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是如何尊重其意見,而非單純的出席會議——關於國中、小校務會議應邀學生代表出席的延伸性思考
報導立法院的教育委員會初審通過〈國民教育法〉的修正草案,這其中的一項重大變革,便是考量到國中、小學生成熟度及其賦予參與校務會議的意見表達權利,修法在現有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條文中,增列『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雖然還是初審通過,而非三讀表決的定案
標籤
共 2 篇文章

報導立法院的教育委員會初審通過〈國民教育法〉的修正草案,這其中的一項重大變革,便是考量到國中、小學生成熟度及其賦予參與校務會議的意見表達權利,修法在現有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條文中,增列『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雖然還是初審通過,而非三讀表決的定案

日前台大法學院與他校法學教授認為:在5月12日的校務會議仍有未當,並連署下列訴求,概稱:決議無效、程序瑕疵、法理精神,其他爭議。連署教授並認:應該重啟遴選程序,後學以為仍有疑義,容以法學實務論之。 猶記,林鈺雄教授《刑事訴訟法論》曾舉一例: