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軍新版體測標準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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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制度原是為了解決宗教自由與兵役的衝突而設計。一九九四年八月修訂的德國基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任何人基於良心理由而拒絕武裝之戰爭勤務者,得服替代勤務」,即是一個比較法上的顯例。我國憲法並未規定得因宗教或良心理由拒服兵役,故曾發生

壹、我國替代役制度的產生 所謂替代役,是指替代兵役的一種役別。憲法規定人民有服兵役的義務,但基於平等的原則,不能允許個別役男基於自己的家庭因素或宗教認知,而免除服兵役的義務。但是,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儘管東西爆發冷戰危機,歐洲國家的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