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昨表示,自九十學年度起,將撥款一千萬,鼓勵公私立大學進行自我評鑑,以提昇大學教育品質。雖然能獲得補助的學校是粥少僧多,而補助上限也僅有八十萬,但對於鼓勵大學自我評鑑、自我提昇及未來之運作,已掌握正確的方向,將有利於大學的追求卓越。

自治而無自制 品質難保

八十年代初期是我國民間教改浪潮最高漲的時期,大學「校園民主」更是大家最熱中的議題,因此當時「大學法」的修正以「學術自由、校園民主、教授治校、學生自治」為主軸,不論方向、架構均符合社會的期盼。然而「大學自主、校園民主」僅是一種理念,國內過去並沒有這方面的經驗,實施後各個大學常在爭取自主空間之餘,忘卻了大學的社會責任,而教授則爭取治校的權利將治學的義務置之腦後,大學僅強調「自治的權利」卻忽略「自制的機制」,結果行政效能低落,學術水準不能提昇,有負社會的期盼。


大學法自上次修正實施至今已有七年,許多內容已不符大學發展之需求,教育部準備朝公立大學公法人化的方向修法,而當大學法人化後,行政機關的督導將隨之減少,自主的空間加大,如果僅有「自治權」而無自制的機制,大學將如脫韁的野馬,無助於各個大學的向上提昇及卓越的追求。


最近教育部完成了「維持及提高教育水準的配套措施方案執行調查」,但在調查中發現,目前僅有五十九所學校實施教師評鑑制度,尚未實施的有十七所。表面上看來似乎大學已積極建立「自制」的功能,然而如果深入的分析,發現評鑑後的結果並不公布,僅提供教師教學改進之參考,部分學校也僅列入研究、進修獎助、升等或減授時數的參考,對於不適任教師並無適當之處理,教師評鑑僅徒具形式而無實質的效用,對教育品質的提昇也無直接的助益。

政策制定委會 亟需宏觀

大學缺乏自制的功能不僅是學術水準不能提昇的絆腳石,也是追求卓越的阻礙,大學必須能建立自制的機制且獲得社會的認同之後,社會才會透過立法的程序賦予大學自制的權利。自八十三年大學法修正通過實施至今,大學的自主空間增加了,但大學自制的機能尚未得到社會的認同,下一個階段大學法的修改真要將大學法人化,賦予大學更多自主運作的空間,以下的自制機制應儘速建制:


一、宏觀的政策制定委員會:在大學法修改的草案中,考慮公法人化的公立大學將仿造美國公立大學的方式,成立董事會。雖然董事會的成立目前各方仍然見仁見智,各有意見,是否成立仍未有定數,但私立學校因屬財團法人,早就有董事會的建制。目前決定公立大學重大政策者除了校務會議外,尚無權責的單位。大學不是象牙塔,不能與世隔絕,必須順應社會的需求,甚至負有引導社會向前邁進的神聖使命,因此,大學必須有一個可以反映社會需求,甚至是引導社會發展的決策機制。私立學校可以擴大董事會成員的層面與層級,達到此一功能;而公立學校,不管成立董事會及政策指導委員會,必須有一個可以更前瞻而宏觀制定學校發展方向之機制,才能使大學免於鑽進學術的死胡同,能善盡大學的社會責任。

學術主管產生 制度待建

二、良好的校長遴選制度:當初大學法的修訂,採用美國大學遴選校長的制度,希望透過遴選(Searching)的過程,能依學校發展的的方向及狀況,遴聘最適當的人選,協助學校的發展。例如一個學校的學術地位尚未建立,則遴選對提昇學術地位最有經驗者擔任校長,至於對募款有辦法者則最適宜擔任如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的校長。然而這樣的制度引進國內後竟然演變成選舉的歪風,而且把社會中選舉的惡質文化如黑函、謠言、期約、分贓、綁樁、拉票,也帶進了純淨的校園,校長遴選的結果,竟成了「校長政治化、教師幫派化、職員騎牆化」,校園的墮落,以此為甚,常使社會人士看得搖頭嘆息。校長綜理校務,是責任,也是壓力。各校應有更開闊的胸襟,在遴選校長前,仔細的分析為了學校的長遠發展,應該有怎樣的學校領導人,之後再依此標準多方尋覓,校內若有適當人選固然很好,否則,不妨慮從廣大的校外人士中遴選,大學若缺乏此種自制的能力,社會怎會放心將自治權賦予大學呢?


