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性的證明?華山草原自治區的國家賠償問題
日前於臺北市華山草原自治區發生駭人聽聞的殺人分屍案,除譴責兇手與哀悼死者外,對於租借場地給民眾的臺北市政府,是否亦須負擔國賠責任?值得探討。 《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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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於臺北市華山草原自治區發生駭人聽聞的殺人分屍案,除譴責兇手與哀悼死者外,對於租借場地給民眾的臺北市政府,是否亦須負擔國賠責任?值得探討。 《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

日前政府寄出新的退休金處分書給各退休教師,李家同校長為文,大呼裁減吃不消,晚景堪慮,報載許多退休人員亦欲提出行政救濟,預估將有「訴願潮」。然有人持異議:其他職業所領者退休金更少,何來淒涼?筆者或有不同看法。 若各位前往日本京都,定對綿密的鐵

立法委員提案修法,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五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應增列:「未經查證於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以維護公安,筆者以為原先的條文就已有不妥,此更屬戕害新聞自由與言論倒退。 二○○八年大陸發生「毒奶粉

日前受人矚目的小燈泡亦即內湖女童被殺案件,二審結辯,小燈泡父親劉大經先生公開請求,在現今無法擔保完全教化的情況下,判處被告死刑;其母王婉瑜女士,亦認為國家無法提供給孩子安全的保護網。以直報怨,罪當其刑,在下除了對其父母表達在野法曹的敬佩之意

日前知名健身教練陳之漢館長認為:蔡政府捐款100萬美元給世界衛生組織,系屬浪費,連幼稚園家長都讀不起,何厚此薄彼?或有民代與他人認其不應批評,或誤解外交預算,筆者容有不同見解。 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391號解釋》:「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

日前有建國中學與武陵高中校長,疑似因赴大陸升學人數暴增,而遭調查局「關心」,舉國譁然。或傳言: 兩岸關係 條例第23條與82條相關罰則,認為校長輔導學生到大陸就讀大學,恐涉及刑責,然若推薦函入罪,才是千古奇談!筆者引用教部函釋與實務判決,以

日前台大法學院與他校法學教授認為:在5月12日的校務會議仍有未當,並連署下列訴求,概稱:決議無效、程序瑕疵、法理精神,其他爭議。連署教授並認:應該重啟遴選程序,後學以為仍有疑義,容以法學實務論之。 猶記,林鈺雄教授《刑事訴訟法論》曾舉一例:

日前,前瞻計畫聲請釋憲案件,大法官認為部分委員未參與立法一讀或二讀的程序,所以不符合現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的『行使職權』,並且主要據此理由,為不受理案件的決議,為釋憲又架起更高的高牆,國內輿論譁然,筆者未就單一個案,而系對制

日前知名民事訴訟法學者沈冠伶教授,發出聲明認為:依台大的遴選辦法且目前屬於「校長因故不能就任」,所以應依規定解散遴選委員會云云,退出台大校長的遴選,筆者以為大謬,試申論之。 首查,沈老師於聲明書舉出: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日前在立法院反年改的人員與警員發生激烈衝突,連記者也遭池魚之殃,我們譴責暴力。然而,年改爭議越演越烈,我們就針對軍人此回抗爭的評價與善後,提供一些淺見。 首查,法治時報黃越宏先生出版《清代四大律師》:清代有位富商邵伯銘,當年縣裡災荒,邵君不

自教育部潘下吳上以後,卡管爭議未解,吳部長任職於東華大學校長,卻於未經報備的情況下,於大陸申請專利,更於 美國 設公司,其夫人亦傳為該公司股東,舉國譁然,筆者有些淺見,與大家分享。 首查,《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六、各級

前某智庫對外發表民調,舉出有7成以上的青年人願意為台海戰爭獻身,媒體引述並且不少人附和,正所謂「一犬吠形,百犬吠聲」,「發酵」數周,也令人「發笑」,筆者試論之。 首查,唐代天寶盛世,何以提前終止?雖然安祿山早已包藏禍心,然奸臣楊國忠的推波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