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逃犯條例修訂應有正確「法律」認識
日前港人或稱一百萬人反對逃犯條例修正,台人法界亦不少呼應,然亞里士多德曾云:「法律是沒有熱情的理性。」筆者就法言法,就現職臺灣律師,提供司法實務的現況,而非含沙射影或紙上談兵。 首先,有關臺灣與中國大陸間關係,若有台人在大陸犯罪,臺灣當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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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港人或稱一百萬人反對逃犯條例修正,台人法界亦不少呼應,然亞里士多德曾云:「法律是沒有熱情的理性。」筆者就法言法,就現職臺灣律師,提供司法實務的現況,而非含沙射影或紙上談兵。 首先,有關臺灣與中國大陸間關係,若有台人在大陸犯罪,臺灣當局有

壹、前言 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是現役軍人除戰時之犯罪外,在平時僅於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時,始依軍事審判法接受
壹、前言 軍人為穿著制服之公民,除受法律限制外,其人身自由、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訴願權、訴訟權、參政權等基本人權,理應與一般人民同受憲法之保障。惟我國一向認為,軍人負有保衛國家的神聖使命,軍隊以克敵致勝為首要,故軍人須服從軍令,而軍事審
壹、前言 軍事審判法自民國四十五年七月七日公布,實施近四十餘年,對於維持軍紀頗有助益。惟該法本於傳統「統帥權說」的見解,認為軍事審判權是統帥權的運用,將軍法法庭定位為促成指揮統帥權的行使的機制,而非司法的一部分。基於此一理念,我國的軍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