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分析擴大公務人員協會協商權之探討壹、前言 公務人員集體勞動權包含團結權、協商權以及爭議權等三種權利,其中團體協商權(Collective Bargaining)在政府或民間部門均居勞僱關係的核心地位,因為它「促使 勞工 組織能與雇主對等協商,以改善工作條件,提昇經濟地位」200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