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4年)11月23日立委徐中雄會同國民黨黨團召開記者會,指出目前社會上的「卡奴一族」,使用信用卡及現金卡(以下簡稱雙卡)借錢,因為雙卡幾近20%的高利率且利滾利,使得雙卡債務人背負巨額債務;復以銀行委外催收或將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部分催收公司與黑道勾結,採取非法暴力恐嚇手段,形成很大的心理負擔,甚至引發不少社會事件。

當時適逢財委會通過修改「銀行法」中雙卡業務相關規範,部分立委乃提案具體修法訂定雙卡「利差」不得超過10%。(「利差」並非「利率」,乃指放款利率和存款利率之差。利差限定為10%,意謂若存款利率為目前之2%,放款利率最高可達12%;若存款利率回升至8%,則放款利率可達18%。)

此事經媒體披露,引起各界關注,各界輿論聲浪抨擊不斷,金管會和銀行公會為回應社會要求,提出以下措施:(1)成立「債務協商機制」平台;(2)實施「三五八」政策,銀行雙卡逾放比一旦超過2.5%,旋即勒令其停發新卡;(3)訂定雙卡定型化契約中應揭露利率資訊,且雙卡利率以單利計息(原本大多為複利計息);(4)要求銀行雙卡及信用貸款最高額度為借款人月收入的22倍;(5)提高信用卡最低應繳金額至10%;(6)禁止銀行委外催收及不當催收行為;(7)成立公益資產管理公司(公益AMC),銀行可將中低收入戶的雙卡債權投資入股,進行處理;(8)要求銀行業者主動聯絡債務人進行協商;(9)委託勞委會協同社福單位,主動聯絡失業的債務人並提供工作機會。

然而,卡債問題卻像雪球般越滾越大,各界對於金管會、銀行業者的譴責依舊不斷,對雙卡債務人的同情與日俱增。日前(3月13日)立院司法委員會審查民法修正案時,部分立委提出修改民法第205條之「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調降其利率上限至10%或20%。此案最後由委員會初審通過將兩案併陳,交付朝野協商。

由去年底「卡奴一族」浮出檯面,卡債事件演變至今,無論是在銀行法中限制雙卡利差上限,或是調降民法的利率上限,雙卡高利率一直是眾矢之的。同時,學界或業界對此事的立場與見解也不一。本文在此,先剖析卡債問題的影響層面與迫切性,再從卡債問題的形成來討論正本清源的解決之道。

雙卡風暴已從單純的金融事件演變成社會問題,甚至影響經濟發展。

根據最新資料,截至今年1月,雙卡累積債務餘額將近8000億,約計有50萬人背負雙卡債務。同時,銀行累計打消雙卡呆帳高達115億元,造成鉅額虧損:94年本國銀行全體ROE(股東權益報酬率)僅4.41%,為91年來新低(91年為-6.93%);本國銀行員工貢獻度下降,從93年的103萬餘元減少至67萬餘元。影響所及,長期以來就業人數持續成長的金融保險業,依主計處最新調查顯示,今年(95年)1月就業人口減少5,000人,2月續減3,000人,往年積極招募儲備幹部的各大金控或銀行,今年也改變策略,以增進現有員工之專業為先,金融業的金飯碗已變成保麗龍碗。

銀行為求自保,紛紛緊縮消費金融業務,核卡條件趨嚴,對於失去收入來源或患有重大精神疾病的現有持卡人,亦停止其卡片功能,甚至有部份業者停發新卡:根據信用卡業務統計資料,自94年10月起,「當月停卡數」即超過「當月發卡數」。除了緊縮雙卡信用,銀行也緊縮其他小額信用貸款,截至今年1月底,金融機構消費金融貸款餘額較94年底減少153億元。

銀行對消費金融收傘,間接影響民間消費能力,進而衝擊經濟成長。依據主計處調查資料,94年信用卡簽帳金額達1兆4209億元,年增率為13.3%,佔民間消費總額20.5%(相當於每5元的消費中有1元是以信用卡支付),由此可知,雙卡業務緊縮對我國民間消費將產生不小衝擊。此外,截至今年1月底,金融機構消費金融貸款餘額約1.9兆餘元,約佔我國民間消費的28.8%(以93年最終民間消費約6.6兆元估計)及我國GDP的17.3%,經建會估計,今年民間消費將減少200億元,使經濟成長率下降0.15個百分點。亞洲開發銀行與國幣貨幣基金評估我國今年將因消費金融萎縮而壓低經濟成長空間,估計我國今年經濟成長率為4.2%,於亞洲四小龍中敬陪末座(新加坡為5%,香港為4.9%,南韓為4.8%)。

雙卡的高利率並非造成債務人無法生活的最主要因素

綜合各專家學者的研究與調查資料顯示,造成這次卡債事件的原因可分為以下五項。

1.銀行濫發卡及不當推銷手段:

