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人口老化(demographic ageing)、全球化(globalization processes),以及傳統家庭結構(traditional family structures)的劇烈變遷等因素的影響,現有的各種社會安全制度,勢將在未來長壽社會(long life society)中遭遇到更大的挑戰。因此,傳統社會安全制度的功能角色,顯然對於目前的各種老年經濟安全保障政策,已面臨了新的挑戰,同時也是必須進行改革的新契機。尤其個人主義思想再度崛起,更激起了社會安全功能角色必須加以調整與交替,以資因應。同時,勞工個人對其生涯規劃在財產及所得的分配上也有其自主權與理財規劃的多元選擇傾向,其中具有儲蓄保障功能的可攜式退休金型態的設計,將成為未來老年經濟保障制度中的主要選擇類型,而在21世紀走向經濟全球化壓力的時代裡,更突顯其重要性。

目前立法院剛修正通過的勞退金新制,即是一種順應世界潮流的退休金改革方案,同時主要也是採用確定提撥式的個人帳戶制,以工作年資累積的方式,來保障勞工轉換工作時的給付權益。惟綜觀各國年金制度改革的經驗,個人帳戶制的成功與否取決於政府對退休基金管理的規範成效,以及退休基金經理人的風險管理能力。時值新制與現(舊)制交替之際,吾人期許未來我國的勞退金新制能順利推展,勞工的退休生活能有更多的保障。因此,本文特就長壽社會的來臨所造成的挑戰與衝擊,以及個人帳戶制的意涵,及其風險管理與規範等面向,作概念層次上的探討分析,備供參考。

一、長壽社會的挑戰

概言之,所謂長壽社會的來臨係意味著老年人口佔總人口數的比例大幅增加,同時也代表著勞動人口扶養老年依賴人口的負擔更加沈重,其所造成的危機,除了醫療需求急遽增加之外,還包括平均餘命的不斷延長、新的生活方式與家庭關係的重組,以及工作與休閒時間均衡協調等問題。

回顧二十世紀的歷程,我們可以看到人類在壽命上(longevity)的一大貢獻,認為壽命的延長是人類的最大勝利;但是這種人口老化現象(population ageing)卻視為未來社會中的最大挑戰與主要風險。事實上,老化現象的確挑戰了現有社會安全制度的有效性(validity)與適當性(adequacy)。

從人口的變遷過程上觀察,在廿一世紀中期,老年人與年輕人階層將各佔全球人口的半數。據估計,到西元2050年時,五個人中就有一個人是六十歲以上者,到2150年時,則變成三個人中就有一個六十歲以上的老人。老化現象不論是在已開發國家或開發中國家都是一個很大的爭議課題。時至今日,大多數的老年人口都生活在開發中國家裡,到2030年時,其比例將超過百分之七十,其中有半數的老人都在亞洲地區。

惟人口老化對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的挑戰方式卻各有所不同,前者將面臨著老化、失業與年金制度的持續力(sustainability)間的關係所導致的挑戰,而後者則面臨著經濟持續發展、對抗貧窮與人口老化等挑戰。然而已開發國家的國民在變成老年之前,已有相當的財富(wealth),但開發中國家卻在增加財富之前將屆齡老年。二者面臨挑戰的情形各有不同。尤其開發中國家的人口老化速度在2000年至2050年間較已開發國家為迅速,其老年依賴比(old-age dependency ratio)在多數已開發地區成倍數(double)的增加,而開發中地區則呈三倍(triple)的成長。這種差異性將暗示著各國政府須採行不同的決策模式以因應其彼此所面臨老化衝擊的挑戰。

顯然,長壽社會所引起社會、經濟及政治上的挑戰,勢必在其社會與經濟結構上試圖調整因應人口老化問題,方克有濟。因此,各國政府必須提供適當的老年經濟保障建構體制(an appropriate framework),使其國民在老化世界中活得更久,同時能確保更長的社會及經濟持續力,以滿足老年人的需要。職是之故,第一層保障的強制性社會安全制度仍在未來長壽社會中扮演著基本經濟保障的主要角色。不可否認地,在各種對策中,社會安全將更能發揮所得再分配的功能機制(income-redistribution mechanism),俾使在一個包容社會裡能確保一個美好的生活(參考Johan Verstraeten: Welcoming Speech, Social Security in a long life society, 2003, ISSA)。

二、因應挑戰下的年金效用

為因應全球人口老化的挑戰,在公共政策議題上卻帶給了相當大的壓力,其中特別在因應全球退休危機所引起的退休所得議題(retirement income)上。因此,各國政府乃相繼推動年金制度的改革措施,以保障老年的經濟生活安全。顯然,從最近許多國家社會安全制度的改革議題上觀察,可發現到推動個人帳戶制(individual accounts)為其主要課題,不論是個人年金(personal pensions)或者確定提撥式的職業退休金制度(defined-contribution occupational schemes)均是如此。其主要目的在於釐清財務責任與重視基金提存,俾能具有適足的償付能力,作為退休的財務準備。

