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評論公營事事業負責人究應對誰負公司法中的基本義務?民國90年公司法修法時,為加強公司負責人善盡股東委託經營之責任,特於公司法原第23條中增設第1項:「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此立法目的是希冀藉此規定強化公司負責人之200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