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研究淺析「最高限額保證」之終止壹、前言 甲擔任乙公司董事長,與丙銀行簽署「授信合約書」,約定在授信額度內,擔任公司貸款的連帶保證人。惟在甲辭職後一個月,乙公司在授信額度內又向丙銀行貸款,且未依約繳息。丙銀行向乙公司催索未果,轉向甲請求索債。甲雖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仍200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