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華民國憲法與憲政的回顧與平議
不過伴隨著台灣經濟成長,而逐漸在社會上孕育出越來越多的中產階級之後,不僅民眾開始要求更多的政治參與,而政治上的不同意見者也能夠公開的表達異見,甚至進入國家體制內部從事反對運動,並且獲得制度性的保障,這正是我國政治民主化最重要的寫照。也無可否認的,上述這些「要求」、「表達異見」以及「制度性保障」,歸根究底,也正是源自於制定民國三十五年的這部憲法。可是有太多受惠於這部憲法的國人,不但沒有「吃果子拜樹頭」的感恩之心,反而挾其個人偏頗的意識形態,更欲去之而後快。能不令人浩嘆?
細數歷次憲法增修條文的制定與修改,對我國政府體制產生最為巨大的變遷衝擊者,當屬民國八十六年國民大會所通過的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無疑。當年修憲議題的兩大主軸,無論是「凍結省級地方自治選舉」,抑或「建構健全的雙首長制政府體制」,前者嚴重地扼殺了憲法所強調的地方自治,後者則極有可能破壞了憲法中權責相符的機制,而造成一位有權無責的「民選皇帝」。個人也是當時八百多位學界同儕連署反對的其中一員,如果歷史能夠重來一次,個人的取捨仍然相同。不過,浸淫在憲法研究思辯的歲月裡,讓我接受了「並無完美憲法」的信念,所以當第三屆國民大會完成所謂的「九七修憲」程序後,個人也願意拋開憲政制度選擇的個人偏好,轉而誠心希望經由國、民兩大主要政黨所協議通過的憲政制度,能夠為政治人物所共信共守,使我國憲法經由憲政變遷途徑得到成長,轉化並提升為「規範性憲法」,又何嘗不是「塞翁失馬、焉之非福」之舉?但是這樣的期待顯然很快就落空了。
民國八十九年陳水扁總統宣誓就職我國第十任總統前,有關憲政體制的爭議,又浮上了檯面。時任行政院院長的蕭萬長先生便指出:「我國政府體制是向內閣制傾斜的雙首長制」,隨即遭到總統當選人陳水扁先生的反駁:「我國政府體制是向總統制傾斜的雙首長制」。如果這種爭議只是學者間的論戰,了不起就是茶壺裡的風暴罷了,而陳總統就職後,刻意以總統制的思考模式,透過「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的權力,完全操控政府的運作,終於在前行政院長張俊雄先生貿然宣布停建核四後,引爆朝野政黨在國會中正面的對峙,即使是民進黨在民國九十年的立委選舉中,一躍成為國會第一大黨的地位後,不僅迄今仍無所稍懈,也因民進黨治國無能,造成我國經濟發展各項指標均大幅衰退,而失業率卻節節升高,社會貧富差距擴大等,偏離我國立國精神——追求均富社會的理想越來越遠。
雖然仍有不少的國內學者認為九七修憲後,我國政府體制是朝向總統制發展,但根據表一的分析比對結果,我們可以清楚的確定:就我國憲法在靜態的憲政規則方面而言,幾乎可以說與法國第五共和憲法亦步亦趨,這就是九七修憲明顯地將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的中央政府體制引進我國的明證。
在總統同樣擁有憲法賦予相當的權力下,為什麼法國在一九八六年、一九九三年以及一九九七年,當國會多數聯盟的黨派立場與總統並不相同時,會發生三次的「左右共治」──總統任命一位受國會多數支持,而與自己政治立場不同的總理,來主導國家政策走向;卻「甘願」擔任近乎虛位元首的角色?反觀我國當前與法國第五共和即為近似的憲政體制,在出現總統與國會處於對立的狀態時,為什麼卻沒有發生「左右共治」?
四、我國未能形成「左右共治」的成因探討
以法國第五共和雙首長制實踐的歷史來看,除了一九六二年的修憲,將總統選舉改為公民直選,並以絕對多數兩輪投票制作為當選標準,從而強化了總統介入日常政治的正當性,對法國憲政體制有其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外,真正影響憲政制度的落實,特別是當總統無法掌握國會多數支持時,不論是自願或被迫地轉向接受「左右共治」,主要的因素還是源自於法國政黨制度係屬「有限的溫和多黨制」,而這樣的政黨制度,又是相當程度地受到法國國會議員的選舉,也是採用單一選區絕對多數兩輪投票制的影響所致。義大利裔美籍學者Sartori就坦率的認為:具有寬廣的適應性的兩輪投票制,是法國這種(「半總統制」)政府體制下最佳的配套選舉制度。
反觀我國總統選舉制度雖於一九九六年改行公民直選,但卻採用了一個「易於分裂、難於整合」的相對多數決制。尤其是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所採行的「單記非讓渡投票制」,撇開醞釀黑金的指責不談,這一制度最為嚴重的缺失,就是導致黨內競爭、聯盟內競爭的慘烈,尤甚於不同政黨或聯盟之間的競爭程度,它促成了我國當前政黨制度朝向一個
平心而論,九七修憲固然賦予總統無須經由立法院同意便得以任命行政院長的權力,看似強化了總統的權力,而讓憲政體制有向總統主導方向傾斜的跡象。但是當年修憲,也將覆議案的決議門檻,由三分之二降為二分之一,在制度的精神上,實有確保立法院的多數決議不會被少數所否決的重大意義。從這個角度看,在我國當前的憲政體制的結構下,當總統未能獲得國會多數支持,卻拒絕仿效「左右共治」而任命國會多數聯盟所支持的行政院長時,立法院的多數聯盟的確可以透過「多數立法」的途徑,以迫使總統必須在「推行與其理念相左的政策」與「接受左右共治」之間作一選擇,因為一個團結的多數聯盟,將可以強制行政院放棄提出覆議案而推翻立法院原決議的企圖,同時,只要立法院不提出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總統握有被動解散國會的權力,對多數聯盟掌控的立法院也只能莫可奈何。
不過,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以後,在野陣營雖始終維持立法院的優勢席次,卻顯然未能將憲政制度的優勢完全發揮。我們看到的現象是,當在野合作無間則無往不利,如核四復工、立法院副院長選舉等是;如在野各自為政則親痛仇快,若財劃法覆議案、第十屆考試院人事同意案皆然。
造成在野陣營「戰力」不穩定的原因,固然與前述立委選舉制度所帶來的選舉恩怨、不無關連,但無庸諱言,執政黨挖牆角、在野陣營基於政治資源競爭而各有盤算,都是不能忽視的成因。
五、如何維護憲政體制的建議
經歷本月初北、高兩市選舉之後,可以說完全確立中國國民黨身居在野陣營的龍頭地位,所謂「惟仁者能以大事小」,國民黨欲成其大者,必有多所包容,或有激發在野陣營相對弱勢的成員,得以展現「惟智者能以小事大」的可能,則從合作到合流進而合併,方有水到渠成之勢。
六、結論
我國憲政體制的流變與前瞻
作者隋杜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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