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美國卡特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同一時間與中華民國斷絕外交關係。同年元月二十六日,美國行政部門向國會提出一綜合性法案(The Taiwan Omnibus Bill),以維持與台灣人民非官方關係。但因草案內容草率,以及美國國會不滿卡特政府在與中共建交過程中未知會國會並獨斷廢除中(華民國)美共同防禦條約之作法,於是主動草擬修正案,分別經由眾、參兩院於同年三月二十八及二十九日通過,並於四月十日經美國總統卡特簽署成為「台灣關係法」。
「台灣關係法」最後得以制訂完成,需感謝當時美國國會友人為我國所做之努力,否則台灣所面臨的處境恐怕更為不利。一般而言,美國行政部門制訂外交政策無須知會國會,但在特殊情況下所產生的「台灣關係法」卻是美國唯一以國內法規範涉外關係的法律,此種情況為前所未有。
一、「台灣關係法」架構對台美實質交流 亦為美國對台軍售依據
「台灣關係法」全文雖僅僅十七條,但卻為日後台灣與美國在經濟、文化等實質交流奠立基礎,並互設代表處。在攸關台灣安全等議題方面,「台灣關係法」條文中亦多所著墨,並為歷年來美國總統批准對台軍售,提供我防衛性武器的法源基礎。一九九二年,美國布希政府決定售我150架F-16戰機,係根據台灣關係法之相關規定而為。此外,一九九五年李登輝總統訪美,被中共視為嚴重挑釁,一九九六年台海飛彈危機,美國派了小鷹號航母作戰支隊,另加派一艘獨立號航母作戰支隊加入,至台海鄰近區域,更證明在「台灣關係法」架構下的對台關係,有關之安全議題,確為美國當局所關切。
「台灣關係法」中關於台海安全規定條文,主要包括第二條第四款:「任何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運來決定台灣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對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並為美國嚴重關切之事」;第五款「以防衛性武器供應台灣」;第三條甲款「美國將使台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第三條丙款「指示總統如遇台灣人民的安全與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但上述條文,並未明確界定台灣在面對來自大陸何種威脅情況下,採取何種行動,此“模糊空間”對於美國在處理美中台三角關係問題上其實相當重要,也最符合美國利益。當然「台灣關係法」中存在之“模糊空間”也就賦予美國總統在台海安全議題上相當的裁量權。不同任期的美國總統與幕僚,根據各種情勢,提出因應;簡而言之,美國以此為籌碼,就兩岸情勢就軍售做若干調整。
「台灣關係法」具有彈性,讓美中台三方在決策上有調整空間,對兩岸關係而言不見得是壞事,假如兩岸關係緊張,台灣面臨武力威脅,美國行政部門可依照狀況,適時提供援助,儘管在中共武力犯台的問題上,台灣方面不宜一相情願,認為美國會無條件出兵援助。總之,在安全議題上,具模糊性的「台灣關係法」對於時時變動中的台北-華府-北京三角關係是相當重要的,至少過去三十年來證明如此。本月十二日馬總統於「台灣關係法30週年:回顧與前瞻」國際學術研討會中也認為:「台灣關係法不僅只是解決政治困境而已,它更穩固了美中台三邊關係,因而改變了兩岸關係的發展途徑。台灣關係法牽制了大陸,平衡了兩岸實力落差,同時又防止了台灣追求法理台獨」。
二、台灣關係法歷經全球政經環境巨變
