一改變,期能在這場變局中為台灣金融產業尋找到新的利基。
所謂BANK 3.0是源自於素有金融創新之父之稱的的布雷特・金恩(Brett King)所出版《銀行轉型未來式—BANK 3.0》一書,減少金融金融交易的中間環節,將金融產品的選擇權直接交給客戶的新商業模式,即布雷特・金恩在書中不斷強調的:銀行將不再是一個地方,而是一種行為。
事實上早在2010年布雷特・金恩即提出BANK 2.0概念。但國內金融機構長期以來,在金融法令限制、資訊科技與與產品創新能力不足等因素影響下,除花旗、匯豐等少數銀行外,本地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戶數雖已具一定規模,線上實質金融交易卻相當貧乏,仍差國外一大截,幾無「BANK2.0」環境,加上國內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商品與服務大多近似,差異性不大,多項法規仍待修正。曾銘宗主委宣示要打造台灣數位金融3.0,雖仍有很長的一段路要努力,但至少是一個好的開始和正確的方向。
觀察中國大陸金融互聯網和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情形與趨勢,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消費者或投資人以第三方支付、網路信貸機構、網路貸款平臺等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模式,有愈來愈受到重視的趨勢,對傳統商業銀行的業務形成直接衝擊。在這趨勢下,互聯網因具有行動支付與網路管道的電子商務平臺,加上搜索引擎、大數據、社交網路和雲計算等技術基礎,銀行、保險、券商等中介功能因而受到限制,勢必加速促成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合作,以新經營模式和價值創造方法為客戶提供服務。
在全球電子商務蓬勃發展、互聯網金融持續創新之際,台灣金融產業與電子商務平台業者、第三方支付業者等進行跨業的策略聯盟勢不可免,但國內電子商務法規不足,目前只有2001年公布的《電子簽章法》,以及2015年2月4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即俗稱的《第三方支付專法》,後續電子商務的相關法規命令,應以更積極開放的角度去對待並加速審查,在兼顧金融業務的合理監理下,促使金融商品在電子商務業者的平台上架銷售外,亦可強化金融體系現有的顧客關係管理系統(CRM),並運用巨量資料(Big Data)將金融商品訊息有效分類、設定行銷,以提升產品及服務推介的精準度,讓資源分享更具效率化、服務提供更加便利化與創新行銷國際化。
當然,台灣要穩健且長遠的發展,一定要正視中國大陸崛起、時時關注中國大陸的市場趨勢並且加強兩岸產業合作,如此,台灣金融互聯網或互聯網金融才能有更寬廣的空間去發揮,畢竟這是一個新興而且不斷顛覆舊思維的產業,惟有資源的投入、合作對象與市場規模擴大,才能在這場新經濟革命的數位風潮當中脫穎而出,促進台灣電子商務產業升級,並將台灣打造成名符其實的科技之島。
(本文刊登於2015年5月24日中央網路報)
面對網路金融崛起,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實體銀行的重要性與功能逐漸式微,金融角色可能重新洗牌的趨勢下,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宣布將要打造台灣數位化金融環境3.0版本,鬆綁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現行法規,讓台灣的金融業全面朝「網路化」及「行動通訊」升級,以因應此一改變,期能在這場變局中為台灣金融產業尋找到新的利基。
所謂BANK 3.0是源自於素有金融創新之父之稱的的布雷特・金恩(Brett King)所出版《銀行轉型未來式—BANK 3.0》一書,減少金融金融交易的中間環節,將金融產品的選擇權直接交給客戶的新商業模式,即布雷特・金恩在書中不斷強調的:銀行將不再是一個地方,而是一種行為。
事實上早在2010年布雷特・金恩即提出BANK 2.0概念。但國內金融機構長期以來,在金融法令限制、資訊科技與與產品創新能力不足等因素影響下,除花旗、匯豐等少數銀行外,本地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戶數雖已具一定規模,線上實質金融交易卻相當貧乏,仍差國外一大截,幾無「BANK2.0」環境,加上國內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商品與服務大多近似,差異性不大,多項法規仍待修正。曾銘宗主委宣示要打造台灣數位金融3.0,雖仍有很長的一段路要努力,但至少是一個好的開始和正確的方向。
觀察中國大陸金融互聯網和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情形與趨勢,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消費者或投資人以第三方支付、網路信貸機構、網路貸款平臺等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模式,有愈來愈受到重視的趨勢,對傳統商業銀行的業務形成直接衝擊。在這趨勢下,互聯網因具有行動支付與網路管道的電子商務平臺,加上搜索引擎、大數據、社交網路和雲計算等技術基礎,銀行、保險、券商等中介功能因而受到限制,勢必加速促成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合作,以新經營模式和價值創造方法為客戶提供服務。
在全球電子商務蓬勃發展、互聯網金融持續創新之際,台灣金融產業與電子商務平台業者、第三方支付業者等進行跨業的策略聯盟勢不可免,但國內電子商務法規不足,目前只有2001年公布的《電子簽章法》,以及2015年2月4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即俗稱的《第三方支付專法》,後續電子商務的相關法規命令,應以更積極開放的角度去對待並加速審查,在兼顧金融業務的合理監理下,促使金融商品在電子商務業者的平台上架銷售外,亦可強化金融體系現有的顧客關係管理系統(CRM),並運用巨量資料(Big Data)將金融商品訊息有效分類、設定行銷,以提升產品及服務推介的精準度,讓資源分享更具效率化、服務提供更加便利化與創新行銷國際化。
當然,台灣要穩健且長遠的發展,一定要正視中國大陸崛起、時時關注中國大陸的市場趨勢並且加強兩岸產業合作,如此,台灣金融互聯網或互聯網金融才能有更寬廣的空間去發揮,畢竟這是一個新興而且不斷顛覆舊思維的產業,惟有資源的投入、合作對象與市場規模擴大,才能在這場新經濟革命的數位風潮當中脫穎而出,促進台灣電子商務產業升級,並將台灣打造成名符其實的科技之島。
(本文刊登於2015年5月24日中央網路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