基於此,在採行的措施上,大都透過儲蓄的方式來累積基金與投資運用,作為退休所得的準備(以下簡稱退休儲金(saving for retirement));另在策略的步驟上,多數人均能注意到基金收入面(accumulation phase)的第一階段考量,但較少做給付支出面(decumulation phase or pension stage)的第二階段研究,事實上,透過儲蓄累積基金(資產)的目的,在於提供勞工老年的退休所得,其中採年金制度係在給付支出階段期間提供控制資金釋放(the release of funds)的一種支付方式。

從經濟學的觀點,消費者將儲蓄轉換成退休所得的運行,將有顯著的風險存在,其最大的問題在於如何確保他們不會因壽命延長活久(outlive)而喪失其儲蓄。因此,政府或保險公司均藉提供年金來扮演此項任務,以滿足個人的預期需要,使其在退休時能獲得終身的所得來源。不可否認地,就政府部門而言,規劃年金制度,不論採基金準備提存與否,或者採確定提撥式的個人帳戶制型態,主要均在保障其老年退休時有一筆所得。據國際社會安全協會(ISSA)常用的說法,即須能維持一定比例的老年所得替代(income replacement in old age)。因此,政府大都注意到參加年金制度者能有充足的所得,以避免老年生活陷入貧窮(參考Martin Lunnon: Annuitization from Actuarial aspects of pension reform, 2002, ISSA)。

其次,從年金的功能與效用上而言,年金係提供消費者一種終身所得的支付方式,通常透過保險方式來處理其累積基金,用以保障老年的經濟生活。就風險趨避(risk averse)觀點加以分析,一塊錢的年金所得比一塊錢的現金在效用上更有其價值(worth)。若沒有購買年金時,則個人為其未來的終身生活勢必降低其現有的消費支出,以確保他們不致於老年退休後陷入貧困,因為他們無法預知確實能活多久。因此,個人的風險趨避程度愈高,則其年金的效用價值(the utility value)亦愈大,此乃政府或個人為何需要購買退休年金(pension annuity)的主要理由;尤其在第一層制度的保障下,更有必要實施年金保險,以因應長壽的挑戰,俾期確保老年的基本經濟安全。惟從世界主要工業國家的實施經驗看來,各國社會安全年金制度的改革方向,大都強調交由私部門來解決年金制度的問題,其重點在於這些國家不僅要處理退休所得制度的基金收入面,同時亦須兼顧給付支出面所發生的問題,方能見效。因此,「公私部門混合制」(public-private mix)的老年經濟保障建構概念,將成為本世紀中的主流課題(參考Richard Taylor: The Economics of Annuities, The 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 VOL. 29. No.1, January 2004)。

三、個人帳戶制的特色:可攜式的賦益權概念

為解決人口老化與少子化所導致的社會安全財務負擔問題,目前世界許多國家均積極進行社會安全年金改革工程,已有逐漸將財務責任由政府轉移到企業或個人的趨勢。其目的在於減輕公共退休制度(public retirement systems)的政府責任,同時鼓勵個人在規劃其未來老年退休生活時能承擔更多的責任。因此,在各項改革措施中,建議在制度型態上,由現行確定給付制(DB制)改採確定提撥制(DC制);在財務處裡上,由原採隨收隨付的確定給付制改採部分提存準備(partially)或完全提存民營化的確定提撥式個人帳戶制[fully privatized defined contribution systems (individual accounts)],其改革的目的主要在謀求財務結構的健全而有適足的財務償付能力,以確保個人退休所得的給付權益。顯然,此項責任的轉移,將使個人面臨重大的抉擇,對於如何妥善管理其退休帳戶(retirement accounts),將所累積資金變成為適當的退休所得,乃為一大關鍵問題所在。(參考Yvonne Sin; Minimum pension guarantee, from Actuarial aspects of pension reform, 2002, ISSA)。

此外,由於多元主義的組合概念與可攜式年金的賦益權概念、經濟全球化與個人主義思想等諸多因素,已漸導入社會安全年金制度與私人年金制度的規劃領域裡。因此,各國政府在制度保障層次的型態功能角色上,對彼此的制度規劃內容亦須有所調整,以資配合。其用意除強調個人責任與效率公平性外,特別重視基金財務的獨立性與增加個人對制度類型的選擇權。其中個人帳戶型的退休金制度,因具有工作(或保險)年資可攜帶性,與給付權益不受損的特性,在未來制度改革中將成為指標性的主要選項類型。

