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自上次修正實施至今已有七年,許多內容已不符大學發展之需求,教育部準備朝公立大學公法人化的方向修法,而當大學法人化後,行政機關的督導將隨之減少,自主的空間加大,如果僅有「自治權」而無自制的機制,大學將如脫韁的野馬,無助於各個大學的向上提昇及卓越的追求。
最近教育部完成了「維持及提高教育水準的配套措施方案執行調查」,但在調查中發現,目前僅有五十九所學校實施教師評鑑制度,尚未實施的有十七所。表面上看來似乎大學已積極建立「自制」的功能,然而如果深入的分析,發現評鑑後的結果並不公布,僅提供教師教學改進之參考,部分學校也僅列入研究、進修獎助、升等或減授時數的參考,對於不適任教師並無適當之處理,教師評鑑僅徒具形式而無實質的效用,對教育品質的提昇也無直接的助益。
一、宏觀的政策制定委員會:在大學法修改的草案中,考慮公法人化的公立大學將仿造美國公立大學的方式,成立董事會。雖然董事會的成立目前各方仍然見仁見智,各有意見,是否成立仍未有定數,但私立學校因屬財團法人,早就有董事會的建制。目前決定公立大學重大政策者除了校務會議外,尚無權責的單位。大學不是象牙塔,不能與世隔絕,必須順應社會的需求,甚至負有引導社會向前邁進的神聖使命,因此,大學必須有一個可以反映社會需求,甚至是引導社會發展的決策機制。私立學校可以擴大董事會成員的層面與層級,達到此一功能;而公立學校,不管成立董事會及政策指導委員會,必須有一個可以更前瞻而宏觀制定學校發展方向之機制,才能使大學免於鑽進學術的死胡同,能善盡大學的社會責任。
三、適宜的學術主管產生制度:大學法規定學術主管應由教授中選出,在所謂「校園民主」的風潮下,學術主管的產生也淪為選舉制度。若能選賢與能,選舉制度也無可厚非,可惜的是選舉流風所及,如果競爭激烈的系所,結黨成派就成為能否當選的關鍵,最後系、所、學院內各組不同的利益團體,互相攻訐,造成校園的不安。而如果競爭不激烈的系所,主管則幾乎以輪流的方式產生,擔任主管者只求無過不求無功,得過且過,結果耽誤了學術的發展。學術主管對學術水準的提昇確有重大的影響,絕不能再以這種方式產生,應仿照校長產生的方式,從校外校內遴選最適當的人選擔任,以促進學術的卓越。
四、嚴謹的教師遴聘制度:不知從何時開始,遴聘系友回系任教變成大學教師遴聘的主要管道,由於教師間都是師生、學長學弟的關係,雖然感情融洽,但因每人所學差不多,且缺乏競爭,「近親繁衍」的結果,竟然成了一代不如一代的惡果。教師法通過後,教師的遴聘雖要經過「三級三審」的制度,但黨同伐異的現象並未消失。目前高等教育的師資呈現供過於求的現象,也正是精挑細選的最好時機,若有教師的職缺,應公開對外徵選,在遴選的過程中不必考慮是否為系友,應以學術的成就為主要的考量,絕不能淪為人情的束縛。
六、嚴格的學生成就考核制度:最近經常聽到各界都在批評大學生的不認真,大學已變成了「由你玩四年」的場所,學生的素質日漸低落。學生素質低落是有其原因與背景,大學日益增加,最低錄取標準日漸降低;學生除學習外,外務增多,凡此種種,均是造成學生學習成就低落的因素,但不可諱言的,「教不嚴,師之惰」,更是重要的原因。不知何時開始,大學校園悄悄地瀰漫著成績「通貨膨脹」的歪風,學生學習品質不佳,教師及外界時有怨言,但分數卻是水漲船高。所謂的「嚴師出高徒」,如果老師能嚴教嚴管,學生才不會怠惰,而有嚴格的成就考核制度,教師不能再鄉愿的用分數討好學生,教學的品質才能維持。
八、公正公開的財務制度:大學成為法人之後,最主要的是享有獨立的人事高權及財政高權,然而享有獨立的財政高權並不意謂著財務的完全自給自足及財務不受任何的監督。不管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都是為社會創造知識、培育人才、提供服務,因此政府的補貼是必然的,而學校法人化後,雖不再遵循公務機關的會計制度,但追求財務績效並沒有改變。因此不管公立或私立學校都應有一套公正公開的財務制度,對預算的編列,經費的使用、財產的管理,都有明確的制度,且都有詳細的資料公佈以玆查核。財物公開、流向清楚、稽查嚴格,這是政府增加補貼、社會加強資助的必要條件,也是學校追求績效的必然要務。
大學是學術研究的場所,也是人才培育的殿堂,更是知識創造、累積、傳遞、推廣的機構,各界對大學充滿了深深的期盼,也希望透過修法及制度的建立,賦予大學更大的自主空間。然而大學仍然是屬於社會的大學,學術水準如何提昇、教學品質如何改善、校務推展如何更有績效,當外界監督的力量漸漸消褪之後,所依賴的就只有校內自制的機能,「要自治必先能自制」,因此校內自制機制的建制刻不容緩,「大學自制,卓越之始」。
(本文刊載於90.9.15中央日報教育圈)
大學自制機制應儘速建立
作者楊朝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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