三、適宜的學術主管產生制度:大學法規定學術主管應由教授中選出,在所謂「校園民主」的風潮下,學術主管的產生也淪為選舉制度。若能選賢與能,選舉制度也無可厚非,可惜的是選舉流風所及,如果競爭激烈的系所,結黨成派就成為能否當選的關鍵,最後系、所、學院內各組不同的利益團體,互相攻訐,造成校園的不安。而如果競爭不激烈的系所,主管則幾乎以輪流的方式產生,擔任主管者只求無過不求無功,得過且過,結果耽誤了學術的發展。學術主管對學術水準的提昇確有重大的影響,絕不能再以這種方式產生,應仿照校長產生的方式,從校外校內遴選最適當的人選擔任,以促進學術的卓越。


四、嚴謹的教師遴聘制度:不知從何時開始,遴聘系友回系任教變成大學教師遴聘的主要管道,由於教師間都是師生、學長學弟的關係,雖然感情融洽,但因每人所學差不多,且缺乏競爭,「近親繁衍」的結果,竟然成了一代不如一代的惡果。教師法通過後,教師的遴聘雖要經過「三級三審」的制度,但黨同伐異的現象並未消失。目前高等教育的師資呈現供過於求的現象,也正是精挑細選的最好時機,若有教師的職缺,應公開對外徵選,在遴選的過程中不必考慮是否為系友,應以學術的成就為主要的考量,絕不能淪為人情的束縛。

學生成就考核嚴格把關

五、 公正的績效評鑑制度:不管是校長、行政或學術主管、教師、職員,校園中每個人都要扮演不同的角色,而每個人角色扮演是否成功,是一個大學學術水準、教學品質能否提昇、經營是否成功、教學有否績效的主要因素。因此學校應建立各種人員適用的績效評鑑制度,袪除人情壓力,公正評鑑。而評鑑的結果也不僅供當事人參考,對於績效良好者應予實質的鼓勵,而對績效不佳者,除了應讓其有所警惕外,如果持續的績效不良,也應有使其去職的機制,如此才能使校園中的每個人都能勤奮向前,積極扮演各種不同的角色。


六、嚴格的學生成就考核制度:最近經常聽到各界都在批評大學生的不認真,大學已變成了「由你玩四年」的場所,學生的素質日漸低落。學生素質低落是有其原因與背景,大學日益增加,最低錄取標準日漸降低;學生除學習外,外務增多,凡此種種,均是造成學生學習成就低落的因素,但不可諱言的,「教不嚴,師之惰」,更是重要的原因。不知何時開始,大學校園悄悄地瀰漫著成績「通貨膨脹」的歪風,學生學習品質不佳,教師及外界時有怨言,但分數卻是水漲船高。所謂的「嚴師出高徒」,如果老師能嚴教嚴管,學生才不會怠惰,而有嚴格的成就考核制度,教師不能再鄉愿的用分數討好學生,教學的品質才能維持。

學校財務狀況公正公開

七、客觀的學門自我評鑑制度:每個學門是否達到應有的學術水準,教學成效是否良好,推廣、服務的績效是否達到預期的目標,各個學門都應建立起客觀的自我評鑑制度。當然,每個學門的功能都脫離不了研究、教學、服務,但每個系所應對自己的功能作明確的區隔,本系所到底是以學術研究為主、還是教學為主,而推廣、服務又占有多少的份量,當目標確定後,就以此目標為標準,針對行政、資源投入、教學、研究過程及績效一一的評估,而其結果應作為各學門改進的依據,以求績效與卓越。


八、公正公開的財務制度:大學成為法人之後,最主要的是享有獨立的人事高權及財政高權,然而享有獨立的財政高權並不意謂著財務的完全自給自足及財務不受任何的監督。不管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都是為社會創造知識、培育人才、提供服務,因此政府的補貼是必然的,而學校法人化後,雖不再遵循公務機關的會計制度,但追求財務績效並沒有改變。因此不管公立或私立學校都應有一套公正公開的財務制度,對預算的編列,經費的使用、財產的管理,都有明確的制度,且都有詳細的資料公佈以玆查核。財物公開、流向清楚、稽查嚴格,這是政府增加補貼、社會加強資助的必要條件,也是學校追求績效的必然要務。

校務綜合評鑑必須完整

九、完整的校務綜合自我評鑑制度:個別的部門表現優良並不代表學校校務的整體發展良好,學校是一個有機體,要有整體的良好成效,必須各部門分工合作、協調一致。因此除了需有各種自制的機制及績效評鑑制度外,綜合性、整體性的自我評鑑制度亦不可缺。透過校務的綜合自我評鑑可以發掘校務發展中的盲點,也可診斷整體運作中何處出現了斷路或短路。評鑑的主要目的不是僅證明(Prove)何處出了差錯,更重要的是要做改善(Improve), 如此評鑑才有實質的效果。


大學是學術研究的場所,也是人才培育的殿堂,更是知識創造、累積、傳遞、推廣的機構,各界對大學充滿了深深的期盼,也希望透過修法及制度的建立,賦予大學更大的自主空間。然而大學仍然是屬於社會的大學,學術水準如何提昇、教學品質如何改善、校務推展如何更有績效,當外界監督的力量漸漸消褪之後,所依賴的就只有校內自制的機能,「要自治必先能自制」,因此校內自制機制的建制刻不容緩,「大學自制,卓越之始」。

(本文刊載於90.9.15中央日報教育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