其次,所謂個人帳戶制的意涵係指依規定由勞雇雙方或雇主依其員工薪資所得按月提撥一定百分比充當退休基金準備,並設立個人帳戶,採本金加利息的儲存方式,在勞工到達一定年齡或符合請領資格條件退職時,可從其帳戶中請領本息的一種強制儲蓄制度。蓋個人帳戶制的最大特色係受僱勞工轉換雇主時,仍可保有其年金權(pension right),不因個人工作的轉換而影響其工作(或保險)年資的承認,個人隨時可攜帶走,並承認其賦益權(vesting)。因此,個人帳戶制亦是一種可攜帶式的退休金制度或稱可攜式年金(portable pension),換言之,依制度類型而言,個人帳戶制為一種確定提撥制的退休金型態,亦屬一種公積金制;在財務處裡上,係採完全提存方式辦理,具有其適足的退休準備財源;而在支付方式上,主要係採一次給付制的退休金型態為主。

至於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類型,現行制度係採確定給付制的退休金型態,依行政院原先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中所提出的「個人帳戶制」,則屬確定提撥制類型,將個人帳戶制界定為:勞工設立個人專戶,於符合退休金請領要件時,一次請領個人累積之退休準備金本金及收益之制度。又立法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三讀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中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即屬個人帳戶制類型,而新制的建構模式主要係以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年金保險制(其實為商業性年金保險型態)為輔的體例。此種個人帳戶制為一種確定提撥制的可攜式退休金制度,勞工轉換工作,帳戶可跟著走,工作年資可以累計,給付權益獲有保障。

四、個人帳戶制的風險管理與規範

(一)個人帳戶制的風險

概言之,由於確定提撥式的個人帳戶制具有提供退休儲金的彈性機制功能,能使參加確定提撥制的員工共同分享基金的投資收益,用以保障其老年經濟安全。基本上,個人帳戶制的設計特別有利於確保員工轉換工作時的權益,尤其是對一些從事非正式(兼職)工作,或是季節性工作的勞工,能夠將其工作年資攜帶著走,並且加以累積,以增加其退休所得。此外,有些國家的制度通常都會規定雇主的最低提撥標準,另附加勞工本身的自行提撥,俾使未來退休儲金能累積到滿足老年的退休生活所需。例如我國剛通過的勞退金新制中,亦規定雇主需按月提撥勞工薪資的百分之六,而勞工本身可自願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另行提繳退休金,並且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以租稅優惠措施來鼓勵勞工儲蓄。然而依照國外實施的經驗,採個人帳戶制的退休金型態,其制度本身仍存在著若干的風險,須加以規範與管理。茲將各項風險的影響簡述如后:

1.市場風險(market risk):個人帳戶的基金投資容易因為市場的不確定性產生風險,一旦投資失利,將造成個人帳戶的基金減少。

2.經濟風險(economic risk):由於通貨膨脹或經濟成長率下降等因素,導致經濟情勢不佳,將會影響實質投資報酬率。

3.違約或倒帳風險(default risk):專業經理管理公司受委託投資購買證券發行公司(the issuing company)的有價證券,因該公司財務問題發生違約或票價損失等投資失利時,勢將導致退休基金受損。

4.避險策略或資產配置錯誤風險(hedging or mismatching risk):基金經理人或投資決策者有可能發生資產配置錯誤的風險,為了避免此一風險造成重大損失,故需採取避險策略,但因專業經理管理人(the mangers)沒有採取適當的規避市場投資風險的策略或是購買保險,將導致個人帳戶的基金投資收益損失。

5.管理風險(management risk):專業經理管理人未善盡基金管理之責或能力不足,將導致投資失利,勢將造成基金收益的損失。

6.利率風險(interest risk):由於個人帳戶所累積儲蓄本金及其收益多寡取決於利率的高低,若利率下降,投資報酬不如預期,則必影響基金收益。至於購買年金時,亦會發生相同情形。

7.長壽風險(longevity risk):由於國民平均壽命的延長,導致年金成本增加,直接影響到年金給付額,故允許勞工可結束其帳戶,不必購買年金,以免因長壽風險影響其權益,使得個人帳戶內的基金快速的消耗殆盡,無法確實保障老年經濟安全。

8.操作風險(operational risk):由於電腦故障、火災、水災或其他天災發生,基金經理人無法適時操作管制,導致個人帳戶相關資料的遺失,影響經營的績效。

9.償付能力風險(insolvency risk):由於退休金制度本身的設計結構問題將影響保險公司或專業經理管理公司面臨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

10.費用風險(expense risk):由於退休基金管理公司的行政事務費比例或手續費過高,導致不公平的收費,將影響到個人帳戶員工儲蓄基金的收益。

11.財務風險(fiscal risk):由於政府改變有關退休基金投資課稅的規定,將會影響退休基金實際報酬率。

12.規範風險(regulatory risk):制度規範者對於退休金管理公司的規範不週,導致基金的管理產生弊端,或者因為規範太嚴,而干預了專業管理公司的權責,或取消其委託。