銀行未確實審核債務人的身分、財務狀況及還款能力,根據調查,不但學生可以利用雙卡借貸,連領有重度殘障手冊、高齡七十五歲的老婦人都可以辦現金卡(見95.03.23聯合報)。同時,銀行還利用廣告宣導錯誤的消費觀念,讓社會大眾認為借貸消費反而是一種「高尚」的行為。

2.雙卡計算利息方式不佳:

過去雙卡為「複利」計息,未償還的利息也併入本金再去計息,且計息日以「入帳日」而非「繳款截止日」,又將違約金也併入計息,導致債務人額外多負擔債務。

3.債務人過度舉債:

根據麥肯錫調查報告,台灣過度借貸人口約30至40萬人(約佔總人口的1.7%、成年人口的2%),平均借貸金額超過190萬元,細究其結構,債務餘額為月薪22至45倍間的比例約為整體的30%。而麥肯錫的調查亦顯示,雙卡債務資金用途有70%,30%才是用在民生消費。

同時,張老師基金會調查積欠卡債的原因,「過度消費」佔了最高的25%,其次為「投資失敗」的21%,用於一般生活為19%,資金週轉則為14%。

4.暴力討債問題:

債務人負債超出能力所能負荷,若沒有遭受暴力恐嚇,只要慢慢清償,總有一天得以清理完畢,不致被逼上絕路。但部分銀行委外催收,又沒有做好監督,使得黑道介入,對債務人進行24小時電話騷擾,甚至被恐嚇或被施以暴力,才會造成許多債務人自殺。

5.缺乏收入來源無法還債:

債務人借錢,若有收入得以償還,則不致使負債越積越多。但近年景氣不佳,投資環境不良,廠商出走,員工被裁員,許多人失業,失去收入來源而無法還債。

學界有實證研究顯示失業及低收入對自殺率皆造成顯著影響,對比麥肯錫的研究報告,目前雙卡債務人中,60%為男性,平均年紀為37歲,而張老師基金會的資料也顯示有21%的人是因為投資失敗而積欠卡債,由此可知,雙卡債務的主因在於失業與貧窮。

調降民法第205條20%約定利率上限,並非最好的解決之道

許多人認為雙卡將近20%的利率,是造成債務人負債累累進而走上絕路的原因。的確,在現今低利率時代,雙卡利率仍維持過去高利率時代的水準,銀行圖利的心態確實可議,但並不表示將利率調降就可以解決問題。

民法第205條所言債權,不僅指雙卡債權,還包含其他如工商借款、一般小額信貸等,影響層面甚廣:

1.利率上限10%~12%,不符國內實際情況及國外現況:

任何借貸利率均包含四個成分:a.補償物價上漲的損失;b.債權人須負擔的各種行政成本;c.補償債權收不回來的風險成本;d.孳息。雙卡債務為無擔保債務且風險很高,以類似的小額信用貸款平均利率為15%來看,若將利率上限調降至10%或12%,似乎過低。目前銀行平均兩年的逾期放款成本約在8%至12%,資金成本大約在1.5%至2%,作業成本也有2%至3%,只收取12%的借款利率,銀行最多也只能賺0.5%。

而且,目前世界主要國家信用卡循環利率及現金卡利率多未設定上限,僅日本、泰國及中國。但是,日本僅就「無約定時之法定利率」規定,另外在「利息限制法」裡,就不同金額之消費貸款訂定利率上限。此外,法國在其「消費者法」中,僅就高於相同風險貸款之利率達1/3者,視為高利貸。而德國則是將信用卡及現金卡的利率以歐洲中央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為限,但暴力的認定屬司法權責,並未在條文中明定。

2.未來利率有可能再升高:

現在利率雖然很低,但過去也曾超過10%,難保未來不會再回到高利率時代。而民法為大法,現在將利率設限為12%,一旦進入高利率時代,將面臨再度修法的困擾。

3.不利中小企業與弱勢團體融資:

設定利率上限,銀行勢必排除風險較高或現金流量較不穩定的中小企業及弱勢團體,減少資金的提供。而中小企業不若大企業容易藉發行股票或債券籌資,其資金最多來自本國銀行(根據經濟部「製造業國內投資實況調查報告」),如此將影響中小企業營運。

4.助長地下金融,在催收管理行為立法規範之前,將造成更多社會事件:

目前民法限定利率最高不能超過20%,但即使是合法的民間借貸,利率也在27%,其中借款給廠商的也接近20%,可見有一定的資金需求。限定利率上限,必須以較高利率才能借錢的弱勢族群,將被迫轉向民間融資管道或地下錢莊。

然而,目前有關催收行為以及催收機構相關規範均未完成立法,在無法可管之下,將人民推向地下金融,又不受銀行委外催收條例的保護,恐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增加社會安全網的負擔。

5.不利全體投資人、股東及納稅人:

