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評論有待商榷的政府採購法兩大修法議題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立法院這會期提送政府採購法修正案,可惜就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