13.政治風險(political risk):由於政府基於社會或政治的目的干預退休金制度的操作,不論其投資是否符合經濟效益,勢將造成投資獲利的不穩定性,而影響個人帳戶的員工權益。

(二)個人帳戶制的規範與管理

雖然上述各項風險中,有些風險在個人帳戶制本來既已存在而且是無法消失的現象,但若能對退休金制度有所規範制約(regulation)時,則通常能減少或避免這些風險的發生或衝擊。因此,為減少個人帳戶制所面臨各項風險的影響,政府應該適當地規範退休基金(pension funds)的管理與投資,對參加個人帳戶制的員工有更大的保障。依據國外的經驗,首先,政府應保護個人帳戶員工,避免因資訊落差而被基金管理公司所誤導;第二,避免專業經理管理公司因發生基金的償付能力不足或管理不善,導致無法達成基金一定的收益保障;第三,避免因管理公司投資表現不佳,或是行政支出過多,而造成退休金給付權益損失;第四,避免經理管理公司對個人帳戶員工不公平的差別待遇;第五,政府亦需避免個人帳戶員工提領基金的速度過快,造成退休基金提前出現財務調度困難現象。(參考Christopher D. Daykin: Risk management and regulation of defined contribution schemes, from Actuarial aspects of pension reform, 2002, ISSA)

綜合上述,確定提撥式的個人帳戶制實施成功與否的關鍵,與政府的規範管理能力及其制約規範具有相當的關聯性。因此,為了提供參加個人帳戶制的員工有更多額外的保障,各國政府無不致力於退休金制度的改革,加強立法,並且透過租稅優惠措施來鼓勵民眾購買私人年金保險,以降低未來老年經濟安全的風險。

最後,在此引用國際退休基金規範監理機構(International Network of Pension Fund Regulators and Supervisors)在2001年採用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保險委員會(The Insurance Committee)所提出一套規範私人退休金制度的十五項原則做為本文的結語。而這些原則或可作為我國未來實施勞退金新制時規避個人帳戶制面臨風險的處理參考,他山之石,或許可以攻錯。茲將規範私人退休金制度的十五項原則簡述於后,以供參考。

原則一:建構適當的規範架構(Adequate regulatory framework),以保障退休受益人的給付權益。

原則二:加強金融市場的適當規範 (Appropriate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s),以健全退休基金的穩定成長。

原則三:保障基金受益人的權益(Rights of the beneficiaries),不因年齡、薪資、性別等因素有所差別,而排除其權利,以確保其賦益權。

原則四:建立適當的私人退休金制度(Adequacy of private schemes),使退休帳戶有多元的退休所得來源。

原則五:運用適當的法律、會計、技術等規範系統,俾使退休金制度能獨立運作,而退休基金必須獨立分開辦理(Regulatory system and separation)。

原則六:私人退休金制度的財務處裡須採完全提存方式(Funding)辦理,以健全退休金財務責任。

原則七:建立透明化的標準規範,採用適當的精算方法(Calculation techniques),進行資產評估與提存責任準備,重視退休基金的風險管理與資產負債管理方法,以發揮財務管理的機制功能。

原則八:設置監理機構有效監督管理退休基金(Supervisory structures),加強遵守法律、財務控管、精算檢視及經理人監督。

原則九:鼓勵退休基金經理人自我規範(self-regulation)與自我監督(Self-supervision),以提昇規範效果。

原則十:鼓勵公平競爭(Fair competition),以利於退休勞工的收益及私人退休金市場的健全發展。

原則十一:退休基金的投資(Investment)必須適當的規範,基於善良管理原則,任何的投資應有一定的限度,以免影響勞工的權益。

原則十二:選擇適當的保險機制(Insurance mechanisms),評估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insolvency insurance)和保證方案(guarantee schemes),以保障勞工的給付權益。

原則十三:建立適當的管控機制(Winding-up),俾期雇主能按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以維護勞工的給付權益。

原則十四:基金管理人應開誠佈公與教育員工(Disclosure and education)有關退休金制度的保險費分擔與給付種類等相關資訊,以利個人的選擇,避免影響其退休給付權益。

原則十五:政府應考慮退休基金的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角色與能力,以利經營運作。

本文主要參考資料:

1.ISSA: Social Security in a long life society, International Research Conference on Social Security, 2003.

2.ISSA: Actuarial aspects of Pension Reform, Seminar for Social Security Actuaries and Statisticians, 2002.

3.Richard Taylor: The Economics of Annuities, The 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 Vol. 29, No.1, January 2004.

4.柯木興、林建成撰:從社會安全的功能交替談可攜式年金的崛起,九十一年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年刊,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