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判決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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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涉嫌貪污案日前宣判,認為林雖然收受財物喬民間公司合約,但是並非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不構成檢方起訴的收賄罪,而變更起訴法條,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財產來源不明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5年,併科
林益世案一審宣判後,各媒體多以「輕判」與悖離人民法律情感評價該判決。本案涉及的法律相當專業,我們憂心人民又被誇大嗜血媒體傳達的非專業資訊誤導,以致 台灣 民眾的「法感情」會對法治社會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 從各界對林案判決的反應來看,令人好奇
壹、 美國 聯邦政府高階公務員背景調查之研究 一、前言 林益世前秘書長設貪索賄一事重創馬政府形象,各界的質疑多集中在為何馬總統在重用林益世前秘書長之前沒有進行背景調查,案發之後為何又沒有機制查核林益世前秘書長「堅稱無辜」的真偽,以致於馬總統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重創了馬政府的清廉形象,民眾對於政府能否徹底查辦官員與國營事業弊案普遍存有疑慮 [1] 。民眾之所以對於現行肅貪機制多所懷疑,主要原因就是現行肅貪機制的運作成效不彰,廉政署做了許多「虛功」,例如:舉辦反貪路跑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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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案愈演愈烈,大家的焦點都是在林益世及家人身上。但如何會有此案?若沒有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去年賄賂的六千三百萬,或今年原本的八千三百萬,抑是攔路虎的四千萬,就不會有這個大案。合理的懷疑,沒有數倍的利潤,為何要去搶? 經濟學的理論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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