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看小』與『顧老』之於家庭照顧假的延伸性思考
因應於臺灣人口結構的迅速改變,致使很多的 勞工 常有面對小孩和長輩的看顧需求,對此,朝野立委研擬提案進行包括<就業保險法>、<性別平等法>在內的相關修法,藉此爭取勞工在孩子八歲以前都可請「親職假」,以及三個月部分有薪的「長照安排假」,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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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於臺灣人口結構的迅速改變,致使很多的 勞工 常有面對小孩和長輩的看顧需求,對此,朝野立委研擬提案進行包括<就業保險法>、<性別平等法>在內的相關修法,藉此爭取勞工在孩子八歲以前都可請「親職假」,以及三個月部分有薪的「長照安排假」,然而,

報載考試院銓敘部擬透過修訂相關規定,以讓公務人員生養第三胎者可以多七天的家庭照顧假,倘若有進一步請育嬰假的意願,那麼,本人及配偶雙方也都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停期間開放暫停繳納退撫基金的提撥費用,在復職後三年內再行繳交,預計最快的話,
報載立法院的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將「兩性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的修法內容還包括: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對象從 30人以上事業單位受僱 勞工 擴大到全國所有的受僱勞工,至於,留職停薪津貼部份也將可獲得全體勞工平均投保薪資五成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