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墮落 淪財團犬馬
朝野立委介入《公司法》修法、土地開發收賄弊案,台北地方法院裁准收押禁見現任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等3人。前立委徐永明,則以80萬元交保候傳,這是國會全面改選後,最多現任立委被羈押,以及曾任立委、黨主席險被羈押的首例。不過,這只是立委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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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立委介入《公司法》修法、土地開發收賄弊案,台北地方法院裁准收押禁見現任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等3人。前立委徐永明,則以80萬元交保候傳,這是國會全面改選後,最多現任立委被羈押,以及曾任立委、黨主席險被羈押的首例。不過,這只是立委淪為

本次《公司法》增修案影響層面最廣的第173條之1「大同條款」11月將上路,近日相關部會研商,外資保管銀行不能分拆參與50%持股門檻召開股東臨時會的揪團,不僅引發本國與外國股東召開臨股會權益不平等的質疑,也凸顯《公司法》股東行動主義與公司治理
法學界引頸企盼的《公司法》修正案,歷經3年終於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此次修正最重要之精神,乃在於允許公司經營有更大的彈性,例如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無面額或低面額股票,以及多元特別股(如一股多權、黃金股、特定事項表決權股)、可轉換公司債、附認
《公司法》修正係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並善盡社會責任,惟目前不僅修法版本眾多,其中有關「大同條款」、「SOGO條款」及「法人董事」爭議較大,若貿然通過實施,恐後遺症不小。 其一,「大同條款」指的是《公司法》第173條之一,「持有已發行股

目前立法院刻在審查《公司法》修正案,行政院、各黨團以及不少立法委員均提出修正案,目前主要以行政院提出《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依歸,本文針對行政院版的其中幾個爭議問題,進行討論。 公司乃資本主義社會之「有機體」,「有限責任」鼓舞「企業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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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0年公司法修法時,為加強公司負責人善盡股東委託經營之責任,特於公司法原第23條中增設第1項:「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此立法目的是希冀藉此規定強化公司負責人之
壹、前言 本(九一十)年一月十五日立法院通過通過企業併購三法(企業併購法、公平交易法修正、證交法修正),提供企業快速轉型與成長之機制,為我國公司革新立下新的里程碑[1]。三法中的「企業併購法」(下簡稱“本法”),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公司進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