自今年2月以來,金融類股從944點至3月13日消息公佈之後,跌至861點,約2000億元的市值蒸發,金融股投資人損失慘重。卡債事件爆發後,銀行及金控獲利大降,未來若再調降利率上限,銀行獲利將嚴重被壓縮,甚有幾家會面臨虧損,銀行股東將被要求掏錢補足資本。此外,由於金融業性質特殊,政府不會見死不救,銀行沒有生存空間,勢必要再拿納稅人的錢救銀行。

解救雙卡債務人並解決卡債潛藏危機之建議:

如前所述,雙卡問題應分為兩個層面來討論,即:(1)暴力討債及債務人自殺之社會問題;(2)雙卡債務品質惡化,影響銀行業獲利,間接影響經濟發展。以下本文將分別從這兩個層面提出具體可行之因應措施,以求鞏固社會安全、穩健金融產業並維持經濟體系正常運作。

1.從社會從面解決卡債問題:

a. 不當催收問題:儘速完成「公平收債法」,規範資產管理公司及融資公司

目前銀行局已初步研擬完成「公平收債法」,應儘速完成立法,於條文中明確定義民間催收公司、融資公司及資產管理公司;同時,鑒於目前催收在法律實務上量刑過輕,平均處6.6個月以下,有的甚至僅易科罰金,建議於「公平收債法」酌量增刑。此外,「公平收債法」對於催收對象也須明定僅為債務人一人。

b. 卡奴還債問題:將「消費者債務清理」立法,並協助債務人獲得工作以還債

目前除國民黨智庫已擬定「債務清理法」作為債務人破產或更生的法令依據,泛紫聯盟、民進黨立委及司法院也擬具各自版本,應儘速排入議程、完成討論,藉由法律制度的建立,同時對浮濫發卡的銀行及過度借貸的債務人予以相當懲戒,並謀求債務人、債權人及社會之三贏。

2. 從金融產業發展層面解決卡債問題:

a.金管會應建立誘導機制,鼓勵銀行提供多元的消金業務:

金管會應調整管理態度,鼓勵金融業者提供更多元的消費金融,同時讓各金融機構本於自身資源條件從事多樣的經營策略選擇,而非因高度管理而讓各家金融業務更趨同質化,如此消費者的信用需求無法得到全面性的滿足,金融產業也會因風險過度集中而發生連鎖效應(如這次的卡債風暴)。

b. 消費信用轉向地下金融,應儘速完成「融資公司法」

一般使用信用卡和現金卡週轉資金的人,多為以下兩種特性:(1)有急用、(2)沒有固定收入或信用很差,通常較難自銀行取得資金,過去多從民間金融管道取得。

由於部份業者緊縮信貸業務,原本可透過雙卡取得融通資金的部分邊際消費者,其資金需求還在,只能轉往民間融資公司,而目前這些民間借貸公司尚無法可管,借款者人身安全保障不易,應儘速完成「融資公司法」。

c. 加強消費者保護:成立公正評鑑制度,建立社會責任準則:

訂定「消費者保護評鑑制度」,並納入「聯合壟斷行為」及「民眾對業者觀感」評鑑項目,且定期公佈在網站與各家媒體,以形成社會監督力量。同時,要求業者行使社會責任(包含是否顧及消費者權益),納入自律規範,每年對銀行是否善盡社會責任加以審核,區分等級,做為准許或限制新設分行、新增業務的根據,並列為金檢重點。

d. 金融教育普及化:

參考新加坡「Money Sense」計劃及澳洲「金融教育基金會」之施行,落實並普及民眾理財教育。可與銀行公會及金融研訓院合作,深入各鄉鎮鄰里、學校及工作場所舉行宣導活動,並舉辦金融教育課程。

另外,也可參考美國NFCC之運作,由各發卡公司及債權人出資建立「金融教育基金會」,深入各大城市的社區舉辦有關信用、財務規劃及理債等教育訓練,同時針對財務發生困難之消費者提供諮詢服務,並教育消費者如何正確理財。

e. 增加弱勢族群之借貸管道:

目前金管會要求銀行雙卡債務訂定差別利率,惟此政策乃依信用條件優劣給予不同的利率,即「有穩定收入、還款紀錄良好」的借款人可取得較低的利率,將使得弱勢族群必須支付較高的利率,恐形成惡性循環(低收入戶需負擔很高的利率,債務累積較快)。因此,金管會應提出配套措施,配合社會救助政策,增加急難支援貸款,解決經濟弱者之急需。

f. 加強徵信機制:

卡債問題之所以形成,銀行核卡不嚴謹要負很大的責任。同時,我國聯合徵信中心雖為亞洲名列前茅的徵信機構,但可以提供的資訊仍有所不足。日前聯合信用卡中心已參考美國的「費寇分數」(Fico Score),研擬出一套個人信用評分系統,作為日後銀行各信信用貸款的徵信參考依據。惟金管會及銀行局應做好監管工作,監督業者落實內部徵信與審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