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人工智慧產業興起,促成台灣半導體製造業的蓬勃發展,台灣電力需求的成長超過預期。人工智慧建築在算力,算力就是國力,而算力等同於電力,台灣到底是否有充足的電力,已經引起業界的恐慌。
人工智慧教父黃仁勳在面對媒體追問經濟部長保證2034年以前台灣都不缺電的說法時,給出了耐人尋味的詞:「Maybe(也許)」。代表的是:計畫聽起來可行,但「實際上能不能如期做到」,產業界普遍對台灣是否缺電持保留態度。電子時報創辦人黃欽勇在他的臉書貼文,他與黃仁勳一對一談話時,黃仁勳說「一旦廠商對於水電基礎建設有疑慮時,他們可能轉頭到東協南亞,或中國生產」。他看到了黃仁勳認真的表情;「台灣掌握了千載難逢的契機,卻會因為基礎建設不足而錯失良機嗎?黃仁勳的憂慮,必然來自很多與他對話的台廠老闆」
政府對於台灣電力的困境應早有認知,賴清德總統於2026年3月21日出席活動時,提到經濟部已審慎評估核二、核三廠具備重啟運轉的條件。在法令允許的狀況下,他同意核二與核三展開延役的工作。民進黨政府能源政策踏上了「返核之路」。「不在乎天長地久,只在乎曾經擁有」,應該是賴清德對於「非核家園」政策態度的最佳描述。
「返核之路」有四個具體的工作項目,依完成所需的時間排序,現有尚可運轉核電廠的延役、核四商轉、於現有的場址興建大型機組、引進小型模組化反應器(SMR)。這四項工作可以平行推動。
核電廠延役或執照更新幾乎是所有核能使用國家的共同的作為,也被公認為減碳最有效地工具。全世界有415座運轉中的核電機組,有184座運轉超過40年,40座超過50年。美國已有22座核能機組拿到80年的運轉執照,數十部機組審查中。台灣三座核電廠都只使用了40年,在完成相關程序後,當然可以繼續使用,目前核二與核三廠的延役積極進行中,能否如期發電,還有些細節問題要克服。核一廠反應器部分仍然完整,依然可以延役。
核四廠目前封存,但仍然列為台電公司的資產,台電公司為了公司的債信也必須做好維護工作。核四廠經適當的投資後可以商轉,是無庸置疑的。核四廠的投資約3,000億台幣,再投資300億~1,000億可以商轉。根據歐美近年經驗(如美國 Vogtle 3、4 號機,英國 Hinkley Point C),每瓩建造成本已飆升至 8,000 到 10,000 美元以上;即便是建廠效率較高、供應鏈完整的日、韓或中國大陸,每瓩也落在 4,000 至 5,000 美元間,折合新台幣約 4,200 億至 4,500 億元間。如果加計台灣特有的環境影響評估、地方回饋金、長達 10 年以上的工期利息,總體經費輕易就會突破 5,000 億至 6,000 億元。
依據國際原子能總署網頁公布的數據,目前全世界有72部機組在16個國家興建中,其中只有兩部屬於小型模組化反應器。傳統大型核反應器仍然是主流,而市場也可以採購到技術成熟,有豐富使用經驗的機組。台灣4個場址都有足夠的空間容納新機組。台電公司2008年曾規劃興建第9號與10號機,完成可行性報告,經內部程序核定,2011年上網招標顧問公司撰寫正式的可行性評估報告,但因福島事故撤回。
小型模組化反應器的概念設計有百百種,只有少部分進入執照的審核,開始建造的更少,可能要到2032年才會有機組商轉。對於小型模組化反應器要有以下的認知:發電成本將遠高於傳統的大型核電廠;小型模組化反應器絕非絕對安全,只是與大型反應器相比,較為安全;小型模組化反應器的運轉依然會產生核廢料。台灣自行設計小型模組化反應器是不切實際的,市場採購也無現貨。小型模組化反應器對台灣的現況而言是緩不濟急的。
台灣的返核之路需要創新的做法。台電公司是國營企業,預算須經立法院通過,一個委員的杯葛,可能就是數個月的延宕。公務預算的執行受限於採購法,流程冗長。如果任何一個標案有爭議,將拖累整個期程!採購法招標工程的執行沒有彈性,公家單位手上可以運用的籌碼有限。台電承辦人、廠商、與核安會對於工程合約的解釋可能不一致,爭執不下,都會造成工期的的延宕。
創新做法是核電廠的營運採國有民營模式。具體作法,透過採購法將3座核能電廠以 ROT (Renovate Operation Transfer)交給民間公司經營。得標者依投標文件逐年支付台電公司權利金,權利金的計算可採容量與能量雙軌。投標者需承擔核二、三廠延役改善工程所需之費用。得標者透過合約委請台灣電力公司核能部門執行電廠運轉與維護的日常作業。投標者必須尋求與國際核電廠運轉績優電力公司的合作,最好是合資,也可以是顧問形式。核電廠發的電為得標者所有,銷售模式的選擇,1.直接將無碳電力受給業者;2. 比照IPP業者,與台電簽約售電;3.比照汽電共生業者,與台電簽約售電。以上三種模式都需要台電代輸。上述三個模式台電都有先例可循。
得標者的利潤來自可以選擇以較高的價格供應無碳電力大型製造業,電價會比台電供電價格高,但核電廠的發電量充沛,業者可以視產品競爭力需要,調節購買核電的比例,某些製造業可以達到產品零碳排的境界。
國有民營,台電收取的權利金可以直接以負值的方式計入平均發電成本,降低公司的平均發電成本,不會影響用戶的權益!國有民營,才有可能將核電提供給急需無碳電力增加競爭力的業者,以供需的經濟原則,彰顯核電的實際價值,獲益的是台電的用戶、業者、、投資人與台電公司。如果核二核三延役可以順利推動,日後核四商轉可以採同樣的模式,為核四解套。
公有設施委託給民間經營於法有據,有先例,也有明確的法定程序可依循,不必經立法院同意。國際上,核電廠的擁有者與營運者分屬不同的公司亦有例可循,英國的核電廠是由法國的EDF 營運。得標者售電的方式,均於法有據,不必重新立法。
投資核能無碳電力的利潤龐大。應該可以吸引投資者的關注,甚至國際資金也會有興趣。再來就是要看企業是否願意以合適的價格購買無碳的核電。如果在招標前,能夠有業者作出具體承諾,願意承購核能電力;決標後,得標者與業者和議價格簽約,投資者應可獲得銀行融資。
這個構想最大的問題是投資者是否對政府政策的持續性是否有疑慮,這要由執行者的決心來增加投資者的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