一九七九年「台灣關係法」制訂以來,國際政經體系發生劇烈變化。冷戰時期美蘇兩強對抗所處的兩極國際體系已在蘇聯解體後瞬間瓦解,往後三十年間,美國在經濟與軍事取得獨霸優勢地位,此情況更在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美國出兵阿富汗與伊拉克後,達到顛峰。反恐議題成為全球矚目焦點。但同一時間,也因為小布希政府在國際間的一意孤行,飽受批評,使美國的形象跌至谷底。去年九月,美國爆發堪稱是自三零年代經濟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金融與經濟危機,國際政經權力體系再度產生劇烈變化,幾十年來,中國大陸政治經濟實力崛起,已被美國視為其主要競爭與合作對手。歐巴馬總統上台後,積極尋求與大陸合作,以共同應付國際間重大議題,此時的中國大陸已非三十年前的中國大陸。
美國戰略與國際問題研究中(CSIS)資深研究員葛萊儀(Bonnie S. Glaser)女士表示,台灣關係法制定三十年後的今天,美中台三角關係最明顯的變化就是中國大陸政治經濟實力的迅速竄起。葛萊儀女士指出:「不可諱言,在某些層面上,此已造成美國在國際間領導地位的改變,也對美國形成壓力,尤其是美國爆發經濟與金融危機之後」。
表面看來,美中台三角關係中,中國大陸崛起後,對台灣似乎產生不利影響,更讓此三角關係向美中方面過度傾斜。但實際卻並非如此。去年自馬總統上台以來,原本緊張的兩岸關係,有了突破性發展,陸客來台觀光、兩岸三通等開放性政策,使兩岸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展開交流,此有助於美中台三邊關係朝正面與良性發展,使美中台關係達到三贏局面,此對亞洲乃至於世界局勢均有正面幫助。然針對馬總統開放的兩岸政策,引發美國擔心台灣過度向大陸傾斜的疑慮,對此前美國在台協會臺北辦事處處長包道格(Douglas Paal)特別澄清,表示此非美國政府高層的意見。對於台海情勢緩和,兩岸關係朝和平方向發展,美國政府是持正面態度的。
三、美兩岸政策始終圍繞在一中政策、台灣關係法與三項公報
過去三十年來,不論國際環境如何變化,美國的兩岸政策即便是歷經卡特、雷根、布希、柯林頓與小布希政府,仍始終圍繞在一個中國政策、台灣關係法與三項公報之範疇中。期間大陸方面雖一再對美國施壓,表示「台灣關係法」嚴重干涉中國內政,並要求美國廢除此一法律,但美方始終不為所動,甚至在一九八二年與中共簽訂「八一七公報」後,雷根總統對我提出「六項保證」承諾將不修改「台灣關係法」。九零年代末,美國國會更通過一決議,雖不具約束力,但明白確認「台灣關係法」地位優於三項公報。而最近美國國會也通過另一決議案,再度重申「台灣關係法」為台美關係的基石,並認為維持台海和平、安全與穩定是台美關係的首要目標。預料歐巴馬總統上台後,美國兩岸政策可望維持一中原則、台灣關係法以及三項公報的基調不變。
結論
台灣關係法制訂三十年來,在維護西太平洋地區的安全與穩定上,的確發揮重要的作用,其間並歷經九五、九六台海飛彈危機的考驗。美國前國務院亞太事務助卿羅德(Winston Lord)日前於台北指出:「一九七九年四月十日所制訂的台灣關係法是美國自二次世界大戰以來最重要、有效以及最持久的法律,因為此法律維護西太平洋地區的穩定,同時對台灣的安全、繁榮與民主發展亦相當重要。」兩岸現況堪稱為六十年來最穩定與最有希望的時刻,羅德指出這得歸功於美中台三方領導者的睿智與「維持現狀」的意願。
當初美國制訂「台灣關係法」為大陸所堅決反對,認為干涉中國內政,但三十年來,卻證明在大陸尚未放棄以武力犯台情況下,「台灣關係法」對大陸起了制衡作用,另一方面,也防止台灣追求法理台獨。誠如馬總統日前所言,「台灣關係法的彈性與最近兩岸情勢的緩和為台灣、美國與大陸在共同合作的道路上提供了新契機,新的均衡將能夠對各方創造出三贏的局面」。因此,兩岸領導人更應把握此一良機,為兩岸和平與福祉盡更大心力。
(本文刊載於98.04.19 中央日報網路報「星期專論」,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